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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轉讓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探礦權轉讓合同 1
第一章 總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 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 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 申報。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十五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特許經營權轉讓合同 ·商標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探礦權轉讓合同 2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讓人向受讓人出讓的探礦權(標的)為:湖南省_____,勘查區塊拐點坐標為(注:此處加蓋雙方印章):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
面積____km2。
第二條探礦權出讓期限為____年。受讓人提出的勘查實施方案的勘查年限,應當與勘查許可證有效期一致。
受讓人需要延續出讓期限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出讓人申請依法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在延續出讓期限內,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條本次探礦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__億__仟__佰__拾___萬元整(¥__萬元),由受讓人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全部繳清。本次探礦權出讓價款未全部繳納的,受讓人不得申請辦理勘查登記手續。
第四條出讓人權利
(一)受讓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先期已經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抵作違約金不予返還;
(二)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的,出讓人有權辦理注銷手續;
(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受讓人與勘查單位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勘查合同,受讓人未另行簽訂勘查合同并向出讓人、勘查區塊所在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出讓人有權暫扣或者委托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勘查許可證。
第五條出讓人義務
(一)未經受讓人同意,出讓人不得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作業區內許可他人的礦業權申請;
(二)探礦權作為用益物權,出讓人應當維護受讓人依法和依本合同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六條受讓人權利
(一)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讓的探礦權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讓價款,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受讓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出讓的探礦權享有權利的除外;
(二)有權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
(三)經出讓人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后,可以延長勘查工作時間;
(四)為滿足勘查工程作業需要,可以申請臨時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通訊管線和道路,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五)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批準勘查礦種的采礦權;
(六)經依法批準,可以轉讓、抵押探礦權;
(七)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批準可以申請保留探礦權,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超過2年;
(八)在出讓期限內,因國家政策調整或者國家建設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礦權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要求賠償。
第七條受讓人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合同約定的出讓價款和法定的探礦權使用費;
(二)在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并在開始勘查工作時向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開工情況;
(三)在勘查許可證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批準的勘查實施方案部署的各項勘查工作;
(四)勘查實施方案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向出讓人申請組織審查;
(五)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有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范圍、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經批準轉讓探礦權或者探礦權人股東發生改變、受讓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等情形發生時,應當向出讓人申請變更登記;
(六)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勘查單位的`,應當向出讓人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勘查作業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八)依法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九)普查階段的勘查實施方案不得設計和實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詳查及其以上勘查階段確需使用井巷工程的,應當編制井巷工程設計,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批準手續;
(十)按照批準的勘查實施方案施工,不得持勘查許可證進行采礦活動;
(十一)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堵、回填勘查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十二)出讓人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探礦權年檢或者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的,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第八條受讓人應當承擔下列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在勘查許可證劃定的勘查區塊和有效期限內,未找到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
(二)在勘查許可證劃定的勘查區塊和有效期限內,探明的礦產資源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
(三)國家產業政策或者礦產資源規劃調整的影響;
(四)標的瑕疵的影響;
(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對特定探礦手段、選礦方法的限制;
(六)不可抗力的影響。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讓人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責令受讓人停止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
(二)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施工坑道等工程的;
(五)不按勘查實施方案施工的;
(六)持勘查許可證進行采礦的;
(七)無相應的地質勘查資質進行勘查作業,或者地質勘查單位未按本合同規定備案的;
(八)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參加探礦權年檢,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九)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十)不依法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
(十一)不依法按期繳納探礦權使用費等應當繳納的費用的;
(十二)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或者偽造地質資料、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實現的;
(三)受讓人在勘查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四)合同約定變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
(一)受讓人依法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許可證的;
(二)勘查許可證到期,且受讓人不再申請延續或者保留探礦權,或者延續、保留探礦權申請未獲批準的;
(三)受讓人依法申請轉讓探礦權并獲得批準、辦理勘查許可變更登記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終止的其它情形。
合同終止后,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免除受讓人為標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因履行合同或其附件所引起的有關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仲裁或訴訟期間,合同及其附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合同附件
(一)以招標投標方式出讓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以及受讓人投標文件成為合同附件;
(二)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拍賣公告、拍賣人和受讓人簽署的出讓成交確認書成為合同附件;
(三)以掛牌方式出讓的,掛牌公告、受讓人競買申請書、競買報價單以及掛牌人與受讓人簽訂的掛牌成交確認書成為合同附件;
(四)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文件成為合同附件。
第十四條本合同于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約定的受讓人成為探礦權人之后的有關條款自出讓人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合同當事人各執三份,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備案一份(跨行政區域的增加份數)。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讓人在提交探礦權申請登記資料時,應當附具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探礦權轉讓合同 3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和《四川省古藺縣岔角灘井田(煤礦)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法將拍賣標的“省縣(煤礦)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乙方。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范圍:面積7.55平方公里,海拔標高+1000~+100米,范圍由以下9個直角坐標拐點圈閉:
勘查開采礦種: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省煤炭資源/儲量估算報告》。
第三條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有效期年,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30年,自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本合同出讓的標的僅為探礦權、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不得延續、轉讓;出讓的采礦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依法轉讓和抵押,轉讓、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過采礦權有效期。
第五條四川省古藺縣岔角灘井田(煤礦)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萬元(小寫¥_____萬元)。此價款不包括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登記費、采礦權登記費及其他有關法定稅費。
拍賣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簽訂《省縣(煤礦)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含節假日,下同)繳納成交價款的40%(含履約保證金在內);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日內再繳納成交價款的30%,余款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60日內全部付清。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并持繳清全部拍賣出讓價款憑證到甲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第七條乙方應當在探礦權有效期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八條乙方在受讓的探礦權采礦權范圍內所進行的勘查、采礦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開采,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最大限度地保護當地生態及地質環境。
第十條乙方在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其法律責任及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影響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國家屆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二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并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開采本合同約定的礦區范圍內剩余煤炭資源,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甲方可依照屆時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采礦權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甲方有權不批準乙方申請。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對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輕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所交履約保證金和已交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無權要求獲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對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再行出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6個月內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地勘單位,依據地質勘查設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6個月內必須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后3年內必須投入采礦生產。乙方逾期不進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礦生產的,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開工建設延遲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礦生產的除外。
第十六條因甲方過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采礦權,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采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雙方各執肆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探礦權轉讓合同 4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出讓的僅為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礦區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礦區范圍由_________個拐點圈定,拐點坐標為_________(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范圍圖。)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采礦權受讓人取得采礦權,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繳納采礦權價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礦權價款,其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此費用不包括地質環境保證金、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登記費等。
甲方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如下: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到采礦權出讓機關_________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取得該礦采礦權。采礦權出讓機關從受理采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在采礦權規定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礦產品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開采,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依法保護當地的生態及地質環境。
乙方在開采期間,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資源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九條 乙方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廢"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提前結束本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采礦權人未依法申請采礦延續登記,或者申請采礦延續登記未獲批準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采礦權,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并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等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移動和拆除采礦權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繼續采礦,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的30日前向采礦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采礦權出讓機關以批準申請方式將采礦權重新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采礦權出讓機關有權不批準乙方的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請采礦延續登記:
(一)礦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稅費的.;
(三)嚴重違反礦業法律法規,受到地礦行政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四)地礦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認為應當取消采礦權人申請采礦延續登記資格的。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可不負責違約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由于當事人主觀原因延誤,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20日內,向另一方報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礦權價款或逾期不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采礦權,所交保證金及已交采礦權價款甲方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礦權或延期占用采礦權的,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限相應延遲。
第十六條 甲方交付的采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
第十七條 未經地礦行政部門批準,乙方不得擅自轉讓采礦權,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經營。
采礦權轉讓經地礦行政部門批準后,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符合轉讓條件的采礦權,經地礦行政部門批準,乙方可以作為出租人將采礦權租賃給承租人,并收取租金。乙方經地礦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可以抵押采礦權,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地址如下:
甲方:
法定名稱: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
乙方:
法定名稱: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三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及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采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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