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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預付卡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設《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下面小編整理了2018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預付卡,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考點1】預付卡
1.預付卡的限額
(1)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2)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
(3)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2.預付卡的期限
(1)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
(2)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3.預付卡的辦理
(1)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2)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3)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4.預付卡的充值
(1)預付卡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
(3)單張預付卡充值后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相關鏈接】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5.預付卡的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6.記名預付卡可在購卡3個月后辦理贖回。
7.預付卡的發卡機構
(1)預付卡發卡機構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2)發卡機構必須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預付資金,接受銀行對備付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考點2】匯兌
1.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2.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的,可以辦理現金匯兌。
3.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4.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5.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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