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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研報告

時間:2024-11-03 17:15:36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法律調研報告

  我們眼下的社會,需要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不同的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你所見過的報告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律調研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法律調研報告

  法律調研報告 篇1

  為進一步加強對地區企業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的督促和指導,經總同意,我們于6月中下旬先后赴大慶油田、大慶石化、吉林石化、西南油氣田、四川銷售、川慶鉆探6家單位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之前下發通知明確了調研重點,6家單位做了認真準備。調研期間分別聽取了各單位情況匯報,與企業分管領導、總法律顧問、法律機構負責人、相關法律人員、部分機關處室及基層單位負責人進行了座談和研討,查閱了相關工作資料。總體感到,6家單位按照總部部署都在積極推進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進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問題在地區企業中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現將有關情況簡要報告如下:

  一、工作進展情況及主要亮點

  目前,6家單位都完成了本部機關層面重點涉法崗位防控指引編制,大慶石化、西南油氣田和四川銷售還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層單位指引編制;各單位均程度不同地開始組織指引培訓和實施工作。總結6家單位工作組織及推進情況,主要有4個方面的亮點:

  一是各單位對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認識比較到位,并給予了高度重視。大家普遍認為,將法律風險防控要求對應到崗位、落實到人頭的思路,較好地解決了“有思路沒抓手”,“有要求沒落實”等問題,對提高崗位員工法律意識和技能、依法規范崗位履職行為、從源頭避免違法違規事件具有重要意義。為確保工作有效開展,6家單位研究制定了推進方案,組建了工作團隊,企業總法律顧問和法律機構負責人定期組織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點問題,在工作上投入了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總經理、西南油氣田康建國副總經理、四川銷售劉華治總會計師多次組織專題會議,部署、研究和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各類問題,在工作組織、橫向協調和督促指導等方面較好地發揮了作用。

  二是在加強法律與業務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實有效的措施,并見到了較好的效果。6家單位將加強法律部門與業務部門的溝通聯動貫穿于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的全過程,通過組織業務人員開展法律風險寫實、法律人員與業務人員“一對一”訪談、要求業務部門明確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分管領導和聯絡員并定期聯席會議等措施,較好地調動了業務部門的積極性,避免了法律風險防控與業務管理“兩張皮”的情況,確保了工作的實效性。

  特別是通過吉林石化人事、財務、商務、安全環保等部門負責人在座談會上的發言,我們切實感受到這些部門對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高度認同,并已經將其作為本部門一項重要的常規性工作,針對主要風險源點采取了很多管理舉措,有的已經見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銷售營銷處、質量安全處、財務處、加油站管理處等相關處室負責人,不僅對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視,而且能夠熟練掌握業務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體現出較高的法律素質,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四川銷售在加強法律與業務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訓和實施上結合自身管理實際做了大量探索實踐工作,指引培訓和實施工作有了一個好的開端。大慶石化結合普法工作,按照組織自學、集中培訓和組織考試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指引培訓,先后于今年3-4月份對機關200余名重要涉法崗位人員分兩期組織了集中培訓,對二級單位相關人員組織了法律風險防控知識考試,提高了相關人員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和技能。

  吉林石化從持續加強現代企業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積極營造依法經營管理氛圍,在此基礎上通過綜合培訓、法律專業培訓、處室業務培訓三個層面抓實抓好指引培訓工作,按領域組織編制交易、勞動、工程建設等專題培訓教材22套,舉辦培訓班36期,培訓重點涉法崗位人員4100人次。在各業務部門建立部門領導負責組織、法律協管員負責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綜合管理、相關涉法崗位分工負責的法律風險防控實施機制。為確保防控要求落實到位,吉林石化組織442名重點涉法崗位員工簽訂了遵守指引的書面承諾,同時將法律風險防控納入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實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總結講評、年度嚴格兌現”。

  西南油氣田將法律風險防控培訓確定為公司“每月一講”第5個專題,對機關各處室和成都片區單位的法律人員和重點涉法崗位人員共160余人組織培訓,宣貫了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風險崗位防控指引實施的具體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氣田公司機關和二級單位通過現場和視頻會等形式積極開展法律風險防控培訓,共培訓員工2500余人次,培訓基本覆蓋公司和二級單位兩級機關重點涉險崗位。

  四川銷售將法律風險崗位防控指引培訓和考核納入公司技術“大比武”活動安排。從2月份開始,四川銷售以法律風險崗位防控指引為主要培訓教材,組織法律崗位人員加強學習。6月8日,四川銷售舉行法律崗位“大比武”活動,組織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員進行了法律風險防控知識競賽,對成績優秀者進行了表彰。

  四是組織重大風險專題研究,進一步深化了對法律風險防控的認識。特別是大慶油田成立項目組對法律風險概念、特點、分級分類、管理模式等進行了系統研究;同時針對油田土地補償爭議糾紛頻發的實際,重點分析了地震勘探業務土地補償重大法律風險防控問題,研究制定了具體防控措施,并結合業務實際形成了操作手冊。這些研究對今后更好地開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從去年5月份全面啟動到現在已有一年多時間。對前一階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單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不同單位工作開展不平衡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6家單位還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問題,比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質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遺漏重要法律風險源點和重點涉法崗位;法律風險源點與崗位對應不準確,“張冠李戴”;防控措施過于原則,不少是籠統的、抽象的、目標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問題依然存在。如有的單位現有指引僅涵蓋部分機關部室和少數崗位,且重要涉法崗位局限在科員層面,未包括科級、處級崗位,在覆蓋面上有較大欠缺,難以很好地滿足防控法律風險的客觀需要。有的單位編制的指引,部分處室僅有處長崗一個涉法崗位而沒有其他涉法崗位,部分處室僅在工作人員層面有涉法崗位而沒有處長崗,除極特殊的例外情況外,明顯與管理實際不符。

  二是對指引培訓工作,有的尚未開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針對性。有的單位在指引培訓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對較少。其他單位組織的指引培訓活動,形式以集中講座為主,內容以講解法律風險崗位防控的意義和基本要求為主。這些活動是必要的,但僅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沒有將培訓工作落實到具體崗位,難以使相關崗位人員真正掌握本崗位法律風險防控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三是在實施檢查、測評等方面沒有形成長效機制。雖然部分單位在指引實施檢查、測評方面有了一些實踐,但總體處于持續探索階段,在如何更好地發揮業務部門作為防控主體的作用、如何加強法律部門對指引實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規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單位在向基層單位延伸上抓得不緊,效果不明顯。部分單位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機關層面,沒能及時向基層單位延伸,工作節奏略顯緩慢,影響了整體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點

  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上述問題在大部分地區企業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高度關注并著力解決。針對這些問題,下步重點要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是,組織地區企業持續優化法律風險防控指引,要求地區企業結合油氣田、銷售企業指引示范文本,根據業務發展及崗位調整等情況,不斷組織指引修訂完善工作,解決法律風險源點與崗位職責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強等突出問題,切實提高指引質量。

  二是,組織地區企業開展“自上而下”、“一對一”的指引培訓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級崗位要按照管理隸屬關系,對下屬涉法崗位逐條講解指引內容,確保其熟練掌握指引各項要求。

  三是,組織地區企業根據本單位實際,按照法律與業務融合、科學高效的原則,加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實施檢查和測評機制。

  四是,在持續推進機關層面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地區企業抓緊將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向基層單位延伸,今年年底前主要生產經營單位要全面完成基層單位重點崗位防控指引編制工作,并在機關和基層單位全面啟動指引培訓和實施。

  五是,加強地區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經驗共享。按照抓點帶面、抓強促弱的基本思路,進一步強化對重點企業的指導督促,通過組織調研、座談等形式總結地區企業典型做法并及時向其他地區企業推廣,更好地發揮典型引路作用。

  法律調研報告 篇2

  遺腹子的被撫養權的法律保護中央電視電新聞頻道十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連續報道了一起遺腹子向交通肇事者追索撫養費的案例,受案法院最終判決肇事者向遺腹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死亡而產生的十八年的撫養費損失。評點專家認為,本案為遺腹子的法律保護問題提供了借鑒。筆者認為遺腹子起訴交通事故責任人請求賠償沒有法律根據,但其利益可以通過其母的起訴得到維護。試分析如下:

  一、遺腹子不是本案侵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遺腹子在出生前既不享有民事權利也不承擔民事義務,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因此對出生前的法律關系,遺腹子既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法律雖規定遺腹子在出生后享有繼承權,但這是一個例外的規定,只能適用于特定的情形,不能作為一般規則和依據。在本案交通事故賠償法律關系中,遺腹子在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不是該侵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遺腹子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因此,遺腹子不具備參與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主體資格,不能成為該案的原告。雖然遺腹子在出生后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其訴訟權利能力受其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只能在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具體法律關系中才享有訴訟權利。認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當然在所有訴訟關系中享有訴權是不正確的。

  二、遺腹子出生后撫養費用的損失應予賠償。

  遺腹子的撫養費用是客觀存在的。這一費用可以構成損害結果。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由于遺腹子出生前父親已經死亡,所以母親依法應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遺腹子與父親沒有形成撫養關系,而與母親形成撫養關系。由于父親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以原本可由父母共同負擔的撫養義務成為母親一人的義務,其中原可由父親承擔的義務轉由母親來承擔,這是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母親的責任的增加,因而構成母親的經濟損失,交通事故與撫養責任的增加存在因果關系,屬于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對這一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僅符合一般社會公平正義觀念,而且具備現行法律的根據。母親遭受的撫養義務負擔增加的損失的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是直接基于死者對遺腹子的撫養關系,因而不能直接適用關于死者生前實際撫養人的規定,而是根據全面賠償原則按照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的實際情況,依其他費用的規定給予賠償。

  三、因人身損害致勞動能力喪失時胎兒撫養費用的對比分析。

  因人身損害致受害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只對受害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人的撫養費賠償明確作出了規定。對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形成的胎兒其撫養費用應否賠償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作出規定。在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形成的胎兒,其撫養費用上的損失應否給予賠償?筆者認為,也應當給予賠償。

  理由如下:

  第一、胎兒依自然的生理規律在正常發育的情況下必然會出生,一旦出生,就依法與受害人形成撫養關系,人身損害行為導致受害人勞動能力的喪失必然造成其經濟收入的減少從而對其履行撫養義務的能力產生負的影響。這一結果的出現與人身損害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對受害人撫養能力降低的損害結果,侵害人應當承擔責任。這是侵權構成一般理論在這一場合下具體運用的必然結果。

  第二、從法律規定來看,在法律條文中并沒有對殘疾者殘疾前實際撫養人應當賠償撫養費的明確規定,但司法解釋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對殘疾者殘疾前實際撫養人應當賠償撫養費。這樣規定是針對因法律規定的原則性所造成的缺乏具體可操作性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及法律基本原則的必要的補充。按照相同的法律原則和原理確定侵害人對受害人在殘疾前形成的胎兒出生后的撫養費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的內在的統一的要求,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它通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裁判,不僅直接保護了受害人本身的權利,而且體現出法律的精神,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秩序。所以筆者認為對喪失勞動能力前已經形成的胎兒其出生后的撫養費,侵害人依法應當給予賠償。基于上文已闡述的理由,新生兒不能向侵權人主張此項權利,只有受害人才能主張此項權利,成為索賠撫養費損失的訴訟主體。

  法律調研報告 篇3

  省司法廳副廳長盧慶祥的一行6人,先后對江西省、浙江省、江蘇省司法廳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進行了調研。

  7月7日上午,在江西省司法廳進行了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調研座談會。聽取江西省司法廳副巡視員葉青介紹了江西省相關工作的整體概況,江西省司法廳廳辦公室、普法教育處、律師工作處、公證工作處、基層工作處、法律援助工作處和法制處分別介紹了有關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情況和體會。

  盧慶祥副廳長認為江西省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改革工作方面的亮點特色經驗和成果值得學習借鑒,尤其是將“12348”法律服務熱線打造成司法行政“110”、法律援助建立“三個中心”、“十大法治人物”評選、“律師進社區”、“金牌調解”電視節目等亮點工作印象深刻,并給予了高度評價。

  7月8日上午,在嘉興市司法局局長陸娟梅、副局長王林飛、秀洲區局局長姚福祥、海寧市局局長金中一等的陪同下,我們對嘉興市部分市區進行了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調研。

  先后走訪了秀洲區洪合公共法律站、秀洲區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觀看了嘉興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專題片和公共法律服務專網演示,聽取了陸娟梅局長關于嘉興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介紹。

  盧慶祥副廳長對嘉興市司法行政系統把握嘉興統籌城鄉發展先行機遇,創新工作思路,全力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做法表示贊賞。認為嘉興市此項工作起步早,保障足,范圍廣,法律服務資源豐富,隊伍素質強,精神面貌好,能以群眾需求的角度搭建便民平臺,創新服務方式,積累了很多寶貴經驗,非常值得貴州省學習借鑒。

  7月8日下午,在海寧市司法局座談會上,聽取了海寧市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情況。海寧市司法局局長金中一介紹了近年來,海寧市創新構建掌上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形成了以“海寧司法”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為龍頭,海寧市公共法律服務網、“紫薇說法”普法品牌、“@海寧司法”官方微博、“海寧司法12348”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群為補充的,集法治宣傳、法律服務、便民服務、互動交流等功能于一體的虛擬型掌上“法律服務超市”,為群眾提供了指尖可達的便捷法律服務。隨后,調研組實地走訪了海寧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社區矯正中心及海洲司法所。

  盧慶祥表示,海寧市利用微信公眾平臺等新媒體提供公共法律服務具有鮮明的特色,基礎工作扎實有效,值得借鑒。并希望今后能與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加強交流,相互取長補短,更好地提升兩省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下一步,將充分借鑒吸收浙江經驗,更好、更快地推動貴州司法行政工作科學發展。

  7月9日,調研組來到江蘇省司法廳。在江蘇省司法廳聽取了副廳長萬力介紹《關于推進江蘇覆蓋城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思考與實踐》。廳律管處、法制處分別介紹了有關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情況和體會。

  盧慶祥副廳長認為江蘇省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改革工作方面的亮點特色經驗和成果值得學習借鑒,尤其是在完善網絡、研發產品、擴大供給、加強保障方面,打造出了一個富有特色的江蘇經驗,尤其是在有力的組織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經費保障上給與一定的肯定。

  7月10日,調研組來到了南京市江寧區司法局考察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在市局李世剛副局長、區局王鋼副局長陪同下進行了調研。

  調研組對江寧局12348協調指揮中心、法援中心、秣陵司法所進行實地考察,觀看12348網絡視頻實時監控系統、網絡視頻會議系統的實際操作。對江寧局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進行高度的肯定及評價。

  對江寧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整合調解、法律援助和社區矯正資源,實現一體化法律服務;推動各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依托司法所掛牌成立,由司法所與法服所、律所開展“所所共建”,定期或預約為社區群眾提供服務;全區200個村(社區)法律顧問全部配齊;依托基層調委會組織,在各村(社區)普遍建立司法行政服務站。利用“12348”視頻指揮平臺,在局機關和各級法律服務平臺之間實現“一線通”,全區基本建立起“區、街道、村(社區)”三級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城市半小時、農村一小時”法律服務圈初步成型。給予肯定,并將好的經驗帶到貴州,更好的.推動貴州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發展。

  建議:一方面,抓好平臺建設,建好四個體系。

  一是建立服務平臺組織體系,解決“在哪里開展服務”問題。服務平臺組織體系包括實體平臺和網絡平臺兩部分。其中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由縣級司法行政綜合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社區(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組成;網絡平臺包括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建立的“12348公共法律服務專線”及以互聯網為依托建立的具備法律服務、法治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功能的“公共法律服務網”。

  二是建立服務產品項目體系,解決“提供什么服務”問題。制定指導全省的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清單,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產品化。項目按需設置,居民自主點單,通過向城鄉居民印發《公共法律服務手冊》等形式,及時向社會推出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產品,明確各個產品項目的具體內容、服務模式、供應渠道和最新政策,方便群眾選擇,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的法律服務新需求。

  三是建立服務供給配量體系,解決“如何集約服務”問題。舉例來說:把信訪中心和司法行政綜合服務中心安排在一個大廳合署辦公,群眾有矛盾糾紛來上訪,信訪中心接待、登記,綜合服務中心有專業調解員跟進調解,調解成功了,可以寫個協議書進行公證,不成功可以找律師幫助打官司,打官司固定證據我們可以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打不起官司的我們還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在這個過程中還把法治宣傳貫穿其中,這就形成了一條龍的集約服務。

  四是建立服務指標考評體系,解決“確保規范服務”問題。這是對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成效進行管理和評價的制度性安排,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于提高人民群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認同度和滿意率,也是促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規范化、制度化發展的主要保證。主要包括:服務設施、人員配備、工作流程、業務規范、服務績效和滿意度評估等方面的工作。

  另一方面,實施“四大工程”,提升服務水平。

  一是實施法律服務利民工程。通過頂層規劃立標準,基層實踐接地氣,網上網下齊頭并進,線上線下同時進行,推進了公共法律服務覆蓋城鄉居民的一體化建設。依托市縣鄉村四級服務平臺,將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務、司法鑒定、司法考試、公證九項職能“打包”綜合提供,查詢服務、窗口服務、預約服務、上門服務等服務方式齊頭并進。

  二是實施法治宣傳育民工程。組織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圍繞首個“國家憲法日”開展了集中宣傳活動。抓好重點對象法治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憲法與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宣傳與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善民生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是實施法律援助濟民工程。重點抓好群體法律援助,開展了“農民工討薪行動”、婦女維權、殘疾人法律援助月等專項活動。與公安部門聯合在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市婦聯對接,建立了婦聯法律援助工作站運行機制。依托市縣鄉村四級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打造城鎮半小時、農村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推行法律援助“綠卡”制度,建立困難群眾資料庫。推動便民示范窗口建設,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長效機制。建立健全“12348”法律服務熱線法律咨詢、糾紛調處、普法宣傳、綜合服務、政務監督、協調聯動等服務功能。

  四是實施人民調解安民工程。重點抓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實行人民調解“網格化”管理,在省、市、縣廣播電視臺開辟了人民調解欄目,引領調解工作向精細化發展。大力推進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共建立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消費糾紛、勞動爭議等各類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20個。建立法律專家庫和人才庫。適應新形勢,積極探索創建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的“三調聯動”機制。應用了社會矛盾糾紛網格化排查預警系統,對全省矛盾糾紛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使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邁向新臺階,取得更大的成績。

  法律調研報告 篇4

  目前我國的法律服務業主要包括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以及司法鑒定等,通常我們所說的法律服務主要是指以律師業為主導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服務業通過與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法律業中存在一些問題也不容忽視,筆者通過對200余件案件的代理情況進行調查發現,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法律服務業中從業人員政治素質有待提高。作為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服務業,有些從業人員政治覺悟不高,對黨的政策不學習、不了解,思想跟不上形勢發展,有的政治水平低、辦案只講經濟利益,不考慮政治大局,對所代理的案件不是實事求是地分析對待,而是慫恿當事人盲目地行使訴訟權利,形成訟累,有的甚至鼓勵對裁判結果不服的當事人違法上訪,這都說明其政治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二是非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于法律服務是一項嚴肅的法律工作,是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專業性,因此,我國規定,凡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均需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資格并經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但是由于利益驅動,有些根本不具有法律服務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非法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冒充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攬法律事務,有的人甚至以此作為謀生的手段。同時,由于非法執業人員不具備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資格,收費隨意,又不受相關規章制度的約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法律服務市場惡性競爭、不正當競爭嚴重,損害了法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對于特定的地區來說,法律服務市場有限,為謀取自身利益,少數法律服務從業人員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由于基層法律服務所、非法執業機構及其人員的辦案成本遠遠低于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他們就以低收費與律師事務所進行惡性競爭。而律師事務所、律師之間為了爭搶案源,也積極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是一些法律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素質差,敗壞了法律服務隊伍的形象。目前法律服務從業人員成分復雜,個人素質參差不齊,有些人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品質,服務意識、宗旨意識淡漠,私自收費、亂收費,從而引起當事人及司法人員的不滿和投訴,影響了法律的尊嚴,嚴重敗壞了法律服務隊伍,特別是律師的整體形象。

  法律調研報告 篇5

  一、xxxx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現狀

  在竹溪縣15個鄉鎮,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司法行政機關基層司法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司法助理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輔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開展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截至目前,已建成規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個。

  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面臨的問題

  1、援助工作人員不足,經費短缺嚴重制約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竹溪縣轄15個鄉鎮,總人口37萬,一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僅有3人,各鄉鎮開展法律援助輔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長及司法助理員不足20人。

  2、援助對象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須進一步加強。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在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是農村,工作的難點是怎樣開展好對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農民群眾特別是農民工,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不夠。比如,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對法律援助的要求標準過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滿腹牢騷,一些人認為一經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須給受援人帶來直接利益,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驅動,想打贏官司又不想花錢,每遇案件動輒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會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給他們提供無償服務……無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和強度。

  三、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議

  1、整合所有力量,發揮資源優勢。

  配備專業力量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鑒于目前的司法體制,律師業務已經進入了市場化運作。律師的工資不再由政府撥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費用。由于律師業務由當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長期安排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無償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難以長久。要使律師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長期開展下去,建議在縣一級法律援助中心配備幾名專職律師,由財政發工資,納入公務員編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專職律師專門代理,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鄉鎮司法助理員開展好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鄉鎮司法助理員是基層司法行政隊伍中的主要力量,在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中,起著重要作用。他們是農村基層政權的中堅,有著“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處基層”的特有優勢,可以通過日常工作,對廣大群眾進行常態化的普法宣傳教育,讓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義。

  結合地區實際,著力打造“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當前,我縣正處在“兩化”互動、統籌城鄉、全域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階段,各鄉鎮根據自身實際對轄區實行網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個網格所有服務對象的家庭情況及服務需求,以提高服務水平和為民辦事效率。積極發揮各網格點、網格員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讓有需要的群眾在半小時內得到法律援助服務。

  2、加大宣傳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結合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和特點,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項制度,明確工作職責,運用典型來指導和推動規范化建設,以點帶面,逐步推開。通過全面實施規范化管理,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實現工作效能,為群眾提供更方便、更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調研報告 篇6

  一、前言

  中學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中學生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現實生

  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也關系到三個文明建設能否協調穩步發展。本次調研以問卷方式對新沂市啟明中學的中學生做調查,調查中學生的法律意識狀況,在發出的150份問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較平衡,大致平分,在這些調查對象中,其中有52%是來自城鎮,48%是來自農村。由此可見,此次的調查對象是比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從不同家庭背景出發,調查的結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學生法律意識現狀顯示及分析

  1.中學生大多認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素質教育大力提倡與推進,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質已成為黨和政府,成為全社會共識,青少年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已經初步形成。調查顯示,有67%的調查對象認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沒有人認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見,法律在生活中占據的地位還是得到中學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學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視,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加大,大多數學生具有了較強的法律意識。

  2.中學生大都對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在時代的今天,作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備受關注,青少年的權益得到特殊保護,國家也不斷加大對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調查顯示,絕大多少中學生覺得自己對法律有一點了解,只有1%的調查對象覺得自己不了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調查對象覺得自己對法律非常了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學生雖然已經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可是具體到某一個特定情況時,仍然會比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現在中學生的法制教育力度還不夠大。

  3.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廣泛,但學校仍是主渠道

  問題: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從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來看,學校、家庭和書籍、新聞媒體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圖所示,32%的學生表示法律知識主要是通過學校老師的教授獲得的,可以看出,學校仍是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學生表示通過新聞媒體也獲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識,表明在信息時代,各類新聞媒體,信息傳播載體也成為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重要載體。但是對比學校,各類媒體,家庭教育就顯得比較低,只占9%。但是家庭教育作為學生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發揮著重大影響作用,所以需要繼續加大家庭對青少年的教育。

  4.現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校都有開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學校所開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學生認為效果一般,由此我們應該在學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學生認為家長在這方面做的好,47%學生認為家長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學生認為家長在對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時,根據調查,法制校長在中學生法制教育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課得到了學生認可:95%學生認為法制校長在法制教育中起著不同的作用。

  5.中學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護意識,面對不法行為時能夠作出較為正確的選擇。

  問題:您知道自己作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嗎?

  問題:當您遇到侵犯您權利的時候,您的解決方法會是

  問題:在平時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問到是否了解關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時,78%的學生是部分了解,說明學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比較關注,但是對該法非常了解的只有8%,由此可見,中學生有一定的自護意識,但是并不是很強,我們要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增強中學生自護意識。在遇到侵害時,大多數學生都會選擇向老師反映、向家長反映、向司法機關救助等方法來解決,只有很少數學生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會選擇正確的方法。但是調查顯示,在權益收到侵害時,74%學生很少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的同時,還有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6.大多數中學生渴望或者愿意學習法律知識

  79%學生會關注立法等法律熱點事情,且有80%的學生有計劃進一步學習相關的法律,說明中學生對法律的關注還是比較高的,()隨著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斷加大,學生對法律的相關問題也不斷重視。

  三、建議

  1.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學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創造良好的校園法制環境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陣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搖籃,學校堅持開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經問卷調查情況顯示,學校仍

  是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學校必須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調查發現學校的法制教育雖然比起其他渠道,當前對中學生法律知識的傳播的比例是最大的,但是總的來說學校的法制教育還不夠到位,法制教育比較分散,沒有形成固定完整的體系。對此,學校應該確立法制教育的目標體系,并逐一落實,對于不同層次的法律知識內容,應貫穿于不同的學齡階段,形成一定的目標遞進層次,使中學生在學校接受全面系統的法制教育。其次,學校還應注重課堂教學,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集中開展以政治課為主,逐漸滲透到各學科教學中,讓學生時時受到熏陶。

  再次,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校都有開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學校所開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學生認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較單一。因此,學校除了確立目標體系和重視課堂教學之外,我們應該在學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應選擇適當的形式和內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動活潑、通俗易懂。學校可以通過辦辦報、手抄報、校刊專欄、校園廣播、召開主題班會、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知識競賽、開設法制診所、開展模擬法庭,組織社會法制調查等形式強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

  2.言傳身教,提高家長法律素質,營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環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離不開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環境,家長的責任和作用不容小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長的每一個微小的行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潛移默化的影響。如果家長不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或者家長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這樣的家庭法制環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識很難增強。作為家長,除了以身作則、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外,要對子女進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識,采取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規范的方法,時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學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對孩子的不良行為及時予以糾正。提高家長自身的法律素質是前提。為了提高家長的法律素質,應開辦家長法制學校,以發放法律通俗讀本、觀看“今日說法”等專題法律節目,開展家庭法律知識競賽,評定法律星級家庭等等,營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環境。

  3.建立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其他法制宣傳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中,或多或少地從社會中吸取法律知識的營養,特別是在今天的信息時代,各類新聞媒體,信息傳播載體也成為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重要載體。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和司法機關等部門要齊抓共管,積極主動地開展系統有序的法制宣傳教育。如懸掛大型法制橫幅,設置永久性法制宣傳牌,張貼法制標語,開設法制宣傳窗,主辦法制圖文展,召開法制教育大會,組織法制宣傳游行,進行法制文藝演出,播放法制電視專題片,黨報黨刊設置法制專欄,定期開辦法律培訓班,舉行法制演講比賽、見義勇為表彰報告會,建設和評選法制文明社區等等。又由于中學生法律知識的重要來源還有影視文學作品,由于創作的需要,影視文學作品中傳遞的法律知識并不健全和準確,容易誤導學生。作為影視文學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內容的準確性,以免誤導學生。

  4..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多方位、多層次提供法律服務

  要注重從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調查顯示,在權益收到侵害時,74%學生很少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的同時,還有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真正會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條件允許,多設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關心和幫助流浪兒童、離婚家庭子女、孤殘兒童、外來人口家庭子女以及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勢人群,減少未成年人侵權案件和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他們才會學法、知法、信法、守法、護法,法律意識才會得到相應的提高。

  5、 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經費的投入,保證宣傳教育活動的持續開展

  經費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頸”問題,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作為一項復雜的社會教育工程,需要長期堅持,經常開展,形式多樣,加大經費的適當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結語

  通過本次調研活動,讓我們了解到了當代中學生法律意識的情況,也使我們更進一步的了解到了法律在當代中學生的掌握和運用上存在的具體問題,通過數據顯示,讓我們看清中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通過分析數據,剖析現狀,找出原因與不足,然后得出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建議和結論。我們希望通過此次的中學生法律意識的調研,給今后如何提高中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通過增強中學生的法律意識。中學生猶如初升的太陽,代表著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接班人,是21世紀振興中華的主力軍。因此,加強中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促進中學生的健康成長,對國家的存亡、民族的興衰、社會主義事業的繼承至關重要。所以我們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讓廣大中學生健康成長,并在美好的藍天下閃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附件:

  新沂市啟明中學學生法律意識調查問卷

  您好!我們是中國政法大學學生委員會學生,為了了解本地區中學生的法律意識狀況,我們特設計了該問卷。請您如實填寫該問卷,此問卷只供研究參考,我們決不泄漏您的任何個人信息!請您放心!謝謝您的參與!

  請您在下面各題的選項下面劃“√”,在“_____”上填上您所要表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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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您的性別是:A.男 B.女

  2.您的家庭在:A.城鎮 B.農村

  3.您自己覺得您了解法律嗎?

  A.非常了解 B.了解一點點 C.不了解

  4.您認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 B.比較重要 C.一般 D.不重要

  5.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A.學校老師的教授 B.同學朋友的交流 C.家長的教育 D.看電視、聽廣播

  E.自己閱讀報刊雜志 F.其它

  6.您認為法律的最主要的作用是?

  A.保護公民的權利 B.懲罰違法犯罪 C.規定公民的義務 D.其它

  7.您覺得以前的中學在普法教育方面的開展情況如何?

  A.開展過,很有成效 B.開展過,效果一般 C.開展過,沒有效果 D.沒開展

  8.您覺得您的家長對您的法制教育方面,做得好不好呢?

  A.非常好 B.好 C.一般 D.不好

  9.您認為在中小學設法制副校長的作用如何?

  A.有很大作用 B.作用一般 C.沒什么作用 D.根本沒作用

  10.您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嗎?

  A.非常了解 B.部分了解 C.聽說過這部法律,但不了解 D.沒有聽說過

  11.您知道自己作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嗎?

  A.知道 B.不知道

  12.您是否遇到過侵犯您權利的事件?

  A.有 B.沒有 C.不知道

  13.當您遇到侵犯您權利的時候,您的解決方法會是:

  A.忍過去 B.及時向老師反映 C.向家長反映 D.向司法機關求助 E.其它

  14.在平時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A經常 B.很少 C.沒有

  15.您會關注立法等法律熱點事件嗎?

  A.會 B.不會

  16.您有無計劃進一步深入學習相關法律呢?

  A.有 B.無

  17.您對哪一方面的法律比較感興趣?

  A.刑法 B.民商法 C.行政法 D.訴訟法 E.其它

  18.您認為學校或者家長應該如何來提高學生們的法律意識呢?

  再次感謝您的參與!

  法律調研報告 篇7

  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顧問團”,聘請了5名資深律師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團成立后,在協助市政府做好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的法律咨詢和論證,參與招商引資、規范性文件審查、重大經濟項目談判、合同審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動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進程,體現了政府法律顧問存在的價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論證。市政府法律顧問團通過參加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等重要會議,對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同時,組織專家、職業律師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決策進行法律論證,從而從源頭上把好法律關,保證政府決策的合法性。

  (二)審核把關政府規范性文件。顧問團協助政府法制辦,對政府起草或者擬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同時,為政府正在實施或準備實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的各項改革方案以及具體措施提供法律意見。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顧問團參與起草、審查規范性文件 份,為我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幫助和輔助作用。

  (三)參與信訪案件處理。顧問團參與處理政府涉法事務,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重大糾紛,維護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維護政府機關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了政府法律顧問和參謀助手作用。同時,配合信訪部門,為依法處理疑難信訪案件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對上訪群眾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訪局目前實行律師信訪值班制度,讓專業律師與群眾面對面,幫助群眾解決法律方面的困惑和問題,有效化解了基層矛盾,維護了社會大局的穩定。

  (四)就行政復議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政府法制辦每年需要辦理大量的行政復議案件,同時還要涉及部分行政賠償案件。在辦理某些重大案件時,需要具備相當專業的法律知識,政府法制辦將法律顧問召集到一起,就案件處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討論,確保案件處理決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難和問題

  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著以下幾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定位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法律事務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復雜,而且非常緊急。但是,由于時間原因,有的重大決策顧問前期沒有介入,不了解情況,又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審查證據,更談不上深入研究了。這種法律顧問工作嚴重后置化的顧問方式,阻礙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發展、完善。

  (二)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一個時期以來,由于政府法律顧問成員自身不斷發生變化,又沒有得到及時的補充調整,致使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不斷弱化,加上一些顧問團成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對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關工作,缺乏積極的參與,知識積極的提供意見和建議。同時,由于法律顧問自身職業原因,出于職業收入考慮,“訴訟型”顧問職能相對強一些。這樣的情況,導致法律顧問部分職能弱化,不能充分發揮他們的參謀、助手作用。

  (三)長效機制不夠健全。從xx年到現在已有7年時間,在這7年時間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連續性不夠強。由于激勵機制等多種因素,法律顧團成員工作主動性下降,導致部分工作職能出現弱化趨勢。雖然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在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講,從貫徹落實依法行政的要求來看,從實現行政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目的出發,我們必須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建議

  (一)關于工作定位問題。為我市各級政府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應當把握宏觀,搞好服務定位,突出服務重點,注重質量和實效,為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社會穩定,創造和諧發展環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顧問服務。我們認為市政府法律顧問要做好以下工作:

  1、論證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可行性。市政府擔負著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責任,這些政府項目投資大,投資周期長,涉及法律關系眾多,且往往關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項目的法律問題尤為重要。法律顧問可以作為項目的專項顧問,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可行性進行論證,設計法律框架。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協調相關各方的法律關系,起草相關法律文書,參與談判及決策過程,保障項目的依法進行以及政府資金的安全??p>2、協助市政府預防及處理各種糾紛。市政府作為一個主體,同社會其他主體發生經濟往來及其它民事法律關系是難免的。近年來,以政府為一方主體的經濟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賃、房屋拆遷、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問題,以及經濟糾紛等較為頻繁。而且,隨著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政府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也時有發生。政府作為案件的一方主體,在案件起訴前解決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長期以來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員,訴前

  調解工作十分滯后。政府法律顧問的介入,可以大大減少政府成為訴訟主體的幾率,既解決了矛盾和問題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影響。

  (二)關于工作潛力發揮問題。

  首先,要提高法律顧問業務技能。法律顧問在提供法律服務時,遇到的不僅僅是法律適用問題,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會問題交織在一起,遇到最多的問題可能就是政策的適用問題。法律顧問要熟悉政策,并對政策合法性的適用后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做出判斷,及時給政府提供風險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提高法律顧問業務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確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顧問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均經協商后用契約條款固定,法律顧問則由政府聘請,按照合同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再次,要建立激勵機制。由于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議政府建立相關的激勵政策和措施,激發其工作積極性,確保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潛力,推動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臺階。

  (三)關于建立長效機制問題

  1、建立政府法律顧問資格審查制度。應當從制度上明確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資格。我們認為,理想的政府法律顧問人員組成應該是以公職律師為主體,法學專家和執業律師(非公職律師)為輔。公職律師作為政府法律顧問的主體是政府工作性質所決定,因為公職律師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經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成員,相對一般執業律師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準確把握政府工作的著力點,容易通過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圖準確地予以體現,能較好體現法律顧問的參與性、參謀性和顧問性。法學專家擔任政府法律顧問主要是利用他們精深的法學理論,著重對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與補充建議。一般執業律師則通過他們的訴訟經驗豐富政府法律顧問組的服務手段。具體條件是具備懂法律、熱愛政治活動、懂市場經濟、懂私權需求的基本素質,還必須具備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工作責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執業記錄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一是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市政府法律顧問團設在市政府法制機構內,在市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二是明確、強化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顧問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紀律要求、責任追究等,進一步明確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提高法律顧問責任意識,切實提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標考核評價體系。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納入政府中長期工作計劃和目標中,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定期對有關負責同志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計入年終考核評價成績,作為干部晉升、評先的重要參考依據。

  法律調研報告 篇8

  為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和區委、區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部署,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實現審計價值最大化,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我們近期對本局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和調研,現將檢查和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檢查和調研工作情況

  1、認真學習《審計法》等法律法規

  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首先要學好審計法律法規。近幾年來,我局一直按照審計署“人、法、技”建設的要求,認真學習《審計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學習與審計行政執法相關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認真學習與審計業務工作相關的會計法、預算法、稅收征管法。通過學習,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意識,做到自覺遵守《審計法》等法律法規。

  2、廣泛宣傳《審計法》等法律法規

  執行好審計法律法規,不僅我局審計人員要熟悉審計法律法規,更要讓全社會熟悉審計法律法規,共同營造執行審計法律法規的良好氛圍。為此,我局采取多種渠道宣傳審計法律法規,讓社會各界和有關單位了解審計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和執行審計法律法規,支持審計工作,主動接受審計。

  3、認真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

  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要靠制度和機制來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辦法》、《審計復核工作辦法》、《審計業務會議制度》等制度辦法,健全了審計復核機構,完善了三級復核機制。同時,認真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全面規范審計行政執法行為,對審計執法的各個環節,全面加強控制約束,從制度上、程序上預防以審謀私、講人情、放棄原則等問題的發生。

  4、依法行政提高審計執法水平

  我局在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堅持依法行政,提高審計執法水平,緊緊圍繞“角度、廣度、力度、尺度”四個環節開展審計工作。一是圍繞中心,選準審計角度,將群眾普遍關注和反映強烈的問題及多年未審計的單位作為重點審計對象;二是突出重點,加大審計力度,著力查處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原則,做好違紀違規問題的定性和處理工作;三是拓寬領域,擴大審計廣度,積極開展重點領域、專項資金的審計;四是寬嚴結合,掌握處罰尺度。在依法審計的前提下,考慮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重在加強教育、促進整改,不斷增強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財經法紀意識,規范財務管理。通過這四項工作,我局既堅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審計執法水平。

  二、貫徹落實審計法律法規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審計業務

  20xx--20xx年,我局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各項專業審計工作為突破口,密切聯系我區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積極開展審計工作,全面完成審計業務。五年間共完成審計項目40個,累計查出違規資金130,050元,管理不規范資金1,220,032.52元,提出審計建議13條,向市審計局報送審計論文和審計信息22篇,審計項目被評為市級優秀審計項目二等獎2個、三等獎1個。

  2、促進了審計規范化建設

  我局繼續推行政務公開和執法公開,將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方面的內容公布上墻,并相繼公開了審計聽證規定、審計處罰告知、審計工作紀律、被審計單位承諾書等方面內容,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了審計規范化建設。

  3、提高了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我局堅持每星期業務學習制度,抓好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學習和更新;加強工作作風建設,增強審計人員的服務意識,堅持“一審二幫三促”的方針,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加強廉政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審前廉政談話制度,培養審計人員廉潔、公正、嚴謹的工作紀律,認真努力做好各項審計業務工作。通過這些工作,我局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明顯提高,在全面完成審計業務工作的同時,沒有發生違紀違規情況,樹立了良好的審計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局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審計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問題,其突出問題是審計人員對審計法律法規學習不夠,業務知識還不夠全面扎實,勤勉工作、服務意識不夠濃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業務輕學習現象,沒有把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作為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的基礎根本性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四、解決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1、加強學習,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水平與法律意識

  要針對部分審計人員沒有完全掌握審計法律法規的現實情況,加強學習,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時間,專門學習審計法律法規。要聘請法律專家和學者給審計人員講解法律法規,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水平與法律意識,為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打下扎實法律基礎。

  2、加強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

  嚴格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必須要有扎實的業務知識來保證。要加強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通過培訓,使審計人員具備財務知識外,還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達能力,適應不斷發展的審計工作需要。

  3、注重教育,使審計人員刻苦勤勉工作

  要注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心,使審計人員愛崗敬業,承擔責任,樹立服務意識,刻苦勤勉工作,全面完成審計業務任務,為提高全社會財務管理水平,提升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作出貢獻。

  法律調研報告 篇9

  一、基本情況

  目前,啟東法律服務市場的主體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這兩類對象。我市現有律師事務所8家,法律服務所21家,法律服務人員159人,其中律師76人,法律工作者83人。近幾年,市政府高度重視法律服務市場監管工作,堅持以公平正義為主題,著力提升律師及法律工作者隊伍整體素質,法律服務行業的服務能力和工作效果得到提高,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群眾合法權益、推動全市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法律服務隊伍不斷優化。市政府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規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不斷加強律師及法律工作者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經常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學習教育和培訓活動,把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做為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提高隊伍整體素質。積極組織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參加各類技能比武,充分展示我市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綜合業務能力,其中法律工作者唐麗麗入選南通市代表隊參加省法律服務辯論大賽榮獲三等獎。

  (二)服務領域有所拓展。律師及法律工作者通過參與各類訴訟活動,履行代理人、辯護人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了司法公正。同時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各項中心工作,努力拓展業務領域,積極參與“律師服務年”、“法律體檢”等活動,躋身經濟建設等領域,幫助企業提高依法經營意識,有效規避各種經營風險;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為政府及其部門重要決策提供法律服務,推動政府依法行政;主動參與各類社會調解活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20xx年共參與各類咨詢宣傳活動8000多人次,發放宣傳資料12000多份,利用專業優勢參與解決各類涉法涉訴案件19件,為政法委出具涉法涉訴法律意見書12份。

  (三)法律援助工作再創佳績。一是開展法律援助“零距離”行動。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實現服務“零等待”、渠道“零障礙”、辦理“零門檻”,使法律援助工作切實起到上為黨委政府分憂,下為基層百姓解難的作用。二是推出法律援助律師“點援制”模式。建立執業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庫,滿足不同案件受援人的需求,實現了法律援助服務效果的化。三是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互評互查活動。綜合采用旁聽庭審、案件回訪、案件評查、重大疑難案件研究討論等辦法提高辦案質量和服務質量。劉娟律師承辦的周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獲南通市十大殘疾人法援優秀案例;黃新宇律師代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作為經典案例成功入選《人民法院會報》。

  (四)公共法律服務基本實現全覆蓋。我市在南通率先建立了集“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法治宣傳、法務代理、公證服務”等多種功能于一體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形成了以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為支撐,鎮鄉、園區、街道法律服務平臺為依托,以廣大 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主體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目前全市106名法律服務人員在全市304個村(居)擔任法律顧問,實現了我市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從“有形覆蓋”向“有效覆蓋”轉變。

  二、存在問題及薄弱環節

  (一)法律服務隊伍整體實力有待加強。從數量上看,目前我市律師及法律工作者數量在159名,每萬人擁有法律服務人員(含律師、法律工作者)配比只有1.6,不僅遠遠低于省委、省政府每萬人擁有2.8名法律服務人員的要求,在南通各縣市中也處于中等偏后位置。從經營規模上看,我市的法律服務機構,仍然處在“小作坊”的層次,人數少、規模小、管理簡單不規范。依照慣例,律所內執業律師超過10人,可以算中等規模。如果按這一標準,我市律師事務所大多數都是小型所,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的規模更小。從業務拓展上看,我市律師服務范圍基本上以刑事辯護、民商事代理和行政訴訟代理等傳統業務為主,非訴訟業務諸如項目投資、企業并購、破產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專業性較強的高端業務占比較少,律師隊伍經驗積累及專業團隊建設緩慢,無力在區域化市場競爭中占據席位。另外,基層法律工作者產生于特定的歷史背景,準入門檻低,無論法律專業素養,還是業務拓展方面,都與當前的法律服務需求有一定差距。

  (二)法律服務市場亟需整頓。一是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忽視法律規定和職業操守,服務意識、宗旨意識淡漠,影響了法律的尊嚴。極個別從業人員甚至與司法人員非法勾兌,拉關系,辦人情案,賄 賂司法人員,制造虛假訴訟,破壞整個行業的風氣,嚴重損害司法公平和公正。二是“土律師”、“黑律師”等“黃牛”興風作浪。“黃牛”多出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這部分人通常全天候守在醫院、交通事故受理點、正規律師事務所門口等待案源,第一時間接觸這些缺錢又有法律服務需求的群體,蓄意唆使當事人纏訴濫訟,導致當事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致使此類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浪費司法資源。這些“黃牛”往往利用一些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或無經濟能力的劣勢,宣稱“打官司包贏”,對案件進行風險代理,并通過假定借款協議、掌握受害人銀行卡等新形式來規避司法部門監管,從而獲得超出正常收費數倍的高額代理費。一些新進或案源較少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以其身份代理案件,獲得少許代理費,依附這些“黃牛”生存。據透露,一些資深“黃牛”,一年從中牟利可超百萬元。三是部分法律咨詢中介機構存在超范圍經營現象。啟東市場上存在大量不符合從業條件的執業機構和人員,如法律咨詢公司、交通事故代理公司、討賬代理公司以及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名義登記的法律部等。民事訴訟法(20xx)、行政訴訟法(20xx)規定,只有三類人可以代理民事訴訟: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工作人員,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社區、單位的人,取消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對于其他沒有列舉的對象則無代理職能。這些機構不具備訴訟代理資質,只經工商登記,便從事法律代理業務。由于這類機構和人員游離于各行業的監督和管理之外,肆無忌憚地以壓價、支付介紹費、亂許愿等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更有甚者冒充律師進行非法執業、欺騙委托人,嚴重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經營秩序。

  (三)法律服務行業監管水平有待提高。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都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兩結合”的管理體制。一是律師隊伍監管乏力。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管理缺位及監督指導乏力等問題比較突出;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主要依靠主任及合伙人,管理者往往把精力放在辦案創收上,而忽視內部管理與制度的落實執行,而且由于律師執業的相對獨立性,容易出現“各自為戰”、“柜臺出租”等情況;律師協會成立近十年未換屆,形同虛設,沒有真正起到協調、維護律師權益、規范律師市場的`作用。二是基層法律工作者缺乏監管。基層法律服務所與司法所脫鉤后,改制為自收自支的社會中介組織。相對律師行業而言,無論從行政管理還是行業自我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和整個社會對基層法律工作的重視程度不高,關注度和支持度較低,造成管理薄弱松散,行業發展緩慢。與律師隊伍迅速壯大的態勢相比,這個群體逐年老化萎縮。三是法律服務市場尚未形成監管合力。例如,我市在城東建立了交通事故一體化處理中心,不同于句容、如皋等地業務繁忙、群眾歡迎的情況,門可羅雀,冷冷清清。受地理位置偏僻、部門缺乏協調配合、保險公司賠償標準不定、成員單位參與度不高等多種因素影響,使該中心在降低交通事故案件成訴數量、促進社會安定有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發揮。20xx年1-7月,我市道交一體化中心接訪案件362起,調解成功85起,而同期交通事故訴訟案件近千起,接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遠遠低于句容等地。

  (四)執業環境還需進一步優化。一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不盡如人意。一個國家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互相尊重程度,表明了這個國家文明、法治、公平、正義的進步程度。律師和法官、檢察官從事的職業雖有不同,但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市現有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相關制度還不完善,共同的理念沒有確立,相互缺少尊重和理解,更沒有形成職業共同體的文化,實踐中仍產生不少沖突和矛盾。調研中,代表反映,會見難、閱卷難、調查 取證難等“老三難”尚未被根本解決,又出現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新三難”問題。二是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有待完善。當前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范圍,主要集中在政府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兩個方面。但事實上,政府可購買法律服務的范圍十分廣泛,基本上可以涵蓋政府日常工作的各個方面。目前“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尚未完善,服務評價、監督、失信懲罰等制度沒有建立,且顧問經費補貼偏低,難以調動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的積極性,掛村顧問形同虛設流于形式。三是社會認知度不高。大部分群眾對律師及法律工作者這個職業群體了解不多,如果沒有直接需求,基本不和他們打交道,因此公眾對這個群體存在不同程度的認識偏差。現有的“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本意是讓群眾在家門口就享受有品質的法律服務,但調研中不少群眾對這項法律服務知之甚少,導致部分群眾一遇事就到政府。

  三、建議意見

  黨的報告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上升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律師及法律工作者隊伍是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要積極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構建法律大服務格局,為推進全市城鄉一體化建設,實現“強富美高”新啟東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一)加強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法律服務隊伍綜合素質。一是積極實施人才戰略。要高度重視律師隊伍的人才引進培養,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將律師人才隊伍建設納入我市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列入轉型發展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加大律師人才培養引進的扶持力度。二是常態化開展培訓教育。結合律師及法律工作者行業特點和業務需要,建立培訓學習制度。加強對其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業務知識教育,及時更新和豐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鼓勵基層法律工作者積極參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拓寬業務范圍。三是加強黨建工作。強化法律服務機構主體作用,以黨建促所建,提高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黨建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水平。通過司法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在法律服務行業中,開展核心價值觀、大學習大討論等專項活動,發揮黨員和黨組織的基礎堡壘和帶頭示范作用,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法律服務隊伍。

  (二)加強監督管理,從嚴規范法律服務市場。一是完善“兩結合”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司法行政部門的宏觀管理職能,指導律師、法律工作者協會加快換屆日程,逐步理清司法行政與律師、法律工作者協會之間的職能邊界,完成律師協會與司法行政職責、機構、人員、資產的“四脫鉤”,實現“行內人管行內人”。以法律服務工作者年檢注冊為契機,加大對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檢查考核力度,對規章制度不健全、檔案管理混亂、內部人員私設辦公場所等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對拒不改正的,給予暫緩注冊。二是補齊法律服務市場監管短板。針對法律服務市場不規范、不合法現象,要理順各環節監管主體,重點完善交叉環節和領域的監管機制,明確市場管理局、司法局、法院、公安局等單位在排查、定性、信息核實、聯合執法、分類處理等環節上的職責關系,補齊監管過程中的制度短板,確保各責任關口“層層把守”。三是強化部門協同聯動機制。深入推進道交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堅持部門聯動,構建起公安、調解中心、保險公司與法院的協同工作格局,積極發揮調解中心作用,打破部門之間的資源和信息壁壘,無縫銜接糾紛處理的各個環節,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司法環境,節約司法資源。四是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探索開展社會公信力測評,定期面向不同部門、不同人群測評全市法律服務行業機構及人員辦案質量、業務素質、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以促進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誠信守法、誠信執業。大力開展“十佳”律師、優秀法律工作者等推薦評選活動,展示法律服務人員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推動啟東民主法治建設中的美好形象。

  (三)營造社會氛圍,切實優化法律服務人員執業環境。一是提高社會認知度。要大力開展《律師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的普法宣傳,利用媒體、網絡對法律服務行業中行風建設、誠信建設、先進事跡、經驗成績等進行全方位、多層面的立體宣傳,切實展示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誠信執業的決心和能力,努力提高法律服務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公眾滿意度。二是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要進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權利,建立定期活動制度,暢通司法人員與法律服務人員之間規范、公開的溝通交流和案例研討渠道,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營造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環境,共同維護 法律權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三是建立執業保障機制。早在20xx年便明文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身穿律師出庭服裝。但由于種種原因,這個規定幾乎成為“僵尸條款”。建議法院配合設立律師換衣間,以及租借律師袍的服務,有利于增強法庭審判的嚴肅性和儀式感,彰顯律師獨特的職業形象。參照南通中院模式,給法律工作者享受律師同等待遇,開通參與訴訟免予安全檢查的“綠色通道”。

  (四)創新服務模式,積極發揮法律服務在信訪維穩中的重要作用。當前我市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也是矛盾凸顯期,土地征用、房屋征遷、土地權屬、醫療衛生、勞動人事、非法融資、社會保障等領域信訪問題突出,信訪維穩壓力大,任務重,維穩經費多。太倉研究制定了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促進律師及法律工作者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積極作用。要及時總結我市“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建設經驗,探索創新工作機制,將“無限的維穩經費”向“有限的公共法律服務費”轉化,適當提高村(社區)法律顧問的經濟補貼標準,量化考核激勵辦法,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法律服務就在身邊,實現“有事找政府”向“有事找律師”轉化,“信訪不信法”向“信法不信訪”轉化。重點提高對困難群體的精準幫扶,探索推行“家庭法律顧問”,為困難群體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救助。積極創新法律服務模式,打造“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形成立體化、多層次、寬領域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法律調研報告 篇10

  20xx年,我局開展“一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以來,堅持多舉措并舉,扎實有序推進,截至目前共有x名村居法律顧問,分包全縣x個行政村(社區),有力推動“法治x縣”“平安x縣”建設。

  一、工作現狀

  (一)法律顧問配備情況。20xx年x月以來,按照省司法廳關于開展一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的相關要求,縣司法局共抽調x名工作經驗豐富、有較高法律素質的顧問資格的司法工作人員及x名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全縣x個村(社區)配備了法律顧問。

  (二)制度建設及管理考核情況。在制度建設方面做到“三個一”,即每個村(社區)都有一個公示牌、一個制度牌和一份聘用合同。一個公示牌懸掛于每個村“兩委”辦公室,標明本村法律顧問姓名、照片、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一個制度牌就是“x縣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制度牌”,明確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和權限;一份合同即村(社區)、法律顧問(單位)及司法所三方共同簽字形成正式工作合同,合同一年一簽,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各司法所履行具體管理責任,各村(社區)進行日常聯系、工作統計,履行直接責任。縣司法局將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納入法律服務機構執業人員年度考核,年終對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檢查考評。

  (三)工作保障情況。對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的村(社區)法律顧問、及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的村(社區)法律顧問,縣級財政本年度尚未安排資金支持,村、社區也未自行籌措經費進行工作保障。

  二、工作成效

  因地制宜,實現法律顧問的.“靈活服務”。法律顧問每月到村工作x天,集中解決群眾提出的法律問題,現場提供法律意見,解答群眾疑問,化解矛盾糾紛。平時群眾有法律問題可隨時撥打法律顧問電話進行咨詢。除了面對面溝通咨詢外,建立多種聯系方式,在公示牌上聯系方式不僅有法律顧問的手機號碼還包括QQ號、微信號,確保聯系暢通。以司法所干部、村(社區)組干部、法律顧問、黨員、村民代表、村民等為群體建立“法律顧問”微信工作群,通過實時推送法律知識、審判案例、法律提示等方式進行交流溝通,全縣建立x個法律顧問微信工作群,方便交流、咨詢和服務,使群眾對關心的法律問題能及時和法律顧問取得聯系并進行互動。

  法律調研報告 篇11

  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自然的關注著法制的發展和建設,“農民工”是當今比較熱門的話題,同時是值得關注和關心的群體。10月24日溫總理親自為農民工討薪的行動引發了全國范圍內的“清欠”大潮。

  誠然,工資對于農民工來說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沒有保障,發生拖欠,極易引發社會矛盾,不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影響當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同時,被寄回家鄉的工資,具有外溢效應,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本積累,一旦被割斷,將不利于農民的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著眼于此,本文將調研目標定為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他們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沒有優越的.生活條件、沒有足夠的力量保護自己為自己伸張正義,這樣一個群體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他們是如何面對的?他們采取了什么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社會上是否有這種機構援助他們?通過對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基礎上,并采取隨機問卷調查的方式,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農民工欠薪個案調研

  (一)案件介紹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攬了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四處工地的網架工程。隨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并約定了勞務報酬標準。這些農民工在工地如約付出勞動后,卻分文未得。農民工們多次找到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應得的工錢,但對方卻拒絕支付,致使23名農民工生活無著,甚至露宿街頭。

  10月25日,沈陽市總工會的農民工維權車在街上宣傳時,遇到了走投無路的康文泉等人。總工會經協調未果,就將23人介紹到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及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孫輝、劉越嶺、李靜、張連華四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結果

  苦干了5個多月,23名農民工的工錢卻遲遲得不到兌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這些農民兄弟終于討回了自己應有的權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肖某給付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工資計4萬余元,被告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終于有了著落,23名農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穩穩地過新年了。

  二、調查問卷統計結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農民工是一個知識含量較低的群體,他們了解社會動向的方式很單一,他們沒有機會看電視。看報刊雜志,對于他們來說也只是在閑暇時間,互聯網就更不用提了,對于他們來說是天方夜譚。根據調查顯示,他們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報刊雜志,最少的是互聯網,其余三項所占比重適中,這就不得不讓我們沉思,運用什么手段才能讓這個弱勢群體了解到這種捍衛自己權利的方法,據調查可見應該在報刊雜志上大肆宣傳,同時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活動,真正做到“服務于群眾”。

  2、法律援助的知曉度

  在調查的人中我們統計到有69.4%的人聽說過法律援助,但是在農民工群體中對法律援助這一概念的理解還存在著較大的偏差,在100位調查對象中,僅有6位(5.4%)正確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內容。

  三、對策和建議

  通過對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結合社會問卷調查的結果,本文認為,要想真正解決好“農民工欠薪”問題,需要全社會各個部門的通力合作。為此,本文從七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傳,突出強調重點。

  由于調查中我們發現,當今在維護農民工權益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并非是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而是維權能力相對較低。因此相關部門有重點地加大關于維權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夠證明與雇主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欠條、結算單等有效證據,同時要求在書面證據上記載“勞動量”、“應付工資”等必要內容。其次,要向農民工宣傳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向農民工解釋各級司法機關的審判程序和訴訟風險。使得農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贏官司。

  (二)要堅持以人為本,靈活處理農民工突出的困難。

  對于因長期工資被拖欠或突發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辦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轄限制,以首問負責形式讓援助工作人員直接介入實施法律援助,幫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難后,再補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手續。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

  (三)修改并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制定專門的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障礙。

  法律調研報告 篇12

  法律服務業,是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以及國家司法考試等服務項目的統稱。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是中央和省委從推進法制建設的全局和戰略高度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以及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者,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支新生力量,這支力量在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隴南法律服務業取得了較快的發展,為隴南的法治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與問題。為了更好地推進隴南法律服務業的科學發展,隴南市司法局通過深入調研,現將隴南法律服務業現狀、問題、建議等報告如下。

  一、隴南法律服務行業的發展概況

  隴南法律服務業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加強逐步發展壯大起來的。

  (一)從無到有的發展歷史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隴南城鄉商品經濟發展,經濟交往活動頻繁,社會事務矛盾增多,尋求法律幫助的需求增加,隴南的法律服務業也應運而生。根據《隴南市志.司法行政志》記載,1981年,隨著武都地區及各縣司法局的建立,武都地區及各縣法律顧問處、公證處先后成立,隸屬于司法局,實現了法律服務機構從無到有的發展。1985年,武都地區及各縣法律顧問處更名為律師事務所。到xx年,隴南市律師協會成立,成為隴南法律服務業發展的里程碑。經過近30年的發展,法律服務隊伍由弱到強,服務范圍由小到大,尤其是近幾年,法律服務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時期。

  (二)近幾年隴南法律服務業快速發展

  1、初步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法律服務隊伍不斷壯大。隴南現已初步構建了由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法律援助四方面組成的法律服務體系。設在市、縣區的法律服務單位有公證處10家、法律援助中心10家、律師事務所19家。設在鄉鎮的司法所(負責基層法律服務職能)195家,部分村落居民點設有法律服務工作室。全市建立了一站式便民法律援助大廳6個。全市19家律師事務所有執業律師118人,實習律師35人,律師助理29人;10家公證處有公證員12人,助理公證員10人;195個鄉鎮司法所(負基層法律服務職能)有法律服務工作者380余人;10家市縣法律援助中心有專職工作人員15人;全市有已注冊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2家,鑒定人員12人。

  2、法律服務網絡分布市、縣、鄉、村四級,業務量迅速增長。xx年,律師辦案累計2399件,近三年保持16%左右的增長速度。法律援助辦案20xx件,受援人數20xx人,近三年同比增速15%左右。公證工作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解答公證法律咨詢3200多人次,為異地當事人寄送公證書91封,為銀行提供存款查詢函127件。共辦理各類公證事項1993件,其中:辦理國內公證事項1815件;辦理涉外公證 178件。司法鑒定累計辦案75件,近三年辦案量平穩略有增長。

  3、各項管理制度日趨完善,法律服務領域不斷延伸。隨著法律服務需求的持續增長,隴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相繼建立了對法律服務單位年度考核制度、從業人員定期業務培訓制度、注冊驗審制度、信訪投訴查處制度、誠信體系建設等,規范了法律服務行為。法律服務各單位也相繼建立了如實向社會表明身份、收案登記告知、辦案質量監督、案卷歸檔、從業人員備案、合伙人會議等制度,以便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引導公證、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信訪接待,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擔任行政村、居委會法律顧問,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基層自治組織依法自治。xx年,全市律師擔任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法律顧問437家,覆蓋面達到25%。

  二、隴南法律服務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發展布局不均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律師事務所的發展,創辦人出于人口集聚和案源考慮,多愿設在人口相對集中、經濟發展較快的城區,而不愿設在鄉鎮。人口較少、經濟發展緩慢的縣僅僅設立分支機構,甚至出現“沒有律師的律師事務所”現象。我市19家律師事務所,有9家集中在武都區,成縣有3家,西和縣2家,康縣、徽縣、宕昌縣、文縣、禮縣各1家,兩當縣有律師事務所分支一家。律師資源分布極不均衡。法律援助、公證等資源由于行政原因(尚未改制,不允許私人設立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證處)分布相對均衡,各縣區均設立一家。法律服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律師隊伍知識結構、人員素質相對較好,但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文化程度偏低,年齡結構偏高,法律素質偏低,大局觀念較弱,隊伍的整體素質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法律服務的現實需要。

  (二)服務領域狹窄、發展缺乏層次。由于隴南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欠發達,我市法律服務業務的主要內容還停留在傳統的訴訟代理這一服務領域,非訴訟法律業務一般局限于法律顧問業務,其他非訴訟法律業務開拓不足,參與項目論證等事前預防性的法律事務不多。涉外法律事務較少。對一些新興的經濟領域,缺乏超前研究,缺乏新經濟知識和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幫助服務對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欠缺。同業發展缺乏層次。全市尚缺乏起行業領頭作用、具有相當規模和檔次的律師事務所,即缺乏“龍頭企業”。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基本上處于同一檔次的業務競爭,缺乏高端法律服務,層次不分明,特色不明顯。

  (三)縣級司法局監管職能偏弱,法律服務業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現行的法律服務行業的管理職能,高度集中在地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無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權,出現“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上下兩張皮”現象,管理實效大打折扣。現行的法律服務業實行業務歸行業協會管理,行政事務歸司法行政管理的“雙結合”管理制度,由于縣級未設行業協會,業務管理對縣級來說就存在空白點。導致縣級監督管理職能未能充分發揮,出現監管不到位的.現象。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屬從事法律服務的中介組織,現在稱其為新社會組織,不是機關、事業單位,它們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法律服務行業應追求的社會效益,導致“利益至上”的不良傾向,出現諸多行業弊病。在此,要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個人利益與行業整體利益相統一,難度大,辦案質量的監管更為重要和迫切。

  三、意見建議

  如何進一步發展與規范法律服務業,為隴南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建議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進一步均衡布局法律服務資源,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要力爭法律服務機構覆蓋全市各縣區、各鄉鎮、各村落(居民點),在縣區司法局打造集律師、公證、法律援助、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為一體的一站式、便民化的法律服務窗口,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在鄉鎮,依托司法所打造便民接待法律服務平臺,方便鄉鎮群眾能及時獲得法律服務。在村落(居民點)打造獨具特色的司法行政工作室(站),將法律服務職能拓展到到最基層,延伸到群眾身邊。搭建完善的、覆蓋縣鄉村三級的法律服務機構,不斷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人員方面,將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大學生、志愿者,律師、公證員等充實到三級法律服務機構中,為群眾提供專業化的、常態化的法律服務。經費方面,加大中央政法轉移支付力度,為三級法律服務機構的正常運轉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同時,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合理收取服務費用,實現自我收益,減輕財政負擔。

  (二)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隊伍整體素質,改進法律服務方式方法。一是加強教育培訓。通過分級培訓,提高法律服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建立法律服務單位之間、法律服務單位與基層司法所之間的聯系交流制度,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實現共同提高。二是加強教育引導。建立健全法律服務業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制度,綜合運用教育、紀律、法制等手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自覺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傾向,革除行業弊病。依法辦案,誠信服務,使法律服務隊伍真正成為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楷模。三是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樹立大局觀念,參與信訪處理、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活動,參與重大項目建設,為隴南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做出貢獻。

  (三)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督管理力度,提升法律服務質量水平。加強對法律服務市場的檢查監督與管理指導,加強教育整治。重點整治法律服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涉及的損害當事人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損害法律嚴肅性的違法違紀問題,增強法律服務行業的社會公信力。依法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建立健全法律服務人員執業公示制度、服務質量跟蹤反饋制度、責任賠償和不良執業登記制度,大力推行掛牌服務和服務承諾,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行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考評體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對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相關信用信息的及時披露,為社會各界查詢法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提供服務。擴大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權限,從擴權強縣的改革思路出發,下放上級司法行政機關關于法律服務業設立變更、人員注冊驗審、監管處罰等主要管理職能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允許設立縣級行業協會,加強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業的業務管理職能。貫徹執行律師法、公證法,進一步理順法律服務單位與公檢法各家的關系,保障落實律師、公證員的法定權益,調動法律服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法律服務業自身業務的宣傳、宣傳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樹立法律服務業的良好形象。

  (四)進一步拓展法律服務新領域,擴大法律服務規模。鼓勵引導法律服務單位積極開拓非訴訟法律業務、涉外法律服務及其他高端法律服務。打造行業龍頭企業,建設相當規模和檔次的品牌律師所、公證處。積極開展“法律服務直通車”活動,做到法律服務直通車全覆蓋,保證活動形式的多樣化,參與力量的多元化,活動開展的常態化。引導法律服務人員面向基層面向農村面向社區提供服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法制保障。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為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決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推進政府依法行政。鼓勵法律服務業積極引進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復合型、高層次人才,通過多渠道、多方式培養和集聚人才,為做大做強法律服務業奠定人才基礎。重要和迫切。

  法律調研報告 篇13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兩大部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都把工作重點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視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為人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理應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規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紀的英格蘭,是緩和階級矛盾的產物,最初僅僅是一種律師個人道義行為和某些社會團體的慈善行為。直到20世紀中葉,法律援助才逐步由個人慈善行為轉化為國家的責任,在這一時期,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國的法律援助則開始于1994年,時任司法部部長的肖揚同志提出了在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并開始在全國進行了試點。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框架。這也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明確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將法律援助寫入法律。而我國整個法律援助制度的確立則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該部法律專設一章,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從而確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對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詳細的規定,20xx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將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實施階段進行了進一步的擴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圍中增加了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從原先的僅在刑事審判階段提供法律援助,擴展到在偵察、起訴、審判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夠真正擔當起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國家責任。

  而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又進一步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條件進行了補充規定,增加了自訴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說,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已經非常的詳盡了,幾乎涵蓋了整個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辯護,盲、聾、啞、限制行為能力人刑事辯護,死刑、無期徒刑刑事辯護和經濟困難人員的刑事辯護三大部分。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問題

  據不完全的統計,20xx年我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達到80余萬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數量自20xx年來幾乎始終保持在11萬件左右,一直沒有大的增長,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統計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增長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卻減少了50%,于整個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長趨勢極為不符。且近五年來,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僅包含未成年人辯護和死刑、無期徒刑刑事辯護兩大指定辯護,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請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充分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對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誤解。

  在實踐中,法律援助機構很少主動接受受援人的申請,都是被動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認為刑事法律援助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職責,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機構便不應當主動的介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律援助機構在刑事法律援助中處于輔助地位,而不應當是主導地位。這是因為一方面大部分的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國體現我國司法公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樣處于弱勢地位,同樣需要法律援助給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辯護的風險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無償的,其風險相對于普通的刑事辯護更加大一些,導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畏難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擔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機構不注重宣傳,導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眾中的知曉度相對較低。

  從近幾年的工作中我們能夠發現,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日常宣傳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很少或不對刑事法律援助進行宣傳。這種宣傳方式,直接導致大眾普遍認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糾紛提供援助,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從而使得應當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喪失了他們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公安部門、檢察部門也因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條件,而拒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交法律援助申請。最近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進行了擴大,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階段也做了擴大規定,我國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仍沒有抓著這一宣傳的大好機會,對刑事法律援助進行專題宣傳,錯失了擴大刑事法律援助影響力的有利時機。

  (三)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銜接機制不順暢。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審判階段才介入,在偵查、起訴階段基本上不介入。導致這種現象

  的原因是,對公檢法司四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如何具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沒有相關實施細則,也沒有建立公檢法司四家在刑事訴訟活動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銜接機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權也就難以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機構沒有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缺乏了可實際操作的規范性文件,現階段的法律法規中涉及此項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實公檢法司四家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時也少有實施細則,事實上造成了有關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視,宣傳不到位,工作不落實。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不知曉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自然也無從保障其訴訟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機構不能夠充分保障辯護律師行使辯護職責,嚴重影響了辯護律師的辯護積極性。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有時候將對被告人的判決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因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補貼本身較低,調查取證的費用又相對較高,辯護律師要調查取證,就要自己承擔有關費用,嚴重影響了刑事辯護律師的積極性。同時,由于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對于律師行使辯護的行為進行了諸多的限制,導致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阻礙較多,沒辦法充分行使其辯護職責,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導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師更不會積極地行使辯護職責,從而影響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進一步制約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平等是現代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僅是口號,更是社會實踐的內容。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要求,公民在司法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為經濟困難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的平等保護,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要求。在刑事司法領域,沒有律師參與的審判,至少在程序上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審判,這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的共識。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能夠有效的律師幫助,己經成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標準之一。正如美國學者所言:“司法正義——不管是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或是其他任何種類的,都不僅僅是目的,而且還是一種程序:為了使這一程序公正地進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須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僅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對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大對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圍的宣傳,提高其在公眾中的知曉度。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申請手續都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人們往往更注重或者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重視自己擔負的責任,借助新《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的契機,擴大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采取多種宣傳方式,將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審批條件廣泛的宣傳出去,尤其是應當將新《刑事訴訟法》中專門針對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節進行專門的宣傳,可以就擴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圍進行專題宣傳,以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曉度,讓越來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時還應當在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審判部門等部門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并在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材料,在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訴訟權利時,能夠將其擁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權利告知他們,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權利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四家的銜接機制。

  由于當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檢法司四家的銜接機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得到公檢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完善這種銜接機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首先,制定約束力較高的規范性文件,盡快出臺行政法規效力以上的法律法規,將目前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之間關于刑事法律援助聯合通知這些零散的發文統一到一個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強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施行過程中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將這種實施方案落實到實處。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銜接機制中關鍵是讓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請法律援助的知情權,以及提高效率、簡化相關手續,讓受援人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因此,為了讓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在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對有關部門處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工作的時效做出嚴格的規定。

  (四)建立有效辯護機制,確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師能夠充分行駛辯護人辯護職責。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辯護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體現。這就要求法律援助機構一方面加大對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投入,為刑事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提供財政保障,鼓勵援助律師積極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主動與偵查部門、檢察部門、審批部門進行溝通,為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辯護職責,提供不同于有償辯護案件的便利條件,以體現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受到阻撓時,能夠充分發揮機構作用,積極協調同各部門的關系,消除援助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的障礙。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構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體制。

  雖然刑事法律援助是無償的,但是因為其所肩負的社會責任和國家責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質量關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質量顯得尤為重要。在實踐中,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體制,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確保法律援助律師認真、負責的行使辯護人的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會見旁聽制度,用以監督辯護律師能夠在會見過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遺漏。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庭審旁聽制度,確保援助律師能夠認真參與庭審,充分行使辯護人的辯護職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案件回訪制度,從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師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是否有存在違規違紀行為。法律援助機構還應當建立獎懲機制,對于認真行使辯護責任的援助律師給予適當獎勵,對于在辯護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辯護律師,給予懲罰措施,以做到賞罰分明,既激勵了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又可以對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給予懲罰。

  法律調研報告 篇14

  最近隨市政協“推進城鎮化進程”課題組視察走訪了幾個縣(市)區,對我市推進城鎮化進程幾個有關政策法律的問題,進行調研探討。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對推進城鎮化進程幾個有關政策法律問題的分析

  1、行政區劃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目前行政區劃缺乏整合力度,本市兩區規模偏小,行政體制各自獨立,矛盾錯綜復雜,行政區劃規劃與城鎮規劃不

  相協調,造成“一城多府”、“城中有村”、“鄉中有城”,遲遲未被納入城鎮管理范疇。如三元區的城東鄉下轄村分列四個街道,梅列區的徐碧鄉下轄村分列三個街道。這主要是缺乏區域協調機制,相鄰地區各自為政、盲目競爭、事權、財權不夠明晰,區政府又職能不全,沒有土地、規劃、權責不配套,造成辦事效率低下,服務不到位。

  2.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與政策容量存在矛盾。

  一是不同法律之間、政策與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如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與現行的土地法規有不相容之處,操作起來遇到法律規定的障礙。又如我國的憲法、土地法都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權當然由國家進行支配。而憲法、民法也規定了公民的私有財產、集體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或毀壞。兩者的權益保護效力均等。列東老街拆遷改造在列東村集體土地未征為國有就直接開發,違反了重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的附著物”的規定,就是極典型的有關政策法律問題。

  二是土地征用補償費問題。國家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標準較低,與城鎮國有土地的補償費用及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距。農民的利益在現值上得不到彌補,在征地使用權流轉和置換上存在一些障礙。

  3、土地利用與城鎮發展的矛盾。

  一是城鎮發展面臨用地緊缺與耕地保護的問題、十分突出,如何使農村土地轉為城市用地,在政策上急待解決。

  二是現行的用地政策限制了城鎮化進程的健康發展。現行的用地政策,實行的是一整套嚴格的現反,要求在行政區域內實行耕地的動態占補平衡,但操作起來難度很大,往往制約了城鎮發展的空間。

  三是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不相協調。兩個規劃分屬兩個部門,由于職能各有側重,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在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難以銜接,土地利用規劃不能對城市土地市場用地活動進行有效調節和控制。四是城鎮土地收益未真正用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不是再生資源,國家政策規定城鎮土地收益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事實上由于多種原因目前城鎮土地收益沒有真正用于城鎮基礎設施的建設。

  4、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困難重重,進展緩慢,已成為影響我市政治、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并且嚴重阻礙了推進城鎮化進程。梅列區正在開發的列東老街、龍崗小區、明輝花園等6片,三元區正在開發的下洋花園和龍船巷兩片等都進展緩慢、等待觀望。其中,列東老街應拆遷104尸,63戶不同意拆遷;下洋花園應96戶拆遷、6家單位拆遷,目前未拆83戶、單位4家;龍船巷應拆遷77戶,未拆遷1戶。主要反映:

  一是政府在舊城拆遷改造中,沒有正式批文,常以會議紀要代替行文,應規范并正式形成批文;

  二是市里缺乏強制拆遷手段,遇到釘子戶,委托的市拆遷公司力量較弱、力度不夠大;

  三是部分拆遷戶要價過高,異地安置的地塊無法滿足;四是拆遷難,難在手續不全,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辦法難變通。被拆遷戶則反映: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補償費太低;計委超越權限批準立項,集體土地未征用為國有即進行商品房開發;拆遷許可證不合法;原老街一期開發安置的房屋質量差,采光、結構不好。由于開發商未向政府交清土地出讓金,到今安置戶有的房產證、土地證尚未拿到;開發商自恃特殊,對政府的依賴思想嚴重,不主動與拆遷戶協商,不積極采取措施化解矛盾。

  究其原因,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內不少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條款上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時期的痕跡,內容上存在著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①混淆了國家土地征用開發與商業土地開發的兩種性質,導致了《條例》中規定的條款模糊性,出現兩種性質均可通用的條款,形成政企不分的弊端。

  ②政府參與商業土地的拆遷工作,賦予了國家的強制力作后盾,服從于國家的需要,就會使人感到有“強拆強遷”之嫌。特別是在拆遷過程中,拆近單位或個人常打著政府代理人的旗號進行拆遷活動,因為利益之間的關系,請求當地政府和法院、公安等部門參與拆遷活動。一旦發生拆遷糾紛,就把解決問題的責任推給政府,而被拆遷當事人也覺得由政府解決問題更有辦法,政府不可能不管。拆遷矛盾轉化為政府與被拆遷人之間的關系。把政府、法院等部門變成了拆遷單位的一個前期工作部門,影響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使政府作出的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居間地位受到動搖,裁決的公正性無法令人信服。

  ③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的補償標準過低,房屋所有人的積極性不高,對拆遷房屋產生抵觸情緒。

  ④安置方式單一,對房屋使用人僅規定了實物安置—種方式,導致了被安置房屋地點等的條件不滿。遲遲不搬遷,影響拆遷進度。

  ⑤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的標準。在買踐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⑥對拆遷單位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運用缺乏有效的監管。有的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

  證后抽逃資金,導致安置房不能及時建設、補償安置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

  戶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動。體制上城鄉分立的二元結構和嚴格的城市戶籍管理制度,是制約人口合理流動的根本癥結。過分強調農民“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過多限制農民進城的.“門檻”。進城農民在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缺乏保障。教育、醫療等相關政策也不配套,造成城鄉居民權利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于現行的土地制度和農村計劃生育管理政策,農民不愿放棄擁有的土地、房租收益和生育上的“一胎半”優惠,有的甚至出現回遷現象。導致農民進城的推力不足。

  二、為此,提出對策如下:

  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法制建設和政策調整問題確實很多,其原因除了立法滯后之外,還田于我國歷文和現實的特點所決定的,不能奇希望一朝一夕就將這些問題全部解決。應該看到,近年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立法進程加快了,國家許多政策都在相適應進行調整,已經從根本上改變無法可依的局面。針對上述分析,建議采取對策如下:

  (一)提高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戰略意識和法制意識;適時調整與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應把推進城鎮化進程作為總體戰略擺上突出位置,進行超前研究,提出符合實際的發展方案和相關政策。對原有一些制約城城鎮化進程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加以調整,對與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要適時完善,對已經出臺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要認真落實到位。從我市具體情況出發,突出解決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矛盾,加快制度創新。

  (二)要妥善處理好推進城鎮化進程中全局與局部利益的矛盾。一是城鎮化必須進行必要的行政區劃的調整,這必然會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就應處理好行政區域之間的全局利益和部門之間的局部利益,理順轄區群眾利益。二是城鎮化進程涉及諸多部門的工作,既需要在政策上作較大調整,兼顧政策的協調性和配套完善,也需要加大本部門推進城鎮化進程的工作力度。

  (三)要擺正土地管理與城鎮建設的關系。推進城鎮化進程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加快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之一。強化上地管理又是我國的三大基本國策之一,同時我國已形成了比較配套的城鎮建設和土地管理法規體系,但隨形勢的變化,也暴露出許多矛盾,所以應注意擺正和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土地利用規劃與城鎮發展規劃協調的問題。如土地利用規劃中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有些在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區內的,甚至在近期建設用地范圍的,就應協調好;二是土地管理與建設規劃管理步調要一致;三是城鎮土地收益要真正用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四是城鎮土地市場化運作要逐步規范,搞活土地資本運營。要認真執行不久前剛頒布的《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

  (四)規范房屋拆遷管理程序,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四個方面新的規定:一是取消了拆遷方式中的統一拆遷。目的是適應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與市場主體剝離開,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該管的事情,建設單位要依法從事建設活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對拆遷中屬于民事關系的行為,原則上不干預的原則。對于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應當根據雙方的協議,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去規范;三是對于一些涉及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增加了若干規定,要求戶屋拆遷管理部門加強管理;四是進一步規范了拆遷的行政管理程序。

  (五)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俗話說“三分建、七分管”建是基礎,管是關鍵。因此,必須在抓好建設的同時下大力氣把城市管好。加強公安、工商、城建、衛生、環保、交通等各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依法行政,公正執法;針對城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房地產、規劃管理等方面,制定可供操作的規定措施,規范城市管理行為;重點要在加強社區建設上下功夫,把經營的理念引進城市管理中;用足用好國家和省、市政策,建立有利于推進城鎮化進程的集聚機制,如加快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行積極的人口遷移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聚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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