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處理合同錦集7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處理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處理合同 篇1
一、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系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系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并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處理合同 篇2
委托方:蘇州東吳美而高工藝服飾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 受托方:蘇州市湘城區東方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為明確雙方經濟責任,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外運并處理乙方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生產污水,達成協議并簽訂本合同。
一、 甲方委托乙方外運并處理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污水,預計污量為0-10噸/天,污水水質情況為:CODcr:≤1000mg/1;SS:≤1000mg/1;色度≤500倍。污水以實際簽收數量計。
二、 污水處理單價為150元人民幣每噸污水,甲方除承擔處理費用外,不再承擔其它費用。
三、 乙方負責將受托處理的污水運入其污水處理基地。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跑、冒、滴、漏而污染環境,同時確保所處理污水達標排放。
四、 污水處理費用于每月25日憑簽單結算,乙方將本月所處理的`污水量通知甲方,并在每月30日前開具污水處理費發票給甲方,甲方自接發票之日起半個月內將污水處理費匯入乙方賬戶。甲方違約時,乙方將停止接納甲方的污水,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有甲方自負。
五、 本合同常年有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若干份,本合同經雙方代表人簽字鑒章并經環保部門鑒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蘇州市湘城區東方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鑒證方(蓋章):
簽訂日期:
處理合同 篇3
xxxx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電廠25MW電站
反滲透系統水處理技術要求
甲方:滄州中鐵電廠25MW電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電站水處理車間因原水水質含鹽量、氯離子、濁度以及金屬離子含量較高,在水處理設備運行過程中,容易導致過濾器等預處理設備造成污堵,從而影響到出水水質,造成反滲透、混床等設備出水水質超標,混床樹脂造成污染。為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行,降低生產成本,同時滿足生產的需要,甲方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與乙方合作,為甲方生產提供良好的水處理服務。
乙方作為一家專業的水處理服務公司,以提供反滲透處理藥劑承包的模式對甲方的反滲透系統進行水處理技術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間,乙方負責提供反滲透系統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藥劑等;要求乙方對我放反滲透使用藥劑情況進行技術服務,藥劑到貨數量以公司過磅為依據,我方核實后簽字,乙方負責反滲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務小節,及時提供相關的水處理技術咨詢服務,并定期對反滲透設備進行拆檢,確認反滲透運行正常。若乙方藥劑質量存在問題,我方可以隨時報請公司,更換廠家。
二、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根據甲方提供的現有設計參數,甲、乙雙方按以下條款履行各自職責。
甲方權利
1)乙方必須提前對甲方水質進行取樣化驗,提供一份全分析報告然后針對甲方的工業水水質情況及反滲透進水要求進行加藥。
2)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方案的選擇和調整必須由甲方進行確認。
3)對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效果做出評價和考核,并以甲方的檢測數據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如果檢測數據雙方有異議,則請第三方復檢(GB/T12145-1999),資費由乙方負責。
4)水質化學處理存在問題時,乙方應在2日內協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對乙方不合實際的水處理方案,有權停止使用,知道問題解決。
5)乙方對本公司最新的水處理技術有義務下甲方提供。
6)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藥劑有權拒收,并要求退貨或換貨。有吃在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甲方義務
1、 提供繁盛頭系統藥劑處理的詳細技術資料。
2、 協調好乙方和甲方個生產職能部門的關系。
3、水系統出現非正常情況應及時向乙方通報。
4、 系統新增用水電應及時向乙方說明,并提供相應的水質要求。
乙方權利
1、 乙方在保證水質的前提下,可以對處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調整。但必須提前告知甲方,雙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實施。
2、 配合甲方由于生產工藝變化,從而進行反滲透水處理方案和部分指標的調整。
3、 可以參加甲方對乙方的水質指標考核和現場檢測試驗工作,并共同確認最終結果。
4、 對檢測數據存在異議時,乙方可以參與分析,并由區級以上相應機構做最終確認。
乙方義務
1、 保證生產的安全運行。
2、 預見反滲透水處理系統可能出現的問題并采取有效地預防措施,并及時告知甲方。
3、 按現場技術服務要求按時定期提供工業水、反滲透進水及出水的水質報告和各類技術服務報告。
4、 保證藥劑按時按量供應,保證水處理藥劑質量,因藥品質量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使膜元件受到坡緩及污染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損失。
5、 提供加入藥品的主要成分說明,質量標準,加藥方式等,提供現場指導,提供進口優質藥劑及有關檢驗方法,及時推薦新技術。
6、 根據水質分析和性能分析結果,及時調整優化處理配方。
7、 乙方負責化驗、監督。發現水質異常,乙方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24小時內解決。
8、 乙方提供與反滲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劑等,如出現水質異常現象,免費對系統進行處理。
9、 因甲方生產工藝和其他人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質惡化狀況,乙方及時提供應急處理方案并負責實施。
10、 乙方提供的藥劑必須具有兼容性,針對性。不得有破壞膜元件的現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時提供加藥方案。對不利于加藥的設施進行整改。
12、 負責人對甲方人員進行操作規程培訓。 提供完整的現場水處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藥方法。
13、 能夠對甲方的系統改造提出建議及方法,幫助甲方有效地調整運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運行情況及時進行反滲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進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時間必須有甲方同意方可進行。
三、水質分析項目及檢查標準
1、 乙方水質分析項目,分析頻度如下:
項目 頻度 項目 頻度
電導率 1次/工作日 總堿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總鐵 1次/工作日
總硬度 1次/工作日 濁度 1次/工作日
氯離子 1次/工作日 藥劑濃度 1次/工作日
總銅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質管理及分析標準
項目 標準
反滲透進水余氯<0.1ppm
反滲透進水SDI<4
最大進水濁度<1.0NTU
3、 技術要求
采用阻垢劑可以提高水中的難容物質的飽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絡合作用
不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無機檐溝和鐵,鋁膠體在膜上的沉積,同時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硅的沉積,降低過濾器出口余氯含量,保證反滲透系統能夠長期安全運行。如果反滲透經過長期使用后,出現膜表面結垢污染的情況,要根據RO膜元件被污染的類型及造成污染的原因,做到對癥下藥,在進行清洗,以恢復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后要對造成膜元件的原因進行分析,做出相應的預處理防護措施。
本廠使用的反滲透裝置為2臺60t/h,膜元件為韓國世韓生產,系統回收率≥75%,系統脫鹽率≥99%,在加入藥劑合理的情況下,每年反滲透清洗的次數不大于3次。
1)產水回收率達到75%.
2) 每年至少對RO膜抽檢一次
3)RO新膜使用周期不小于5年
3、因藥品到貨不及時,以及藥品質量問題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等原因,導致反滲透出水水質不合格、設備受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需由有關部門協調處理,請公司財務執行。
處理合同 篇4
競業限制是什么?期限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定義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限制的對象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所有的員工。
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范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范圍限于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系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秘密的人員離職后,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于商業秘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他們會收取當事人一定的費用,那么勞動糾紛請律師要花費多少錢呢?
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說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確定律師費時,首先要考慮當地律師費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慮律師本人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一般說來,律師本人的學歷、資歷、從事律師工作的時間、以往的工作業績、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業績、可能提供的保障條件等都是影響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如何正確快速的解決勞動糾紛呢?勞動糾紛處理程序一般可以分為四種,分別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接下來我們就具體詳細了解一下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是協商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
這里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糾紛最后解決的結果有利于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勞動糾紛證據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 相比于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志和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為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采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并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 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鑒別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鑒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采取勘查、檢驗后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
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了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維權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 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著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1、工資的標準以及范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
處理合同 篇5
現代資本市場為企業提供了多種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從而使企業規避包括匯率風險在內的各種財務風險成為可能。隨著企業涉外業務的增加、規避外匯風險需求的增長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各種外匯套期業務的數量將迅速增長。研究新的經濟業務對會計理論和實務的影響成為會計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問題。由于遠期外匯合同是一種較為簡單、最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又涉及套期會計的一些核心問題,因此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遠期外匯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遠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個在確定的將來時刻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項資產的協議。遠期外匯合同是遠期合同的一個子類別,是在將來某一特定時刻按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特定種類外幣的協議。從會計學角度來看遠期外匯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質:首先,它是一種外幣業務。
目前會計理論中關于外幣的定義有傳統法和“功能貨幣”法兩種。
傳統觀念認為外幣是公司總部或集團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功能貨幣”指的是某一級別的企業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環境中的貨幣。本文并不試圖討論采用何種外幣概念的會計方法能更好的實現會計目標,而是假設在給定外幣概念的條件下研究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問題。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經常涉及不同貨幣之間的即期、遠期匯率問題。
其次,遠期外匯合同是一種金融衍生業務。金融衍生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該類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資或者初始凈投資,與那些預期對市場條件具有類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業在簽訂遠期外匯合同時并不發生現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這一合同卻代表了符合資產或負債的權利或義務,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反映。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而且是惟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設和推測上最佳估計的未來現金凈流量的折現值。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應該由合同規定的到期日的遠期匯率決定。
最后,簽訂外匯遠期合同的一個重要目的(盡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對外匯業務進行套期保值。所謂套期保值指的是通過購銷套期工具使其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的變動方向與被套期項目相反,從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風險導致的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可能帶來的損失。套期會計的目的是要通過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通過對衍生工具的使用規避包括外匯風險在內的各種財務風險的效果以及準確公正地評價管理當局運用這些工具進行避險活動的策略及其業績。
二。遠期外匯合同的劃分及其會計處理
(一)投機與套期合同可以將遠期外匯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遠期外匯合同的目的是投機于外匯價格走勢,另一類對基礎合同(被套期合同)進行套期保值。做出這種劃分的目的是對兩類性質不同的遠期外匯合同進行符合各自經濟實質的會計處理。如果遠期外匯合同用于投機,持有期間發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各期加以確認,如果遠期外匯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則應當采用一些特殊的會計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業務的經濟實質。
劃分一項遠期外匯合同是用于投機還是套期的標準是評估衍生工具預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項目在套期期間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當且僅當遠期外匯合同的簽署有效降低了報告主體范圍內的外匯風險,該合同才適合套期會計。合同類型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管理當局的意圖。這為管理當局提供了進行盈余管理的機會和途徑。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當局制定一份詳細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別、套期項目和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如何評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檔。這種備案性質的文檔不僅可以防止管理當局通過任意選擇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實現期望的會計結果,還有助于外部審計人員的對遠期外匯合同處理的公允性進行職業判斷。同時管理當局還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有關遠期外匯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將專門討論披露方面的問題。
(二)FASB133號公告關于遠期外匯合同的套期會計處理規定根據FASB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可以將用于套期的.遠期外匯合同進一步劃分為四類,即對外幣受險凈資產或凈負債套期保值、對可辨認承諾套期保值、對預期交易(現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對國外實體凈投資套期保值。所謂對凈資產或凈負債套期保值,就是簽訂遠期外匯合同以對沖某項已被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外匯風險。通常的情況是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進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幣標價的應付賬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幣標價的應收賬款。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同時確認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基本合同與衍生合同的匯兌損失并相互沖減。其中遠期合同以遠期匯率記錄,而基本的資產或負債以即期匯率記錄。套期期間,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間差異產生的匯兌損益被認為是套期的成本計入當期凈損益。
遠期外匯合同不僅可以是基于已確認的受險凈資產或凈負債,還可能基于一項可辨認的外幣承諾。所謂外幣承諾指的是一項將在遠期成交的按外幣結算的合同。可辨認承諾與受險凈資產和凈負債不同,該承諾并不符合資產和負債的人賬條件,但與其相關的外匯風險仍然可以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規定是盡管基本承諾不作為資產和負債入賬,但匯率變動對外幣承諾以及遠期外匯合同產生的影響均應作為損失或利得加以確認(均基于遠期匯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遠期外匯合同是基于一項預期的而不是承諾的交易,此時稱作對預期的現金流量套期。
由于沒有像承諾交易中對交易進行價值調整的基礎,所以在會計處理時僅考慮衍生合同的價值變化。具體的做法是將遠期外匯合同在套期期間的利得或損失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作為股東權益的獨立項目累計下來。當預期交易實現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再從綜合收益中轉出,并調整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設有分支機構的公司還可能簽訂遠期合同以抵消外幣變動對凈投資額的影響,此時稱作對實體凈投資的套期。在會計處理上對實體凈投資進行套期而簽訂的遠期外匯合同發生的匯兌損益不作為凈損益而是直接調整凈投資額,因為該種套期產生的損失或利得類似于股權權益的折算調整。
處理合同 篇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2.墊資施工合同的價款糾紛處理
對于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墊資施工的.項目,對于墊資施工部分的工程價款結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提出了處理意見: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3)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價款糾紛處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設計變更的合同價款糾紛處理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5.工程結算價款糾紛的處理
(1)陰陽合同的結算依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對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的認可。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標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計息日。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處理合同 篇7
購房出租,以租還貸,因其高效的投資回報越來越得到投資者的認可。但是,我們經常遇到各式各樣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這里是一個常見的案例,希望通過我們的分析,對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所借鑒,以便謹慎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介紹
A先生將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給一家網絡公司——B公司,雙方在合同當中約定,租賃時間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月租金人民幣11000元,B公司應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下個月的房租,否則按日支付應付款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直到實際付款日為止。因為簽訂合同時,A先生對約定的租金數額很滿意,便沒有約定合同解除事由。
20xx年12月,B公司以房間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遲延付款,并且沒有支付違約金。現在發展到不經A先生反復催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對此A先生非常苦惱。
案件分析
B公司:遲延付款,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依據合同約定,A先生向B公司索要違約金的行為合理合法,受法律保護。
B公司不具備遲延付款的抗辯權。如果A先生違約,B公司可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確約定可以因此停止、遲延付款),否則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B公司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那么對前幾次沒有索要的違約金,A先生是否還有權追償呢?答案是肯定的'。對于未經A先生明示放棄的債權,只要在訴訟時效之內,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
A先生: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對于已經發生的事實,雖然合同當中沒有約定解除事由,但A先生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法定方式處理:
第一種:當B公司出現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時,A先生可向B公司發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B公司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A先生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采取這種方式的前提是B公司遲延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即遲延支付月租金。
第二種:在約定租期屆滿前,A先生單方面想解除與B公司租賃合同關系的,A先生應當向B公司發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先生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采取該種處理方案。
本案當事人在采用上述方案時,應嚴格區別“合同已履行完畢不能解除”的情況,以保證安全公正的社會秩序。若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由司法機關判定合同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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