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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公司版本
廣邦律代字(2015)第號
甲 方:
地 址:
乙 方:廣東邦罡律師事務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與金田路交匯處卓越世紀中心三號樓2317-2319
甲方因與一案,現委托乙方作為代理人,由乙方代理甲方完成上述糾紛的協商、訴訟及執行工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糾紛的代理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完成上述糾紛的代理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律師 為承辦律師參加甲方上述糾紛案件的代理。甲方保證就上述糾紛案件的處理在委托乙方時沒有委托其他代理人,或已與其他代理人解除了代理關系。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甲方對承辦律師的授權為代理(詳見甲方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ㄒ唬┘追酵獬修k律師指派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承辦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二)承辦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勤勉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
。ㄈ┏修k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進展。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真實情況,隱瞞、偽造證據,因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承辦律師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員不保管甲方證據的原件,甲方有特殊原因確需向乙方移交原件的,應將原件交乙方辦公室統一接收、保管;
。ㄈ┏修k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工作,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承辦律師的工作,甲方對承辦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ㄋ模┘追綉敯幢竞贤幎ǖ臅r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ㄎ澹┘追轿惺马椀姆娠L險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律師代理費
根據廣東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標準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本案律師代理費采取 收取,即 。 前期基礎費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
乙方賬戶,戶名: ,開戶銀行: ,帳號: 。
除上述律師費外,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差旅費、食宿費;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郵寄費等;征得甲方同意后代為支付的其他費用。
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預支,乙方及承辦律師不墊付工作費用。甲方先行支付工作費 元。如預支的工作費用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甲方應及時追加工作費用。承辦律師應合理使用工作費用、工作費用如有剩余,應在合同終止后交還甲方。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開始本案工作。甲方逾期支付律師費或工
作費用,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甲方與對方當事人調解、和解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案件完結,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足額收取律師費,甲方無權據此拒絕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還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
甲方不得因委托案件程序和實體上存在的風險,而要求乙方退還已收的律師費和辦案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ㄈ┘追讲粦獰o正當理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所謂“無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或減少費用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承辦律師已經投入工作,而原告方撤訴的;
4、承辦律師已經投入工作,而甲方與其他當事人自行和解或放棄委托事項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承辦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
。ㄋ模┤艏追綗o正當理由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堅持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或不按法院等有關部門合法要求交納有關費用、提供有關擔保;或不按本協議約定支付有關費用,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已收費用不予退還,依本協議應收而尚未收取的費用,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
。ㄎ澹┤粢曳綗o正當理由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或承辦律師在工作中嚴重違反《律師法》,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乙方應向甲方部分退還
所收費用(不包括已發生的工作費用)。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說明并經雙方充分協商,甲方不存在歧義。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有效期自雙方簽署之日起,至乙方代理完成后自動終止。如甲方繼續委托乙方代理,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乙方在收取律師費上給予甲方優惠。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和承辦律師簽字之日起生效。如對本委托合同條款有增刪,雙方應在修改處簽字并加蓋公章。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承辦律師執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承辦律師(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本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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