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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教師資格網:《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遺失處理辦法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應當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作為申請人獲得教師資格的依據。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完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的存檔管理,根據人事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特制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遺失處理辦法。
對于申請表遺失的,如果原發證機構有留存,可以由原發證機構復印后加蓋公章;如果原發證機構沒有留存,經核查情況屬實的,則為其開具《教師資格證書》備案證明,證明其證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一、受理范圍
凡中小學教師資格證書持證人個人人事檔案中缺失《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的,屬于此范圍。
二、受理機構
受理機構為原發證機構,即證書上加蓋公章的單位。
具體如下:
持有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書的,受理機構為重慶市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持有初級中學、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證書的,受理機構為區縣(自治縣)教育委員會或其指定的教師進修院校。
如區縣因合并、撤銷,原機構不存在的,受理機構為合并后或新成立的機構。
三、辦理流程
(一)持證人確認《申請表》缺失情況。
(二)持證人填寫一式兩份《<申請表>遺失情況登記表》到檔案保管機構蓋章。
(三)申請人到原發證機構提交材料。
(四)原發證機構核查材料。
(五)原發證機構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遺失情況登記表》、《教師資格證書》備案證明(或申請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并將一份《<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遺失情況登記表》留存。
(六)申請人(被委托人)領取原發證機構的證明材料并自行存入個人人事檔案(登記表1份、備案證明或申請表復印件1份)。
四、提交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如代辦則另外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和委托書,委托書的簽字須手寫)
(二)《<申請表>遺失情況登記表》原件2份(見附件1)
(三)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四)《教師資格證書》備案證明1份(須為打印件,照片為電子照片,不要張貼照片,見附件2)
(五)證書簽發日期為2008年以前的申請人,且為應屆師范畢業生,另提交原畢業學校的證明材料(見附件3),如果是社會人員則由市教委、區縣教委核查。
五、聯系方式
1、重慶市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地址:南岸區學府大道9號,重慶第二師范學院學府大道校區綜合樓503室,電話:023-62658186,傳真:023-86380492)。
2、各區縣教委聯系方式參見重慶市教師資格網上公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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