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承諾合同3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承諾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承諾合同 篇1
XXXXXXXXXXXXXX公司:
本公司鄭重承諾如下:本公司與XXXXXXXXXXXXXX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為本公司要求XXXXXXXXXXXXXX公司簽訂的僅供本公司用第一文庫網于___________,該合同不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且就此份合同本公司與XXXXXXXXXXXXXX公司之間并無任何的'業務往來和經濟往來,本公司無權以此份合同來要求XXXXXXXXXXXXXX公司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他任何責任,雙方之間的真實業務往來以雙方另行簽訂的合同為準。 特此承諾!
承諾人: (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承諾合同 篇2
為規范企業經營活動,維護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須共同遵守如下承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責任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嚴格執行雙方簽訂的 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協議。
3、甲、乙雙方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
4、任何一方發現對方業務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違紀、違反本協議行為的,有義務即時向對方監督部門舉報(雙方監督部門電話附后),舉報時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條 甲方的責任
1、應與乙方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開展業務工作。
2、在商務活動中應當依法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商業賄賂或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向乙方單位及乙方工作人員索要或接受乙方單位以及乙方工作人員的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或好處費、感謝費等;
(2)在業務活動中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態度粗魯、刁難乙方;
(3)在乙方單位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員個人支付的費用;
(4)要求或接受乙方單位或乙方工作人員為甲方工作人員裝修住房、婚喪嫁娶、或為其配偶及親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
(5)參加乙方單位或乙方工作人員安排的宴請、健身、娛樂、桑拿按摩等活動;
(6)向乙方單位或乙方工作人員要求為甲方工作人員或其配偶及親戚朋友介紹經營業務等活動。
第三條 乙方的責任
1、應與甲方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開展業務工作。
2、在與甲方的商務活動中應當依法辦事、廉潔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任何涉及商業賄賂或損害甲方企業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及回扣、好處費、感謝費等;
(2)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員支付的費用;
(3)為甲方工作人員裝修住房、安排婚喪嫁娶活動及為其配偶或親戚朋友安排工作或牽線搭橋、提供方便;
(4)以任何理由宴請甲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其組織的健身、娛樂、桑拿按摩等活動;
(5)為甲方工作人員及其配偶、親戚朋友介紹經營業務、提供經營業務的便利條件,進行經營業務合作等活動。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乙方單位或工作人員違反本協議第一條或第三條的,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共計人民幣伍萬元整,甲方有權據此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協議,同時甲方將永久性地取消乙方與甲方再次合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甲方將向司法機關報案,追究乙方及乙方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予以賠償。
第五條 本承諾書作為 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協議的附件,與合同/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監督部門電話: 乙方監督部門電話:
承諾合同 篇3
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應如何認定
案情介紹
孫某與20xx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資1200元,勞動合同承諾書。孫某工作期間,該公司每月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社會保險。20xx年1月20日,孫某以公司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同月25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離開公司,20xx年3月,孫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20xx年2月到12月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庭審過程中,某公司處以一份由孫某于20xx年4月1日書寫的《聲明》,表明某公司已向孫某通知簽訂勞動合同,并發放勞動合同文本,由于孫某原因不愿意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孫某對該《聲明》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某公司據此以孫某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請求駁回孫某的仲裁請求,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承諾書》。
爭議焦點
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達成不簽訂勞動合同承諾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分析: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方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予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作“的規定強調用人單位應主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履行了訂立勞動合同相關手續因勞動者自身原因而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是錯在勞動者。因此孫某的仲裁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而筆者認為,應當支持孫某的仲裁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的義務,因此單位應主動提出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包括應當向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等程序。其次,法律并未強調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以及過錯,沒有區分是誰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只要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最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予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本案中,用人單位并未與孫某終止勞動關系,反而以孫某“聲明”為依據,規避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法律并非為考慮因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該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權利,即單方終止與勞動者勞動關系且不支付補償金的。因此,用人單位應依法行使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當用人單位怠于行使此權利而導致的勞動關系在未簽勞動合同下進行的不良后果時,應有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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