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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

時間:2025-04-24 17:00:44 合同 我要投稿

處理合同集合十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處理合同集合十篇

處理合同 篇1

  發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具體施工內容以發包人蓋章確認后下發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為準。

  第二條: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場風險、包驗收合格、包所有稅費、綜合單價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圍:。發包人有權視發包人開發建設情況、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質量等履約情況增加或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和工程量。

  第三條:工程質量標準

  一、承包人須嚴格按國家、地方頒布的現行最新的施工驗收規范和有關法規規定進行施工。

  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9條執行。

  第四條:驗收標準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范及規程執行,要求工程質量合格;需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樁檢測報告,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2條執行。

  第五條:質量保修期

  一、質量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3條執行。

  第六條:合同工期

  一、開工日期:本工程具體開工日期以發包人下發的開工令為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則工期順延。

  二、合同總工期:個日歷天以內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設備離場、泥漿、土方等的清運工作。

  三、節點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歷天數,包括所有法定期、休息日、暴風雨霧、高溫、低溫、冬歇期等天氣在內。

  五、承包人須在發包人移交場地并通知進場施工后天內組織臺(套)以上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并根據工程的進度增加機械設備,若承包人未能達到發包人的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六、承包人從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起的第天開始須每天向發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經澆筑成型的樁。如承包人連續天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機械設備,承包人須在天內達到發包人根據施工情況提出的新進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達到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七、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4條執行。

  第七條:合同價

  一、合同暫定總價:。

  二、各單項工程暫定總價如下:。

  三、包干單價及暫定工程量:具體見附件1。

  四、以上包干單價包含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工程及材料所須的各種檢測費及試驗費、各種材料損耗、材料場內二次運輸費、樁機進退場、樁機安拆、樁機就位、護筒的埋設、成孔、加泥漿、泥漿制作、泥漿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漿外運、孔內釬探及障礙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環清渣等)、鋼筋制作安裝、澆搗樁成型、各種特殊地質的處理、各種原因導致的塌孔處理費、土方場內轉運、合同工期內的趕工費、施工水電費、技術處理費、技術措施費(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措施費等)、安全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及其它措施費、施工現場排水、管理費、稅費、利潤、各種施工風險、市場風險和以下工作內容及本合同雖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與本工程相關的其他費用。

  褥墊層施工:平整場地、鋪設石屑(砂、碎石)、壓實

  入巖增加費

  樁間土開挖:開挖樁間土至設計標高

  土方外運

  樁頭鑿除及外運

  五、超聲波檢測管:

  如采用超聲波檢測方法,則由承包人負責埋設超聲波檢測管(檢測管采用螺紋口連接,下端封閉,上端加蓋),則檢測管制作安裝費用為10元/米,此單價已包含檢測管制作安裝的人工、主材、輔材、材料價差、機械、市場風險、損耗、采保、運輸及保修、稅金等一切費用,結算時不再作任何調整。

  六、包干單價不因地質情況的變化、施工過程的實際充盈系數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場價格和政府稅費的變化而作任何調整(除本合同第八條有約定的除外)。

  七、計量方式:

  (一)空樁:

  1、自樁頂設計標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空樁工程量=(原地面標高-設計樁頂標高-1m)*樁設計截面積

  2、樁頂設計標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不足1米,則不計取空樁。

  (二)實樁:

  1、成孔: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成孔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2、混凝土澆筑: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

  立方米計算。即

  混凝土澆筑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三)褥墊層:

  按設計要求壓實后以面積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

  (四)樁間土開挖:

  按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超挖不計量,扣除樁頭所占體積。

  (五)樁頭鑿除:按個計算。

  (六)檢測管:自樁底驗收標高起計至樁頂設計標高以上0.5米的長度為計價長度,超聲波檢測失敗的不予計算檢測管制作安裝費。

  八、樁基檢測的費用:

  (一)成品樁檢測(如抽芯、靜載等)合格則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包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由承包人須采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為止,并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澆筑增加費僅對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樁基礎混凝土澆筑部分進行計取。

  十、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6條執行。

  第八條:調價方法及調價內容

  一、調價方法

  (一)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調價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比合同簽訂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則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可作調整。

  2、基準期價格及施工期價格

  以發布的(以下稱“信息價格”)作為參考。

  (1)鋼筋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鋼筋制安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3、具體調價方法

  (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施工期價格-基準期價格×1.05)

  (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跌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0.95-施工期價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延誤超出一個月的:

  (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上漲,綜合單價不調整;

  (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下跌;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施工期價格)

  (3)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時內無條件退場。

  (二)若本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以m3計,全風化巖、強風化巖不作入巖)有所增減,則由此引起的增減費用計算如下:

  增減費用=合同成孔入巖增加費綜合單價×(最終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原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

  (三)其他調價方法:

  本協議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的調價內容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計算:

  1、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有相同項目的,按相同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2、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但有相近似項目的,則參考相近似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3、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也沒有相近似項目的,由承包人報價,經發包人審核后按審核單價進行結算;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且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二、調價內容

  (一)設計變更

  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設計變更起5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報價書之日起7天內對其進行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定意見后5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當工程費用增加時,視為承包人放棄調價要求,當工程費用減少時,以發包人的預算造價為準。

  (二)簽證

  1、發包人確認的簽證的工程款支付:隨整體工程進度款進行支付,發包人每次按該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進度款,隨整體工程一同結算。

  2、單項累計簽證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必須簽訂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價在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零星工程需辦理工程委托。

  2、發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定委托工程內容和費用。

  3、承包人自收到發包人現場代表的書面委托書之日起2天內,向發包人現場代表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在2天內對相應報價書給予審核,雙

  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核意見后2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視為承包人同意免費完成委托或變更工作。

  4、增加工程費用按委托書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須簽訂合同。

  三、除本條款約定的內容外,其余均不調整。

  第九條:付款時間、條件與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交相關的資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請結算,工程結算后兩個月內發包人累計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余結算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

  四、施工水電費扣除:施工用水、用電量經發包人、總承包單位及承包人三方簽字確認,水電費由發包人代繳后在承包人當期進度款中扣回。當期進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從承包人下期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7條執行。

  第十條:現場移交標準

  一、場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滿足本工程合同總工期,各節點施工工期為前提;所移交的場地能基本滿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條:材料、設備

  一、以下材料由發包人指定生產廠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購: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鋼材,必須為所生產的鋼材,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須為以下產品:的產品,且禁止使用立窯水泥。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為所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以上未列舉的所有材料、設備由承包人按發包人確定的樣板自行選擇供應商采購。

  二、材料、設備進場檢驗

  1、材料、設備進場后,承包人應按規范要求或協議書的約定,向發包人提出報驗申請。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且由發包人下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經檢驗后被確認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立即將相關材料、設備退出現場。在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的前提情況下,發包人從收到承包人報驗申請單后三天內須簽發《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否則,發包人按已簽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承擔責任。

  2、根據國家、省、市的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材料、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測的,承包人應承擔完成材料、設備的全部檢測工作,并在使用前將檢測結果的正式報告提交給發包人。

  3、發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過法律、規范或合同要求檢驗與測試的材料、設備。

  4、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規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證明材料、設備性能或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因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5、不因材料、設備的合格檢驗、測試或是檢驗報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義務或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雙方現場代表

  一、發包人授權為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為項目經理,委派的項目經理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真實有效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

  一、合同簽訂生效后超過三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過前一期(批)6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調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圍,終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發包。

  二、在履約過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違約行為,發包人均有權終止合同,另行委托單位進場施工,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三、合同簽訂后7個日歷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納履約銀行保函履約保證金。

  四、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根據現場施工進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份),地質勘探報告份。

  五、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對特殊地質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等的專項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場地后,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場地內樁機移位、就位的場地處理(包括回填磚渣或碎石等),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七、若樁頂標高超過樁頂設計標高+800mm,則超出部分樁頭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負責;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完成樁頭砼破除或自動放棄,發包人有權直接委托其他單位完成該項工程,其費用由發包人與其他單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樁質量問題須進行補強糾偏的,則補強糾偏的施工費、材料費、檢測試驗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須負責泥漿、土方的排放及清運,如承包人不及時清運,發包人有權責令停工,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或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清運,所發生的清運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費用以發包人與第三方協商一致所確定的費用為準,且發包人有權在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負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施工期間周邊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所引起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

  十二、如現場無法提供市電,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帶發電機以滿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條款進行了協商。乙方對于“通用條款”的修改意見,已經完整地包含在本協議書中。雙方自愿遵守“通用條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協議書。

  十四、關于杜絕發票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發票,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發票必須真實、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虛發票,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規定時限內更換發票。發包人尚未支付款項的,發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直至承包人發票符合約定;發包人已支付款項的,發包人有權從次筆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項并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后發包人繼續付款;對已完成結算并支付款項完畢,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并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的,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十五、關于杜絕銀行保函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銀行保函,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須保證履約保函的真實性與效力,如采用虛手段開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導致保函無效或效力存在嚴重瑕疵的,承包人應按履約保函金額向發包人提交等額的履約保證金,并按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的3%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

  一、通用條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條款3.7款修改為:

  3.7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發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1)超過協議書規定或工程師指定的開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進場的;

  (2)承包人雖已進場,但承包人未按協議書約定或工程師指定時間開始實際施工,并且在發包人或工程師給定的寬限期內承包人仍未開始實際施工的;

  (3)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審核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

  (4)承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

  (5)在驗收過程中(含中間驗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

  (7)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

  (8)承包人偽造、虛報企業資質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商業腐敗和欺詐行為的;

  (10)有證據證明承包人組織民工向發包人聚眾鬧事等影響到發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協議書中規定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條款4.2款修改為:

  4.2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設備(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采購,不得由第三方采購,否則發包人視為承包人違規分包。

  四、通用條款12.9款修改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經竣工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在3天內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承包人應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經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9款的執行。

  五、通用條款25.1款修改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六、通用條款25.2款修改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節點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約定區段完工移交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0.5‰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條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

  七、通用條款25.3款修改為:

  25.3在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內,承包人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落后于經工程師核準執行的進度計劃目標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此種延誤持續存在的,承包人應就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所存在的進度延誤,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25.2應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若承包人最終通過努力,使總工期未延誤的,發包人應將依據本款計取的違約金之100%給予免除。

  八、通用條款25.5款修改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導致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須按合同總價或暫定總價的3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有權對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九、通用條款25.10款修改為:

  25.10除因發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額巨大情況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工資或報酬,導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或以聚集的方式討要工資或報酬事件的,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本款情形與第25.9款所述發包人直接支付工資或報酬的情形同時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該款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承包人須按25.9款和本款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貳份,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各執貳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蓋章):承包人(蓋章):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

處理合同 篇2

  李某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將李某的一間店面房屋出租給王某開飯店,為期一年。王某在飯店經營期間對房屋進行一定的裝修,李某亦未提出異議。由于合同對一般裝修物的處理未作明確約定,合同期滿后,雙方因裝修物的補償問題發生爭執,起訴至法院。

  該案在審理時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本案王某對房屋的裝修可視為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此行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慮投資回報率而投入大量裝修,其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王某無權要求李某對其進行補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應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理由是合同對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確約定,李某應當知道開設飯店需進行必要裝修,且李某在王某裝修時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王某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故李某應對王某做出補償,但補償數額應不超過該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對裝修物的性質先進行一下探討。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李某,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可見裝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一個新物。其特點在于所有人的物雖可區分,但難以分離。

  裝修系動產附合于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后,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這里要區分添附行為系善意行為還是惡意行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二、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系結束后,仍然存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一般裝修問題的處理雖未作明確約定,但合同簽訂后,王某對房屋進行裝修的過程中,李某既未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默許,符合第一個前提。其次房屋經過裝修后,價值有所增加,由于裝修物附合于房屋,兩者不可拆分,租賃合同終止后李某即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故李某應當補償王某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筆者認為本案兩種分歧意見所適用的法律實際并無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側重強調承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對承租人的費用返還請求該條并無規定,故不能適用本案。對裝修物補償問題的法律適用,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即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本著最大限度發揮裝修物價值的原則及公平原則,判令李某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

處理合同 篇3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甲方為提高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現甲方將該小區的生活垃圾委托給乙方負責清運處理,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共同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清運范圍:甲方物業服務范圍內的小區為,該小區內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運。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對上述范圍的'生活垃圾進行清運,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畢,并保證不存垃圾。乙方將小區內的生活垃圾從小區內設置的垃圾箱運出,送往垃圾轉運站。乙方不得隨意傾倒及污染環境,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垃圾的由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其責任由乙方自負(如罰款及其他行政處罰)與甲方無關。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雙方愿意再合作則商議續簽事宜。

  四、清運費用及付款辦法: 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垃圾清算費用人民幣元。甲方于本協議生效后的第二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一個月的垃圾清運費,第三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二個月的垃圾清運費,以此類推。

  五、乙方每次清運垃圾應保證小區內垃圾箱周圍干凈,在小區內不得遺撒,對于遺撒、飄落的垃圾應立即清理干凈,保證小區內環境衛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過程中給小區垃圾箱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為甲方更新同等質量的垃圾箱;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與甲方沒有任何經濟關系。

  六、甲方與乙方不存在雇傭勞動關系。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清運垃圾,則每天每個小區一次扣人民幣元。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4

  為加強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安全、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的法律規定: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安全處臵。乙方為寧德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特許經營單位。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集中無害化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等事宜達成一致,簽訂以下協議條款:

  一、 合作分工

  生活垃圾集中處臵工作是一項關聯性極強的系統工程,需要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及最終處臵單位密切配合,協調一致才能保證徹底杜絕污染隱患。為此雙方須明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具體分工如下:

  (一) 甲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產生源頭,負責安全合理地收集

  和運輸本市產生的生活垃圾。為乙方集中處理生活提供前臵條件,并負責與乙方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的過磅工作。

  (二) 乙方:作為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臵單位,負責生活垃圾集

  中安全無害化處臵,并實現各項環保指標達標排放。

  二、 責任義務

  (一) 甲方責任

  1 甲方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輸,收集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故及人身傷害由甲方負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垃圾不應超過300噸/天。

  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市生活垃圾的數量、種類、成分及含量等有效資料,如因垃圾成分不實、含量不符雙方約定的乙方可接收垃圾種類、成分和數量導致乙方在集中處理過程中造成事故以及環境污染的法律賠償后果由甲方負責。

  (二) 乙方責任

  乙方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環保標準對甲方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臵,如因處臵不當造成的污染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

  三、 垃圾處理費支付

  1 垃圾處理服務費的支付

  垃圾處理服務費的計算

  垃圾處理服務費的'計算公式為:

  垃圾處理服務費(月)=垃圾處理價格×該月垃圾累計處理量

  每噸生活垃圾處理費參照乙方與寧德市政府簽訂的寧德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特許經營協議約定:65元/噸。

  2 開具結算清單

  乙方應在有垃圾交付的每個月結束后五(5)個工作日內計算該月已實際交付的垃圾價格、按照雙方約定的的格式準備結算清單并提交給甲方。

  3 付款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結算清單后二十(20)日內,支付該結算清單列明的應支付給乙方的金額。

  3 乙方帳戶如下:

  單位名稱:

  帳 號:

  銀行代碼:

  稅 號:

  5支付程序

  根據本合同支付的任何款項應支付到收款方通知付款方的中國的銀行帳戶內。收款方自行承擔本方的銀行手續費,每一方應通知另一方匯入款項的銀行帳戶的具體細節,說明該銀行帳戶的檢索號碼、銀行帳號和帳戶戶頭。應支付款項的日期若在非營業日,則

  應在下一個營業日支付。

  6利息

  如果甲方根據本合同應支付給乙方的任何款項到應支付的日期后仍未支付,應自該款項到期之日(包括該到期日)直至收款方收到該款項之日(但不包括收款日)為止,按照違約利率千分之二每天計算支付利息。

  7有爭議的金額

  當對任何發票/結算清單金額或其它要求付款的通知中列明的金額發生爭議時,對該筆款額有爭議的一方須在應付款日之前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指明爭議的性質和金額,同時支付無爭議部分的金額。對爭議部分的金額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8稅費和發票

  8.1 乙方應支付根據中國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征收的全部現行及將來的稅費。

  8.2 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按照月度結算清單支付的款項后三(3)日內,根據實際收到的款額向甲方或其委托的支付機構開具法定的發票。 9人民幣支付

  本合同中的任何支付均應以人民幣結算和支付。

  四、 垃圾種類、成分和規格

  1 提供垃圾種類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垃圾應為符合焚燒技術要求的可接受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適合焚燒的垃圾。

處理合同 篇5

  業務實踐中,合同執行多數需要適時、適情、適宜地修正和變通。比如交貨期間推延、貨物驗收機構更換、合同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仲裁條款變更、貨物數量變更或質量修訂、滯船期經濟補償、索賠承擔等。前述修正和變通可能衍生兩種結果,即“補充協議”或者“爭議糾紛”。本文旨在分析合同爭議糾紛應予關注的十個問題。

  一、區別糾紛種類以分別處理。

  合同爭議,根據爭議內容,分為“解釋爭議(糾紛)”“執行爭議(糾紛)”兩類。

  解釋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對合同條款內容的實體性理解分歧,導致對合同執行的具體內容產生歧義。解釋爭議多發生于合同語言的多版本情形中,如中英文歧義。對于合同未約定語言效力的解釋歧義,國際慣例一般采取“最密切聯系原則”解釋。所謂最密切聯系原則,即與簽署、履行合同行為聯系最緊密的原則,如合同各方機構所在地、貨物交接地、合同簽署地、被執行方財產所在地等等,均具有密切聯系因素。

  執行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履約過程中針對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或糾紛。比如乙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運輸途中損毀或缺失、乙方未依約履行造成相對方經濟損失、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延期履行或解除等等。國際條約或慣例、各國立法機構主要對私法領域中合同執行糾紛的處理實施法律制定。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法》等。合同執行糾紛的基本類型大體有“質量糾紛”和“款項糾紛”兩種。前者是指貨物或服務的提供方提供的貨物、服務品質不符合約定導致糾紛,后者指接受貨物或服務方不依約支付對價導致糾紛。

  二、關于糾紛處理方法

  解決解釋爭議(糾紛),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簽署時明確約定何種語言具備最高效力;二是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國際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和國際私法的規定處理。一旦出現解釋爭議,在未約定最高效力語言的情況下,合同各方應尊重對方語種的通俗意義,求同存異,本著履約誠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

  對于執行爭議(糾紛),主要采取兩步解決方式:一是爭議各方本著誠信履約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補充協議;二是一旦談不攏,則依據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訴訟或仲裁。

  三、業務人員要養成及時、全面整理業務檔案的習慣。

  法律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事實的載體是證據,而證據的表現形式,則具體為書證、物證等。具體到業務層面,比如合同或協議文本、備忘錄、合同各方的E-MAIL郵件、業務傳真、正式商務函件、業務通知、貨物驗收單證、進出口報關單證、信用證、保函、貨物樣品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合同各方對爭議事項的交涉證據、質量檢驗證據。

  自業務洽談意向期始,業務人員就要著手整理業務卷宗,要區分“質量”和“款項”兩個層面歸總檔案內容,固化書證,封存樣品物證,以便爭議發生時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地協商、訴訟或仲裁,最大限度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四、關于合同糾紛處理的流程和步驟

  當發生合同糾紛時,相關人員應按照法律風險管理制度,以及本企業合同管理、糾紛處理等方面的制度規定,采取“先協商后法律程序”的解決步驟。協商宜由相關業務部門實施,法律程序則以法律部門為主,業務部門輔助辦理。協商中注意獲得法律人員的專業支持。具體承辦合同糾紛時,要關注保留書面證據(如談判記錄)和法律時效(如訴訟時效、上訴時效、法院或仲裁的舉證期、答辯期等)兩個關鍵點,做到證據完善、準確和糾紛解決的及時、合法。

  以筆者所在企業為例,糾紛進入訴訟(仲裁)后,外聘律師由公司法律部門報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決定后統一組織實施。外聘律師要及時報告所開展的調查、辦案工作情況,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如果案件所涉業務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情況,則在采取訴訟(仲裁)行動前須知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后方可進入訴訟(仲裁)程序。原因是這涉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權益。

  五、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

  在確保企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業務合同中應對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訴訟、仲裁)、管轄機構(法院、仲裁機構)等做出明確約定。

  一旦發生糾紛且無法協商,爭議方必然對簿公堂以決公義。按照訴訟程序法規定,“或訴或裁,只擇其一”。意指合同中只能約定訴訟或仲裁的一種方式;且如果約定仲裁,仲裁機構必須明確,否則在無法推定的前提下視同“未約定”。實踐中,首先要確定訴訟還是仲裁,其次是確定爭議解決的具體機構。如訴訟管轄法院是哪一地法院,仲裁機構是哪一個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屬涉外糾紛,還需要明確爭議解決適用何種法律。

  六、關于證據公證、使館(領館)認證的問題

  國內訴訟(仲裁)中,涉及E-MAIL郵件的證據一般需要公證機構的“證據固定”公證,即由公證員對該郵件的真實性和內容作出證據固化。涉外糾紛中,如合同約定中國法院管轄,則證據文件的翻譯公證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如果該證據來自國外,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證據文件需要證據來自國的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館(領館)的認證方為有效證據。結合糾紛處理的及時原則,辦案實踐中,前述證據的公證、認證程序也要及時、合法、有效的辦理。

  七、關于訴訟(仲裁)前的必要書面函件問題。

  司法實踐中,國際商事慣例、各國法律均對訴訟行為的時效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我國法律規定的2年合同糾紛時效、國際買賣合同糾紛4年時效等等。訴訟時效的立法初衷,是督促當事人及時、合法的主張權益。一旦逾期,雖然實體權益尚在,但法律無法實現保護。

  基于這一現實,爭議產生時,業務部門尤其關注的是及時發出維護權益、主張權利的正式函件,如關于款項催收的通知、信函,與外商關于質量瑕疵的E-MAIL郵件,催款郵件等等。同時,為確保時效的`真實有效,可以采取第三方固定證據的方式,如公證送達、特快專遞公司證明妥投等方式。如果前期未及時發出函件,則在訴訟(仲裁)前采取補救措施予以完善。

  八、及時關注合同爭議方的經營情況、注冊情況。

  合同糾紛產生后,開展協商、訴訟(仲裁)準備工作的同時,務必及時關注爭議方的經營和注冊變更情況。如發現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現金流短缺,轉移資產,無法履約支付貨款或交付貨物,則應及時行使《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止血”減少損失。及時了解對方是否存在更換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地址等可能隱含重大經營變化的信息,以便及時、有效采取應對措施。另外,在可能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律師對其財產實施調查,以確保訴訟權益的有效達成,必要時采取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財產的方式保障執行權益實現。

  九、關于分期還款問題

  合同執行交貨后,相對方不能依約按期付款,怎么辦?實踐中,為保證后續合作的順暢,大多采取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方式解決。簽署分期還款協議時,要注意如下四點問題:一是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二是約定還款逾期利息,三是約定還款協議的解除條件,如連續幾期未還則解除的文字約定,四是履約擔保問題。

  十、訴訟(仲裁)案件結束后的財務處理工作

  對于企業而言,無論是主動起訴案件,還是被動應訴案件,案件終結必然導致財產權益的處理(敗訴方賠款或是法院執行回款),隨之衍生的是財務部門的賬務處理。為此,糾紛處理完畢后,相關部門要及時地向財務部門提出賬務處理申請,在提交完善法律文書的前提下,完成財務賬目的調整和數據更新。到此,案件完成閉環操作。

處理合同 篇6

  現代資本市場為企業提供了多種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從而使企業規避包括匯率風險在內的各種財務風險成為可能。隨著企業涉外業務的增加、規避外匯風險需求的增長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各種外匯套期業務的數量將迅速增長。研究新的經濟業務對會計理論和實務的影響成為會計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問題。由于遠期外匯合同是一種較為簡單、最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又涉及套期會計的一些核心問題,因此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遠期外匯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遠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個在確定的將來時刻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項資產的協議。遠期外匯合同是遠期合同的一個子類別,是在將來某一特定時刻按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特定種類外幣的協議。從會計學角度來看遠期外匯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質:首先,它是一種外幣業務。

  目前會計理論中關于外幣的定義有傳統法和“功能貨幣”法兩種。

  傳統觀念認為外幣是公司總部或集團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功能貨幣”指的是某一級別的企業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環境中的貨幣。本文并不試圖討論采用何種外幣概念的會計方法能更好的實現會計目標,而是假設在給定外幣概念的條件下研究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問題。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經常涉及不同貨幣之間的即期、遠期匯率問題。

  其次,遠期外匯合同是一種金融衍生業務。金融衍生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該類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資或者初始凈投資,與那些預期對市場條件具有類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業在簽訂遠期外匯合同時并不發生現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這一合同卻代表了符合資產或負債的權利或義務,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反映。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而且是惟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設和推測上最佳估計的未來現金凈流量的折現值。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應該由合同規定的到期日的遠期匯率決定。

  最后,簽訂外匯遠期合同的一個重要目的(盡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對外匯業務進行套期保值。所謂套期保值指的是通過購銷套期工具使其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的變動方向與被套期項目相反,從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風險導致的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可能帶來的損失。套期會計的目的是要通過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通過對衍生工具的使用規避包括外匯風險在內的各種財務風險的效果以及準確公正地評價管理當局運用這些工具進行避險活動的策略及其業績。

  二。遠期外匯合同的劃分及其會計處理

  (一)投機與套期合同可以將遠期外匯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遠期外匯合同的目的是投機于外匯價格走勢,另一類對基礎合同(被套期合同)進行套期保值。做出這種劃分的目的是對兩類性質不同的遠期外匯合同進行符合各自經濟實質的會計處理。如果遠期外匯合同用于投機,持有期間發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各期加以確認,如果遠期外匯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則應當采用一些特殊的會計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業務的經濟實質。

  劃分一項遠期外匯合同是用于投機還是套期的標準是評估衍生工具預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項目在套期期間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當且僅當遠期外匯合同的簽署有效降低了報告主體范圍內的外匯風險,該合同才適合套期會計。合同類型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管理當局的意圖。這為管理當局提供了進行盈余管理的機會和途徑。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當局制定一份詳細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別、套期項目和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如何評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檔。這種備案性質的文檔不僅可以防止管理當局通過任意選擇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實現期望的會計結果,還有助于外部審計人員的對遠期外匯合同處理的公允性進行職業判斷。同時管理當局還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有關遠期外匯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將專門討論披露方面的問題。

  (二)FASB133號公告關于遠期外匯合同的套期會計處理規定根據FASB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可以將用于套期的遠期外匯合同進一步劃分為四類,即對外幣受險凈資產或凈負債套期保值、對可辨認承諾套期保值、對預期交易(現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對國外實體凈投資套期保值。所謂對凈資產或凈負債套期保值,就是簽訂遠期外匯合同以對沖某項已被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外匯風險。通常的情況是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進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幣標價的應付賬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幣標價的應收賬款。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同時確認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基本合同與衍生合同的.匯兌損失并相互沖減。其中遠期合同以遠期匯率記錄,而基本的資產或負債以即期匯率記錄。套期期間,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間差異產生的匯兌損益被認為是套期的成本計入當期凈損益。

  遠期外匯合同不僅可以是基于已確認的受險凈資產或凈負債,還可能基于一項可辨認的外幣承諾。所謂外幣承諾指的是一項將在遠期成交的按外幣結算的合同。可辨認承諾與受險凈資產和凈負債不同,該承諾并不符合資產和負債的人賬條件,但與其相關的外匯風險仍然可以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規定是盡管基本承諾不作為資產和負債入賬,但匯率變動對外幣承諾以及遠期外匯合同產生的影響均應作為損失或利得加以確認(均基于遠期匯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遠期外匯合同是基于一項預期的而不是承諾的交易,此時稱作對預期的現金流量套期。

  由于沒有像承諾交易中對交易進行價值調整的基礎,所以在會計處理時僅考慮衍生合同的價值變化。具體的做法是將遠期外匯合同在套期期間的利得或損失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作為股東權益的獨立項目累計下來。當預期交易實現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再從綜合收益中轉出,并調整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設有分支機構的公司還可能簽訂遠期合同以抵消外幣變動對凈投資額的影響,此時稱作對實體凈投資的套期。在會計處理上對實體凈投資進行套期而簽訂的遠期外匯合同發生的匯兌損益不作為凈損益而是直接調整凈投資額,因為該種套期產生的損失或利得類似于股權權益的折算調整。

處理合同 篇7

  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當得利);

  B.不同意利用的:①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享有所有權);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當得利);

  B.不同意利用的,將裝飾裝修物的現值損失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

  A.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①可由承租人拆除;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B.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②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③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④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三、房屋租賃期間屆滿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

  A.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①可由承租人拆除;

  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B.形成附合物的:

  ①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

  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綜上所述,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除另有約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裝飾裝修費用。

處理合同 篇8

  一、處理方式:

  遇到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時該怎么辦?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管在什么情況下,單位不跟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最后都是要想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處理合同 篇9

  首先,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勞動關系雙方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就會自然終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終止后的當事人雙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存在勞動關系,也就是勞動合同的乙方不再是原企業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其次,勞動者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看自己本人是否屬于企業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范疇。具體內容為:

  一、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四、義務兵服兵役期間。

  再次,勞動者本人要看自己是否具備應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勞動者本人所在單位是否已經或正在簽訂集體合同,此時,勞動者還需對照集體合同的條件進行具體分析。

  還有,勞動者要注意,企業在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的程序是否合法。即:企業應在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天,將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勞動者本人,并且企業要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手續;企業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必須為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按規定時間轉移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最后,當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單位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起申訴,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照慣例,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時候,勞動者是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請求,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后,可以續簽勞動合同。要是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勞動關系就自然終止了。要是您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時就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產生了法律糾紛,可以向網站的在線律師進行免費咨詢。

處理合同 篇10

  XXX股份有限公司

  與XXX有限公司

  關于XXX項目可研工作

  合作協議

  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A”)是……的大型企業。

  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BB”)在XXX建設項目上擁有豐

  富的可研、勘察、設計經驗和業績,并在國外有類似項目業績,其專業和技術能力可以滿足業主和AAA對此項目的要求,并有積極愿望,本著風險和費用分擔的原則,與AAA合作開展此項目的前期工作。

  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識:

  一、 合作內容和方式

  1。 雙方合作內容主要為XXX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

  2。 該協議包括的主要工作內容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所有工作內容(資料收集、建廠條件落實、現場考察、技術方案、投資估算等)。

  3。 雙方同意在本項目的前期考察、商談、可研編制的全過程中,以AAA名義對外。

  4。 本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具體實施要求見附件

  二、雙方責任

  1.AAA責任

  ⑴ 負責項目的全部對外工作并將項目進展情況及時通知BBB。負責項目的建設條件的落實、按BBB要求收集有關技術資料并對其準確性

  負責。

  ⑵ 協調當地各方關系,協助BBB現場考察等各項工作的實施。

  2.BBB責任

  ⑴ 作為技術支持,全力配合AAA項目工作的實施,承擔本協議合作內容的有關工作,

  ⑵ 向AAA提交可行性報告所需的資料清單,派遣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考察。

  ⑶ 提供項目的技術咨詢服務。

  三、費用分擔

  1。 前期準備和可研階段的費用雙方各自承擔本方人員的全部費用,和各自為編制方案付出的成本。

  2。 項目生效啟動后,有關費用支付由雙方另行商議。

  四、 特別約定

  BBB承諾,在設計和設備選型階段,本著可靠、經濟、滿足需求的原則進行系統設計和設備選型,除項目特定技術指標要求要求外,不直接或間接指定特定規格、品牌的設備。

  如項目對外合同簽訂并生效,但雙方未能繼續合作,AAA將向BBB支付項目開發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投入的補償金。

  五、轉讓和保密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對外泄露本項目相關信息

  及資料。

  六、 有效期

  本協議于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若一年項目未簽定對外合同,雙方可協商協議終止、順延或修改,視具體情況而定。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授權代表簽字:

  郵編:

  時間: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授權代表簽字: 郵編: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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