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
碳排放權,是指能源消費過程中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碳排放權交易時,會計人員要怎么做會計處理?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碳排放權交易的初始計量
1、企業碳排放權的獲得屬于政府無償劃撥。由于我國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起步較晚,大多數企業的碳排放權是通過政府相關管理機構進行劃撥而得到的,對于政府無償給企業發放的碳排放配額,可視為一種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根據政府補助相關會計準則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1元計量。”因此在實務中,假如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取得的,則會計分錄為,借方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方記“遞延收益”;若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按名義貨幣金額1元計量,貸方記“營業外收入”,作為一種象征性的利得。
2、企業碳排放權通過交易和購買方式獲得。企業所獲得的碳排放權如果是通過碳排放權交易所公開交易取得的,應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即以取得該資產并使之達到預定用途而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碳排放資產的成本,主要包括購買碳排放權支付的對價及一些必要的手續費和法律費用。企業在購買時如果使用目的是自身消耗,可根據無形資產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借方記入“無形資產-碳排放權”;企業在購買時如果使用目的是轉讓獲利,可根據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會計準則的規定,借方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而貸方可根據對價支付情況記入“銀行存款”等相關科目。
碳排放權交易的后續計量
1、在碳排放權交易的后續計量中,企業應按照每期實際的碳減排量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價值進行相應的攤銷,攤銷額可直接影響以后各期的損益,對于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其價值波動將不調整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借方記“制造費用-碳排放權”,貸方記“累計攤銷”,或者借方記“遞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權補貼”,貸方記“營業外收入-處置碳排放權利得”。
碳排放權在持有期間,還可根據市場的變化情況,在期末對碳排放權的價值進行減值測試,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即借方記“資產減值損失-碳排放權減值損失”,貸方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資產減值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2、如果碳排放權的持有是計劃用于出售,可直接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可將“無形資產”轉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即借方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方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在未出售前,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當公允價值上升,則借方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方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反之,則做相反處理。當出現碳排放權對外銷售時,則借方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方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同時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借貸方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并且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金額結轉到“投資收益”科目中。
碳排放權交易的確認
(一)企業獲得碳排放權配額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資產的定義是,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企業只要取得了碳排放權交易配額,就有權利向外排放二氧化碳,以此來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這項配額是屬于企業擁有、控制的。另外,企業可以控制自己的碳排放量,也就是控制配額的使用量。企業多余的碳排放權配額還可以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出售來獲取利潤。因此,碳排放權配額是企業的一項環境資源,符合資產的定義,應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哪種資產,學術界觀點不一。基于碳排放權配額沒有實物形態以及現實條件不理想的考慮,馮婭(2013)建議將其歸為無形資產;基于碳排放權配額有一部分是為了出售且排放量消耗配額與生產密切相關的考慮,張鵬(2014)將其視為存貨;基于碳排放權配額可以在市場上進行公開交易的特點,王艷、李亞培(2008)將其視為金融資產。筆者認為可以單獨設置一類資產賬戶——“碳資產”,用來衡量企業所獲得的碳排放權配額。原因如下:一方面,碳排放權資產是企業可以向外進行碳排放的一項許可權利,沒有實物形態;另一方面,如果企業碳排放量低于配額,就可以將配額進行出售,獲取利益,因而兼具有無形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屬性。無論將其視為哪種資產,都無法全面體現其特征,所以建議單設一類資產。
(二)企業進行碳排放時的確認
企業進行實際的碳排放時,使用了碳排放權配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負債的定義是,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企業實際進行碳排放構成企業的一項負債。因為企業的碳排放權是由過去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并且這項業務會使用碳排放權配額,甚至可能需要在市場上購買更多的配額,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并且這項經濟利益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
學術界對碳排放負債的確認存在兩種爭議:一種是在獲得碳排放配額時確認負債,其理由是企業成為減排試點單位,就產生了因碳排放而承擔的相應義務;另一種是企業應在實際發生碳排放時確認負債,原因是,企業獲得碳排放權交易配額是為了鼓勵企業在配額內排放,以達到節能減排目的,企業完全可通過改進生產設備、提高技術水平等措施降低排放量來改變或減少應承擔的義務,導致企業履行該義務具有不確定性。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即應于實際發生碳排放時確認負債,計入“碳負債”賬戶。原因是:企業取得碳排放配額時,是取得了一項排放的權利,如企業不進行碳排放,就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企業只有進行了碳排放時,才會用到配額,配額的使用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因而應在實際發生碳排放時確認負債。
【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相關文章:
企業清算期的會計處理方法01-22
工會經費的會計處理方法01-26
接受現金捐贈的會計處理方法01-26
關于施工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01-26
處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04-02
商貿公司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什么01-27
旅游糾紛處理方法11-02
永續債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什么01-27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什么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