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承諾合同匯總七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承諾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承諾合同 篇1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發生之時也就是承諾效力發生之時。合同因對于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承諾效力發生之時,就是合同成立之時。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還有其他方式。傳統上還有三種形式,一種交*要約,二是同時表示,三是意思實現。有的同志認為,交*要約,同時表示屬于要約、承諾的特例,是互為要約人,互為承諾人。意思實現慢屬于承諾的表述方式,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來表明承諾。
1、交叉要約。
交叉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的方式,作出了為訂立同一內容合同的要約。如甲對乙作出為訂立合同的要約,而乙對甲也作出了同樣內容的要約。此時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完全一致,而且雙方均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發出要約的時間也幾乎在同時。既然雙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諾的結果,所以認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后一個要約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為準。由于此種情況下難以認定誰是要約人誰是承諾人,因此將此種特別方式作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同時表示。
同時表示與交*要約本質上相同,交*要約是在非直接對話的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而同時表示是在對話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指對話的當事人雙方毫無先后之別,同時向對方為同一內容的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買賣于條件適合當事人雙方之意時雙方同時拍手,可對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當事人同時表示同意。與交*要約一樣,同時表示亦應作為合同成立的特別方式之一。
3 、意思實現。
意思實現是指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或者要約人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要約人在相當時間內如有可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意思的客觀事實,則可以據此成立合同。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的,比如訂旅館房間、訂飯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諾,如不承諾則需要告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的客觀事實,一般是指受要約人不進行口頭或書面承諾但按照要約人的要求履行合同義務,如受委托開始處理委托事務、發運要約人欲購貨物等。
承諾合同 篇2
致:北京市XXXXXX有限公司
我單位鄭重承諾: 年 月 日與北京市XXXXXX有限公司簽訂的 工程,合同內容: 。合同金額為: 。現申請此合同終止。
我公司承諾:終止上述合同后,我公司不在向貴公司申請材料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我單位承擔。
承諾單位(全稱、公章):
年 月 日
承諾合同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 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 市 區 路 號樓(房)。
三、公司股東共個,其中自然人 個,企業法人 個,社會團體 個,事業法人 個,國家授權的部門 個。分別為:( ),現住,身份證號碼 。
( )公司,住所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為()。( )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
( )團體法人編號為 。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
四、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萬元。
( )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萬元。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 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后天內,將貨幣出
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
六、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 。
七、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八、全體股東同意指定 (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九、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 辦法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
簽訂協議地點:
簽訂協議時間:
深圳市××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
深圳市××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于×年×月×日召開全體股東會議,應到×人,實到×人,符合《公司法》規定,就出資設立深圳市××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事宜達成以下出資協議:
××公司出資××萬元,占×%;
××公司出資××萬元,占×%;
××公司出資××萬元,占×%;
××公司出資××萬元,占×%;
張××出資××萬元,占×%;
李××出資××萬元,占×%;
全體股東:(法人蓋章,其法定代表人簽字;自然人簽字、私章)
×年×月×日
1、××公司出資承諾書
××公司自愿出資××萬元,入股設立深圳市××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股東,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自覺履行股東義務,保證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不抽回資金。如有違反,愿承擔法律責任。
特此承諾。
××公司蓋章,其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2、自然人出資承諾書
××自愿出資××萬元,入股設立深圳市××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股東,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自覺履行股東義務,保證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不抽回資金。如有違反,愿承擔法律責任。
特此承諾。
自然人簽字、私章
×年×月×日
承諾合同 篇4
XX市XX區XXXX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合同當事人雙方 (招標單位名稱) 和 (中標單位名稱) 就 (工程名稱) 合同簽訂有關事項承諾如下:
一、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合同。
二、合同簽訂內容未存在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實質性條款不一致的地方。如合同簽訂內容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實質性條款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將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
招標單位: 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簽字)
____ 年____月____日
中標單位: 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簽字)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承諾合同 篇5
本人***,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同意接受******公司,關于解除與本人的勞動合同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法定節假日補償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元(¥******元)。
本人承諾領取上述費用后,不再追究******公司因解除與本人的勞動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承諾合同 篇6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用社:
茲有借款單位(個人) (全稱)在貴社借款(大寫) 萬元,借款合同編號,借款用途為,做為擔保單位(全稱) 自愿履行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如借款單位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我擔保單位愿替借款單位歸還借款本息,直至借款還清后,方能撤銷此擔保。
此承諾具備法律效力
擔保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承諾合同 篇7
當事人訂立合同,都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關于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①要約的條件: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約的效力。《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③要約的失效。要約發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a.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d.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④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約繳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關于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①承諾的條件:a.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這意味著,非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諾,而是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b.承諾的內容是同意要約,它強調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當一致。承諾實質性變更要約的,為新要約。我國合同法對承諾與要約內容的一致性原則作了靈活處理,允許承諾作出大量實質性變更。c.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②承諾遲到的效力。a.因承諾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無效,為新要約。《合同法》
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地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b.因非由于承諾人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有效。《合同法》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鏟。”
③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④承諾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所做的答復不發生法律效力:a.承諾撤回。承諾人可以發出承諾后又撤回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b.承諾逾期,要約方沒有認可其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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