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體育游戲教案(精選16篇)
一、凡是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瓦斯監控系統,低瓦斯沒有裝備礦井瓦斯監控系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以及回風中有電器設備的地點,必須裝備瓦斯風電閉鎖裝置。
二、瓦斯監控系統配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必須配備兩臺計算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并配有打印機和屏幕顯示器。中心站計算機電源應由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或交流穩壓器加后備式不間斷電源供給,中心站機房應用避雷裝置、空調設施,地板必須是抗靜電地板。
2、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以及電網停電延測功能、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的監測、報警、顯示、存儲、打印報表功能和監控設備故障閉鎖功能。
3、凡建立了瓦斯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的單位,應裝備系統終端,系統終端必須配備一臺計算機,并配有打印機和屏幕顯示器,有專人管理、檢查和維護。井下所有監控設備的信號要反饋到地面中心站(與系統不配套的裝備除外)。
三、瓦斯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采煤工作面的設置為:高突礦井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中各設置一臺甲烷傳感器,若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必須在進風側設置一臺甲
烷傳感器。低瓦斯礦井必須在工作面設置一臺甲烷傳感器。
2、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掘進工作面的設置為:高突礦井必須在工作面和回風流中各設置一臺甲烷傳感器,低瓦斯礦井必須在工作面設置一臺甲烷傳感器。
3、凡回風流中有電氣設備的地點、瓦斯抽放泵站、低瓦斯礦井的串聯通風及《煤礦安全規程》中規定的其它地點,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四、搞好瓦斯監控裝備安裝設計,嚴格審批
1、各單位在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瓦斯監控裝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2、瓦斯監控裝備安裝任務必須列入礦上的月生產作業計劃,并同生產計劃一并下達。工程開工前,由瓦斯遙測技術員根據生產計劃下達的安裝任務提出安裝申請單和安裝設計,安裝設計必須包括下列內容:①監控地點;②主機和傳感器型號、數量、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③斷電范圍;④被控電氣設備(含閉鎖開關和電纜)的型號和數量;⑤傳感器布置圖和瓦斯閉鎖電路布置圖。傳感器布置圖中應標明斷電儀和傳感器的安裝位置、遙測電纜的布置路線以及風流方向。瓦斯閉鎖電路布置圖中應標明閉鎖開關和被控設備的位置、電纜敷設線路以及遙測電纜與閉鎖開關的接線方式。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及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的規定。
3、安裝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和機電科安全用電審批。并送調度室、機電科安全用電組、安全科、使用單位、通風調度站和遙測組備案,由遙測組負責安裝。
五、安裝瓦斯監控裝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監控裝備必須具有煤安(MA)標志,裝備下井前必須經過調試、校正,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無煤安標志和無合格證明的裝備不準下井和安裝使用。
2、監控裝備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各項參數的取值也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3、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所有井下使用的監測儀器應盡可能采用36V電源,以解決開關小喇叭輸入660V而導致的失爆問題。風電、瓦斯閉鎖的被控開關不準使用DW型饋電開關。
4、電纜要求:本質安全型監控裝備其輸出本質安全型部分可不按防爆要求管理,但其關聯設備仍要按防爆要求管理。其本質安全型電源的電纜接頭必須使用普通防水接線盒,必須與動力電纜分開懸掛在大巷的兩側;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在同一側時,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且與高壓電纜保持100mm、與低壓電纜間保持500mm以上距離。電纜不得懸掛水管、瓦斯管、消防管上,如果必須與管路、風筒同一側懸掛時,要敷設在管路或風筒上方300mm處。
5、井下主機或分站應安設在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
巷道或峒室內,且距巷道的底板距離不得小于300mm。
6、傳感器必須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幫不小于200mm。
7、安裝完畢經過調校、測試合格,由瓦檢員、安裝人員、施工單位共同在安裝申請單上簽字,然后移交給施工單位使用和保管。
六、加強監控裝備的維護和使用管理
1、瓦斯斷電儀和傳感器要實行掛牌管理,并明確管理責任人。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2、定期對監控設備進行調試、校正,系統設備每月不少于一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調校一次,并使用好氣體流量計;每7天必須對瓦斯超限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并作好測試記錄。
3、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后必須升井進行全面檢修。經大修調試、性能檢驗后各項性能指標達到要求的,由專業人員檢查設備電氣性能,由防爆驗收員檢查防爆性能,并出具防爆驗收合格證,凡無驗收合格證的設備不準入井使用。所有調試和大修必須作好記錄。
4、瓦檢員每班要對所轄范圍的傳感器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對信號電纜進行外觀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通風調度站,通風調度記錄必須有瓦斯監控裝備情況的內容,當校對數據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以讀數大者為依據,并在8小時內調校好。
5、瓦斯傳感器、電纜的移動由瓦檢員負責,按規定進行移動,
嚴禁擅自移動和停用裝備。
6、檢修與監控裝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備運行時,須先報礦調度室,并制定相應措施后方可進行。
7、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要求在8小時之內完成,故障期間還必須制訂專項安全措施。
8、瓦斯監控裝備所需元器配件及標準氣樣,各單位要提前報計劃,由集團公司統一購買。
9、地面監控中心的設備也要實行掛牌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并確保實時顯示、超限報警、數據存儲、打印報表、曲線圖表制作、斷電控制及斷電和饋電狀態的監測、歷史數據和圖表調用等功能的正常運行。定期對備用計算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一旦運行計算機出現故障時能立即啟用備用計算機。
七、加強地面瓦斯監控中心站管理
1、瓦斯監控中心站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發現瓦斯超限報警信號或設備故障信號時,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通風調度站、通風區匯報,接到匯報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人員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同時作好匯報及處理結果記錄。
2、瓦斯監控中心站必須每天打印瓦斯監控日報表,礦長、礦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必須每天簽審監控日報表,對存在的問題,由礦總工程師提出處理意見,通風區及有關部門負責及時組織解決。
3、監控中心站應張貼瓦斯監測系統圖。
4、監控中心站計算機不得從事與監控無關的操作,且不得儲存娛樂性質的程序。
5、閑雜人員不得進入監控中心站,來訪必須進行登記。
6、值班人員必須面對面交班,本班監控設備運行情況、出現的瓦斯超限和設備故障情況等必須記錄在交接班本上,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雙方在交班本上簽字。
八、加強瓦斯監控裝備的技術管理
1、礦總工程師、技術人員要充分利用計算機數據庫的監測資料,定期組織分析,查找瓦斯超限或設備故障的原因,制定針對性的措施,以確保安全生產。
2、加強技術資料管理。技術人員要經常收集整理各種瓦斯監控技術資料,并分門別類進行建檔。建立健全以下臺帳、記錄、報表及圖紙:
①設備、儀器、儀表臺帳;
②設計、安裝、驗收臺帳;
③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④檢查、調試、校正記錄;
⑤監測中心運行日志;
⑥瓦斯監測日報表;
⑦瓦斯超限和設備故障匯報、處理記錄;
⑧礦井瓦斯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⑨礦井瓦斯監測系統圖。
3、配齊瓦斯監控人員,強化培訓,提高素質,確保瓦斯監控工作的正常開展。安裝、維修及監控室值室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九、加強監督檢查,嚴厲處罰違章違制行為
1、集團公司每季、礦每月、通風區每旬要組織一次瓦斯監控裝備的專項檢查,主要檢查瓦斯閉鎖斷電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瓦斯傳感器的安裝位置是否正確、報警值和斷電值是否符合規定、調試校正是否按規定執行等,并要有檢查記錄。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質量標準化要求,檢查發現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篇2]
1、礦建立健全瓦斯監測監控管理機構,隸屬于通風工區管理,配齊安全裝備及其管理人員。監測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2、通風工區必須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①設備、儀表臺帳。
②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③檢修記錄;
④巡檢記錄;
⑤中心站運行日志;
⑥礦井安全監測地點日報表;
⑦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3、通風工區必須繪制"安全監測系統圖",圖上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傳感器等的位置,風流方向等,該圖應按季繪制,按月修改,由監測隊伍保存,每季報礦通風管理部。
4、所有采掘工作必須安設閉鎖裝置,傳感器吊掛位置,主機及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必須符合《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應安設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及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并繪制系統布置圖,報總工程師批準,對控制點多,閉鎖復雜的地點,礦總工程師應組織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后,再確定方案。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5、安設監測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必須按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運等有關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聯系監測人員在現場監護。
安裝完畢后、通風工區必須及時將閉鎖裝置標注在安全監測系統圖上。
6、通風工區必須加強監測系統的安裝、調校和維護工作,確保監測數據準確,斷電靈敏、信息可靠每月對中心站計算機和各分站,傳感器進行一次全面查對,每7天使用標準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對傳感器進行一次調校,第2天對井下各監測電纜及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有問題時,及時進行處理,并做好記錄。
7、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必須按照產品說明要求執行,使用前必須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工作面結束,長期不用或在井下連續運行達一年或需及時升井的裝置,必須升井進行全面檢修。
8、與安全監測裝置有聯系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施工單位電工負責維護,在拆除與安全監測裝置有關的設備時,必須與通風監測人員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改線或更換與監測有關的電器設備時,需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報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9、瓦檢員負責按規定移動傳感器、并對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核對,在匯報瓦斯時一同將情況向通風值班室匯報,特殊情況,及時用電話向通風值班室詳細匯報。若偏差超過階段允許誤差,則立即監測人員入井校對或更換。在此期間,瓦檢員隨時檢查瓦斯。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10、各施工單位要負責看好自己區域內的監測裝置,對不負責而造成損壞的、要追究責任,對故意破壞或盜竊的,礦將對其作嚴肅處理,發現監測裝置被損壞
而又查不出責任者的,由在其管轄范圍內施工的單位負責賠償。凡發生解脫、擅自停用或破壞傳感器、分站的必須先停產追查分析,對責任者給予開除工作籍的處分,如查不出責任者,對使用單位、單位區長、當班班長、班瓦檢員、安檢員處以罰款。
11、監測中心站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終端機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總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地點日報表交監測負責人審核后,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掌握情況,接到警報(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告后,值班員應立即向通風工區當班值班工區負責人匯報,由通風值班負責人查實情況進行處理,未發現異常或發現未匯報按"三違"追查處理。
12、增設或改變地址、點號時,必須做到與中心站計算機一一對應。
13、通風工區必須每月按時向礦長、總工程師及金能公司通風管理部報送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
14、井下分站、主機、控制器應安設在觀察、調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或硐室中,分站還應考慮所聯接的傳感器相對集中,且盡量減少閉鎖控制環節,其控制方式采用就地斷電。
凈化水幕或防塵噴頭的安裝應避免傳感器被水淋、嚴禁用水沖洗傳感器,否則應給予嚴肅查處。
15、監測系統因故不能正常運轉時,必須在12h內修復,若不能修復的,必須報告金能公司通風管理部,在此期間,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加強巡回檢查。超過24h不能修復的,井下必須停產。
16、安全監測裝置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容應包括:傳感器名稱、安裝地點、控制范圍、安裝時間、使用單位、報警值、斷電值、電纜長度、維護人等。
17、監測系統的礦井,應建立監測數據庫,中心站所獲取的各種監測信息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8年,重要信息的記錄應及時轉為軟盤長期保存、以防丟失。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18、監測裝置待修率不得超過20%,監測維修人員應對故障監測裝置及時進行修復,并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全面進行調試,使各項性能指標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認真作好各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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