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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級會計師教材《經濟法》答疑匯總
2015年度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答疑
1.教材第340頁【例6-11】,(1)銷售甲產品給某大商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60萬元;另外,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銷售甲產品的送貨運輸費收入11.7萬元,要求算出銷項稅額,請問為什么答案11.7萬元是不含稅的?銷項稅額=160*17%+11.7/(1+11%)*11%=28.359(萬元),教材中是160*17%+11.7*11%=28.487萬元。
解答: 11.7萬元是不含稅收入,因為開具的發票為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發票上注明取得的銷售甲產品的送貨運輸費收入為11.7萬元,當然11.7萬元為不含稅收入。
2.教材第233頁第5行“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不經提示承兌,就無法確定見票日、付款日期;235頁第13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請問是先見票承兌還是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是否相矛盾?
解答:先見票(提示)承兌。我國《票據法》規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在接受承兌時,必須在該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承兌字樣并簽章(這也意味著付款人接受了承兌),此后付款人的稱謂就變成承兌人。只有在付款人接受承兌并記載付款日期后,付款日期才能確定。因此,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如果不經提示承兌,就無法確定付款日期。形象地說,只有付款人見票后才能確定該匯票的付款日期。承兌人將已承兌的匯票交付給持票人后,持票人才能自到期日起10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所以,先見票(提示)承兌與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是持票人實現自己票據權利的兩個步驟,二者并不矛盾。沒有見票(提示)承兌就沒有付款日期,也就無法確定到期日,持票人也就無法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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