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處理合同三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處理合同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處理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文件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在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上訂立本合同,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重慶市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2、工程內容:生化池(除土建外)的污水治理的全部工作內容。
3、工程規模:日處理量為M3/d;
4、承包范圍:M3/d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項目的“生化池”工藝設計、土建設計、工藝設施費、工藝設施安裝費和兩個生化池的監測費用。
第二條 工程合同價款
1、 本工程合同包干價為);
2、 如遇經甲、乙雙方認可增減或變更的工作項目的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第三條 工期
1、進場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土建完工后天內完工交付使用。
2、如遇人力不可預見抵抗等特殊情況,經甲、乙雙方認可后,工期作相應順延,并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第四條 工程質量和驗收
乙方確保工程建成后所處理出水水質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叁 級排放標準,并通過環保部門驗收。
第五條 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工藝設備安裝等開工條件;
(2)嚴格按照施工圖進行土建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做好現場管理;
(3)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和結清工程尾款;
(4)提供土建竣工資料,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
2、乙方工作:
(1)完成日處理量為 M3/d生活污水治理工藝設計、土建設計及工藝設備提供及安裝工作,并及時配合好土建施工;
(2) 準備安裝部分竣工技術資料,參加竣工驗收負責達到排放標準。
第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乙方材料進場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大寫:萬元整)工程預付款。
2、工藝安裝調試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整)的工程款。
3、工程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大寫:的`工程尾款。
4、本工程合同價為M3/d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項目的“生化池”工藝設計、土建設計、工藝設施費、工藝設施安裝費和 兩 個生化池的驗收監測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支付未違約方合同總價的3%的違約金,并承擔因違約造成的其他后果。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可提請有關部門仲裁解決。
第九條 其他條款
1、本合同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協商議定。
2、本工程的質保期為一年,質保期內工藝及工藝設施出現問題乙方在接電話8小時以內趕到現場免費處理。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質保期滿后自然失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雙方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重慶市滕飛環保
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2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甲方為提高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現甲方將該小區的生活垃圾委托給乙方負責清運處理,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共同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清運范圍:甲方物業服務范圍內的小區為,該小區內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運。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對上述范圍的生活垃圾進行清運,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畢,并保證不存垃圾。乙方將小區內的生活垃圾從小區內設置的垃圾箱運出,送往垃圾轉運站。乙方不得隨意傾倒及污染環境,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垃圾的由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其責任由乙方自負(如罰款及其他行政處罰)與甲方無關。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雙方愿意再合作則商議續簽事宜。
四、清運費用及付款辦法: 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垃圾清算費用人民幣元。甲方于本協議生效后的第二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一個月的垃圾清運費,第三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二個月的垃圾清運費,以此類推。
五、乙方每次清運垃圾應保證小區內垃圾箱周圍干凈,在小區內不得遺撒,對于遺撒、飄落的垃圾應立即清理干凈,保證小區內環境衛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過程中給小區垃圾箱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為甲方更新同等質量的垃圾箱;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與甲方沒有任何經濟關系。
六、甲方與乙方不存在雇傭勞動關系。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清運垃圾,則每天每個小區一次扣人民幣元。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3
1、當事人約定原則。
適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租用房屋進行裝修或增設,雙方事先約定了具體的處理條款,且該房屋租賃合同屬正常終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賃糾紛中,經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裝修和增設是一種合法的添附行為,對裝修和增設投入損失的承擔按當事人事先約定處理,這是民法自愿原則和民事權利處分原則在此類糾紛處理中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86條中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此為確立當事人約定原則的直接法律依據。
在依據當事人約定原則處理承租人的租賃物時,如原租賃合同屬非正常終止(如合同無效或被解除),即使當事人事先約定了具體處理條款,筆者認為也不能按約定處理,因為當事人雙方對添附物處理的.事先約定是基于原租賃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條件約定,當租賃合同無效或被解除時,當事人原先據以約定的情勢已發生變更,若仍按原約定處理,難免危及無過錯方的利益。
2、侵權責任原則。
適用于承租人在沒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對承租房屋所進行的裝修或增設行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非財產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財產上從事添附行為,否則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權,在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裝修或增設,實質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承租人在交還房屋時,原則上應對承租房屋恢復原狀,造成出租人損失的還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未經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上述規定是侵權責任原則的主要依據。
3、過錯責任原則。
在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裝修或增添,但租賃合同屬非正常終止,如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下,必然存在著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承租人對租用房屋進行的裝修或增設。
(1)租賃合同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導致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租人對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現存審計鑒定價值予以折價賠償。(2)租賃合同因承租人違約而解除,導致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對于承租人添置的添附物應當無償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無權再向出租人主張折價補償。
(3)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承擔返還各自所得的財產、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公平原則。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按公平原則給予承租人進行補償,即由出租人給予承租人裝修物和增設物可利用價值經濟補償,現存鑒定價值與可利用價值之間的差額為承租人的損失,該損失依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如屬于拆遷致合同終止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對承租人的補償,以拆遷人給予的補償額為準,而不存在損失分擔問題。
【處理合同】相關文章:
打架處理協議07-23
【精選】處理合同3篇09-07
【精選】處理合同4篇10-06
處理合同3篇09-26
精選處理合同4篇06-23
精選處理合同三篇08-03
精選處理合同四篇07-12
工傷處理協議10-09
處理合同集合7篇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