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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

時間:2025-04-14 16:09:43 合同 我要投稿

有關處理合同范文集錦六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處理合同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處理合同范文集錦六篇

處理合同 篇1

  發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具體施工內容以發包人蓋章確認后下發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為準。

  第二條: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場風險、包驗收合格、包所有稅費、綜合單價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圍:。發包人有權視發包人開發建設情況、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質量等履約情況增加或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和工程量。

  第三條:工程質量標準

  一、承包人須嚴格按國家、地方頒布的現行最新的施工驗收規范和有關法規規定進行施工。

  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9條執行。

  第四條:驗收標準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范及規程執行,要求工程質量合格;需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樁檢測報告,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2條執行。

  第五條:質量保修期

  一、質量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3條執行。

  第六條:合同工期

  一、開工日期:本工程具體開工日期以發包人下發的開工令為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則工期順延。

  二、合同總工期:個日歷天以內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設備離場、泥漿、土方等的清運工作。

  三、節點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歷天數,包括所有法定期、休息日、暴風雨霧、高溫、低溫、冬歇期等天氣在內。

  五、承包人須在發包人移交場地并通知進場施工后天內組織臺(套)以上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并根據工程的進度增加機械設備,若承包人未能達到發包人的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六、承包人從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起的第天開始須每天向發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經澆筑成型的樁。如承包人連續天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機械設備,承包人須在天內達到發包人根據施工情況提出的新進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達到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七、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4條執行。

  第七條:合同價

  一、合同暫定總價:。

  二、各單項工程暫定總價如下:。

  三、包干單價及暫定工程量:具體見附件1。

  四、以上包干單價包含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工程及材料所須的各種檢測費及試驗費、各種材料損耗、材料場內二次運輸費、樁機進退場、樁機安拆、樁機就位、護筒的埋設、成孔、加泥漿、泥漿制作、泥漿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漿外運、孔內釬探及障礙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環清渣等)、鋼筋制作安裝、澆搗樁成型、各種特殊地質的處理、各種原因導致的塌孔處理費、土方場內轉運、合同工期內的趕工費、施工水電費、技術處理費、技術措施費(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措施費等)、安全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及其它措施費、施工現場排水、管理費、稅費、利潤、各種施工風險、市場風險和以下工作內容及本合同雖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與本工程相關的其他費用。

  褥墊層施工:平整場地、鋪設石屑(砂、碎石)、壓實

  入巖增加費

  樁間土開挖:開挖樁間土至設計標高

  土方外運

  樁頭鑿除及外運

  五、超聲波檢測管:

  如采用超聲波檢測方法,則由承包人負責埋設超聲波檢測管(檢測管采用螺紋口連接,下端封閉,上端加蓋),則檢測管制作安裝費用為10元/米,此單價已包含檢測管制作安裝的人工、主材、輔材、材料價差、機械、市場風險、損耗、采保、運輸及保修、稅金等一切費用,結算時不再作任何調整。

  六、包干單價不因地質情況的變化、施工過程的實際充盈系數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場價格和政府稅費的變化而作任何調整(除本合同第八條有約定的除外)。

  七、計量方式:

  (一)空樁:

  1、自樁頂設計標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空樁工程量=(原地面標高-設計樁頂標高-1m)*樁設計截面積

  2、樁頂設計標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不足1米,則不計取空樁。

  (二)實樁:

  1、成孔: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成孔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2、混凝土澆筑: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

  立方米計算。即

  混凝土澆筑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三)褥墊層:

  按設計要求壓實后以面積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

  (四)樁間土開挖:

  按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超挖不計量,扣除樁頭所占體積。

  (五)樁頭鑿除:按個計算。

  (六)檢測管:自樁底驗收標高起計至樁頂設計標高以上0.5米的長度為計價長度,超聲波檢測失敗的不予計算檢測管制作安裝費。

  八、樁基檢測的費用:

  (一)成品樁檢測(如抽芯、靜載等)合格則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包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由承包人須采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為止,并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澆筑增加費僅對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樁基礎混凝土澆筑部分進行計取。

  十、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6條執行。

  第八條:調價方法及調價內容

  一、調價方法

  (一)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調價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比合同簽訂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則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可作調整。

  2、基準期價格及施工期價格

  以發布的(以下稱“信息價格”)作為參考。

  (1)鋼筋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鋼筋制安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3、具體調價方法

  (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施工期價格-基準期價格×1.05)

  (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跌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0.95-施工期價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延誤超出一個月的:

  (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上漲,綜合單價不調整;

  (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下跌;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施工期價格)

  (3)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時內無條件退場。

  (二)若本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以m3計,全風化巖、強風化巖不作入巖)有所增減,則由此引起的增減費用計算如下:

  增減費用=合同成孔入巖增加費綜合單價×(最終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原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

  (三)其他調價方法:

  本協議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的調價內容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計算:

  1、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有相同項目的,按相同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2、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但有相近似項目的,則參考相近似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3、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也沒有相近似項目的,由承包人報價,經發包人審核后按審核單價進行結算;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且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二、調價內容

  (一)設計變更

  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設計變更起5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報價書之日起7天內對其進行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定意見后5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當工程費用增加時,視為承包人放棄調價要求,當工程費用減少時,以發包人的預算造價為準。

  (二)簽證

  1、發包人確認的簽證的工程款支付:隨整體工程進度款進行支付,發包人每次按該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進度款,隨整體工程一同結算。

  2、單項累計簽證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必須簽訂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價在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零星工程需辦理工程委托。

  2、發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定委托工程內容和費用。

  3、承包人自收到發包人現場代表的書面委托書之日起2天內,向發包人現場代表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在2天內對相應報價書給予審核,雙

  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核意見后2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視為承包人同意免費完成委托或變更工作。

  4、增加工程費用按委托書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須簽訂合同。

  三、除本條款約定的內容外,其余均不調整。

  第九條:付款時間、條件與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交相關的資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請結算,工程結算后兩個月內發包人累計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余結算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

  四、施工水電費扣除:施工用水、用電量經發包人、總承包單位及承包人三方簽字確認,水電費由發包人代繳后在承包人當期進度款中扣回。當期進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從承包人下期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7條執行。

  第十條:現場移交標準

  一、場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滿足本工程合同總工期,各節點施工工期為前提;所移交的場地能基本滿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條:材料、設備

  一、以下材料由發包人指定生產廠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購: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鋼材,必須為所生產的鋼材,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須為以下產品:的產品,且禁止使用立窯水泥。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為所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以上未列舉的所有材料、設備由承包人按發包人確定的樣板自行選擇供應商采購。

  二、材料、設備進場檢驗

  1、材料、設備進場后,承包人應按規范要求或協議書的約定,向發包人提出報驗申請。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且由發包人下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經檢驗后被確認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立即將相關材料、設備退出現場。在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的前提情況下,發包人從收到承包人報驗申請單后三天內須簽發《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否則,發包人按已簽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承擔責任。

  2、根據國家、省、市的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材料、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測的,承包人應承擔完成材料、設備的全部檢測工作,并在使用前將檢測結果的正式報告提交給發包人。

  3、發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過法律、規范或合同要求檢驗與測試的材料、設備。

  4、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規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證明材料、設備性能或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因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5、不因材料、設備的合格檢驗、測試或是檢驗報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義務或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雙方現場代表

  一、發包人授權為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為項目經理,委派的項目經理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真實有效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

  一、合同簽訂生效后超過三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過前一期(批)6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調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圍,終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發包。

  二、在履約過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違約行為,發包人均有權終止合同,另行委托單位進場施工,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三、合同簽訂后7個日歷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納履約銀行保函履約保證金。

  四、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根據現場施工進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份),地質勘探報告份。

  五、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對特殊地質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等的專項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場地后,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場地內樁機移位、就位的場地處理(包括回填磚渣或碎石等),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七、若樁頂標高超過樁頂設計標高+800mm,則超出部分樁頭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負責;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完成樁頭砼破除或自動放棄,發包人有權直接委托其他單位完成該項工程,其費用由發包人與其他單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樁質量問題須進行補強糾偏的,則補強糾偏的施工費、材料費、檢測試驗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須負責泥漿、土方的排放及清運,如承包人不及時清運,發包人有權責令停工,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或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清運,所發生的清運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費用以發包人與第三方協商一致所確定的費用為準,且發包人有權在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負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施工期間周邊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所引起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

  十二、如現場無法提供市電,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帶發電機以滿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條款進行了協商。乙方對于“通用條款”的修改意見,已經完整地包含在本協議書中。雙方自愿遵守“通用條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協議書。

  十四、關于杜絕發票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發票,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發票必須真實、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虛發票,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規定時限內更換發票。發包人尚未支付款項的,發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直至承包人發票符合約定;發包人已支付款項的,發包人有權從次筆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項并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后發包人繼續付款;對已完成結算并支付款項完畢,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并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的,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十五、關于杜絕銀行保函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銀行保函,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須保證履約保函的真實性與效力,如采用虛手段開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導致保函無效或效力存在嚴重瑕疵的,承包人應按履約保函金額向發包人提交等額的履約保證金,并按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的3%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

  一、通用條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條款3.7款修改為:

  3.7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發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1)超過協議書規定或工程師指定的開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進場的;

  (2)承包人雖已進場,但承包人未按協議書約定或工程師指定時間開始實際施工,并且在發包人或工程師給定的寬限期內承包人仍未開始實際施工的;

  (3)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審核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

  (4)承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

  (5)在驗收過程中(含中間驗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

  (7)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

  (8)承包人偽造、虛報企業資質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商業腐敗和欺詐行為的;

  (10)有證據證明承包人組織民工向發包人聚眾鬧事等影響到發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協議書中規定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條款4.2款修改為:

  4.2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設備(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采購,不得由第三方采購,否則發包人視為承包人違規分包。

  四、通用條款12.9款修改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經竣工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在3天內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承包人應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經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9款的執行。

  五、通用條款25.1款修改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六、通用條款25.2款修改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節點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約定區段完工移交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0.5‰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條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

  七、通用條款25.3款修改為:

  25.3在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內,承包人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落后于經工程師核準執行的進度計劃目標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此種延誤持續存在的,承包人應就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所存在的進度延誤,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25.2應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若承包人最終通過努力,使總工期未延誤的,發包人應將依據本款計取的違約金之100%給予免除。

  八、通用條款25.5款修改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導致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須按合同總價或暫定總價的3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有權對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九、通用條款25.10款修改為:

  25.10除因發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額巨大情況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工資或報酬,導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或以聚集的方式討要工資或報酬事件的,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本款情形與第25.9款所述發包人直接支付工資或報酬的情形同時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該款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承包人須按25.9款和本款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貳份,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各執貳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蓋章):承包人(蓋章):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

處理合同 篇2

  關于合同約定匯率的外幣投資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這與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相關規定是不同的。現階段,我國絕多數外商投資企業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只有極少數的外商投資已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內資企業除上市公司外,多數企業也在繼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鑒于我國目前人民幣匯率繼續面臨升值壓力、按合同約定匯率的不合理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外商投資注冊資金的相關規定等我國實際情況,建議及時停止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中外幣投資“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的相關規定,外幣投資統一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約定匯率的外幣投資相關規定比較

  (一)《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合同約定匯率兩種不同的處理規定按《企業會計制度》中關于“實收資本(或股本)”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折合,企業應按收到外幣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約定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科目”;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一外幣折算》中“外幣交易的會汁處理”規定,“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定時,采用交易目的即期匯率將外匯金額折算為記賬本外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也就是說,包括外幣投入資本在內,包括貨幣性項目及非貨幣性項目,均應按照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很顯然,外匯投資采用的上述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的結果會不同,其對會計報表影響也會不同。

  (二)對合同約定匯率兩種不同規定會計處理比較

  [例]某企業接受一投資者投入外幣資本10000萬美元,投資合同約定匯率為1:6.80,而在合同簽訂后實際收到投資款當日的匯率為1:6.50,按《企業會計準則》“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作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美元 65000

  貸:實收資本 65000

  如果按《企業會計制度》“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折合”,而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65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3000

  貸:實收資本 68000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比,實收資本多3000萬元人民幣,同時減少了資本公積3000萬元人民幣。

  假如上述投資在實際收到投資款當日的匯率為1:7.00,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70000

  貸:實收資本 70000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70000

  貸:實收資本 68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20xx

  結果是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比,實收資本少20xx萬元人民幣,同時又增加了資本公積20xx萬元人民幣。

  通過以上對比可以看出,按《企業會計制度》中“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折合”規定,實際收到投資的匯率低于合同匯率時即在人民幣升值時,會增加實收資本,減少資本公積;相反在實際收到投資的匯率高于合同匯率時即在人民幣貶值時,會減少實收資本,增加資本公積。

  二、合同約定匯率核算外幣投資存在的問題

  不符合歷史成本原則歷史成本又叫實際成本,按這項會計的基本原則。“實收資本或股本”本應在實際收到投資時按“即期匯率折算”;外幣投資時,投資各方事先協商后先簽訂投資合同,然后按合同約定內容履行投資義務,一次或分數次完成實際投資,有時最后一期的投資時間與簽訂合同時間間隔較長,匯率變化較大,按事先簽訂投資合同時的約定匯率折算實收資本或股本,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處理合同 篇3

  供貨方: (以下簡稱甲方)

  需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方: (以下簡稱丙方)

  乙方因工程建設的需要,向甲方購買鋼材,丙方對乙方合同義務進行擔保,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經各方平等友好協商,訂立以下條款。

  一、乙方 工程建設所需的鋼材全部從甲方購買。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從其他渠道購買鋼材(注:合同簽訂后,甲方每一次送貨后,乙方未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再次發出書面的需貨通知,則該情況視為乙方從其他渠道購買鋼材,即為違約),否則,甲方視乙方違約,

  乙方違約應本合同第五條第3款的要求賠償給甲方,同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貨款(含墊資款和到期貨款)。

  二、乙方根據工程進度的需要,分批向甲方購進所需鋼材,乙方每次需貨,應提前 天以傳真方式(傳真需加蓋乙方公司公章)通知甲方所需鋼材的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及貨款價值,該傳真應經甲方書面確認,甲方在確認后安排車輛將該鋼材送到乙方上述工地現場,運費及吊裝費由甲方承擔。注:若乙方以電話方式通知甲方送貨,則送貨時間、地點、數量、單價、總金額以送貨單所列示的信息為準,甲乙雙方對簽收的送貨單無爭議。

  三、每批貨物的價格參照上海西本鋼鐵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當天市場價格上浮 元/噸計算,并以送貨單確定的單價和總金額為結算依據。甲方所送鋼材數量全部按理論重量或 計算。

  四、鋼材接收驗收方式:

  1、鋼材交貨地點為:

  2、乙方授權本公司工作人員名字 ,身份證號碼 ,工作人員名字 ,身份證號碼 。負責收貨并代表乙方簽署收貨單(或送貨單),其簽收視為乙方收貨且對貨款金額的確認,簽收時該工作人員應出示身份證并在相應單據上注明身份證號碼。乙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員收貨時,應由工作人員出示乙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由乙方能夠直接在收貨單上加蓋公章,或由乙方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3、乙方收貨后應先檢測后使用,如未經檢測先使用則視為合格。乙方收貨如發現有質量問題應在收獲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關的檢測報告,否則該批鋼材的質量視為完全合格。經甲、乙雙方確認鋼材質量確實不合格后,甲方應將質量不合格的鋼材運回,并承擔運回所發生的運費,但甲方不承擔其他責任,同時甲方在五日內換送合格鋼材。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的工程于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止,()這期間總計鋼材用量為 噸全由甲方供貨。

  2、甲方先期墊資 噸鋼材,以后每次送貨到場后當場支付該批貨款的' %,剩余 %的貨款累計到滿 噸貨款時,則甲方為乙方實際墊資了

  噸貨款,該 噸鋼材款自合同簽訂日起滿 個月時即行全部支付;期間超出 噸的部分在貨到時即行支付各批次貨款,乙方應在當日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

  如乙方未按前款規定如數支付材料款,甲方有權拒絕送貨并有權把未使用的鋼材運回(注:乙方應賠償此批全部鋼材來回運費及吊裝費)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貨款(含墊資款和到期貨款),同時乙方應承擔應付鋼材款及墊資款日計千分之 的違約金;另甲方有權就乙方付款不符(違反本合同付款規定)的行為單方解除合同。

  3、乙方應要求甲方在 年 月 日開始供應鋼材,乙方要求甲方供貨總量不少于 噸,若乙方需求數量不足合同數或乙方未在合同簽訂后 日內要求甲方供應鋼材,乙方應適當補償甲方由于墊資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補償給甲方以 噸鋼材墊資款(按送貨單確定的金額為準)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計算并支付給甲方作為補償金。

  六、甲、乙、丙三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乙方違約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內支付全部所欠鋼材款并承擔全部鋼材欠款日計 %的違約金。

  七、甲、乙、丙三方發生任何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處理。

  八、丙方對乙方在本合同中應履行的所有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墊資款、貨款及違約責任的承負進行擔保,擔保期限自債務產生之日起到債務履行期滿后二年。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處理合同 篇4

  20xx年5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用人單位向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追索違約金和培訓費的勞動爭議案,判決調整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將某服裝公司要求勞動者周某返還的培訓費中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糾紛: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裝廠工作。同年9月1日,雙方簽訂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2000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裝廠因生產需要,決定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并對原勞動合同部分內容進行了變更。該協議約定:某服裝廠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周某培訓期滿到崗上班后必須為某服裝廠服務十年;培訓費用由某服裝廠全額出資,培訓出資金額包括:證書費、培訓費、差旅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崗貼、福利及勞保等;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變更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違約,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并按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進行了為期21天的技術培訓。除上海匹基姆服裝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訓費用外,某服裝廠另出資 1985.78(差旅費1472.50元、工資444.39元、崗貼42.64元、勞保福利費26.25元),培訓結束后,周某回某服裝廠履行勞動合同及培訓服務協議。20xx年4月22日,某服裝廠變更為某服裝公司。周某在某服裝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裝公司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裝公司書面回復周某,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之后,周某繼續在某服裝公司工作,某服裝公司未與周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仍繼續發放周某工資,為周某繳納養老保險費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離開某服裝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裝公司上班。20xx 年1 0月27日,某服裝公司向周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書,并要求周某繳納違約余及培訓費211 91元。

  裁判:

  某服裝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裝公司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周某給付違約金20000元及培訓費21191元。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周某支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及培訓費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與某服裝廠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自覺履行。某服裝廠更名為某服裝公司,不影響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裝廠出資送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培訓,雙方約定“如周某在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解職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并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根據雙方的約定,周某在接受培訓后應當為某某服裝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與某服裝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出資招用或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雙方可以勞動合同或者另外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周某違約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和周某某的工資報酬,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應按周某的工資及某服裝廠培訓費支出等情況予以調整。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某服裝廠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不能因為其在接受培訓期滿后,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而解除勞動關系,就將其在接受培訓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為此,海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判決,判決周某給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賠償某服裝公司培訓費883.50元。

  分析: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無違約金數倍于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這里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即對這種顯失公平的約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進行調整?對此,現行的勞動法沒有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適當減少”,有人主張可以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對過高的違約金,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整。本案仲裁委員會主動綜合多種因素進行了調整,將20000元的違約金調整為8000元。我們認為,采取主動審查和主動調整的做法比較妥當。理由:一、我國勞動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質,勞動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裁判機關的主動介入與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干預相一致。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是不妥當的。二、我國勞動立法的宗旨之一是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目前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薄弱,許多勞動者在有明文時尚不知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在勞動法無明文規定之時,要求當事人申請調整違約金,對勞動者的保護顯然不利。

  關于培訓費的處理,我們認為:在對勞動者這種違約行為的處理上,應當和一般的違約行為區別開來,不能因此而損害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勞動者權利。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友誼服裝公司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而且不不能逆轉的。不能因為勞動者在接受培訓期滿后,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限即解除勞動關系,就將勞動者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關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接受培訓投入的額外費用,如本案中的學習費用、報銷的路費則應當由勞動者予以返還。

處理合同 篇5

  一.勞動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的處理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無異議,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有關部門規章及法律解釋已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推定辦法。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而未及時協商合同期限即發生爭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合同期限與原勞動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算。

  二.未約定合同期限的處理

  僅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規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確定辦法。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確法規規定的,可依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1條的規定來確定合同期限推定辦法。

  如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凡約定試用期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參照相關規定,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十日以上至六個月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并應將試用期更改為六個月。合同期均自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試用時起算。

處理合同 篇6

  委托方:蘇州東吳美而高工藝服飾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 受托方:蘇州市湘城區東方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為明確雙方經濟責任,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外運并處理乙方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生產污水,達成協議并簽訂本合同。

  一、 甲方委托乙方外運并處理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污水,預計污量為0-10噸/天,污水水質情況為:CODcr:≤1000mg/1;SS:≤1000mg/1;色度≤500倍。污水以實際簽收數量計。

  二、 污水處理單價為150元人民幣每噸污水,甲方除承擔處理費用外,不再承擔其它費用。

  三、 乙方負責將受托處理的污水運入其污水處理基地。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跑、冒、滴、漏而污染環境,同時確保所處理污水達標排放。

  四、 污水處理費用于每月25日憑簽單結算,乙方將本月所處理的污水量通知甲方,并在每月30日前開具污水處理費發票給甲方,甲方自接發票之日起半個月內將污水處理費匯入乙方賬戶。甲方違約時,乙方將停止接納甲方的污水,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有甲方自負。

  五、 本合同常年有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若干份,本合同經雙方代表人簽字鑒章并經環保部門鑒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蘇州市湘城區東方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鑒證方(蓋章):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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