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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續簽以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已到,合同終止,是不是可以不再續簽?此時,需要支付補償金嗎?如果連續兩次簽訂了這類勞動合同,第三次是不是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但用人單位仍然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次再簽訂這類合同時,用人單位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只是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概念進行了解釋,但并沒有對如何操作做出其他明確規定。因此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某些學者認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瑕疵,有可能會被某些企業利用,用于規避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于企業來說并不是洪水猛獸,若運用得當,還可以成為激勵員工士氣、提高就業安全感、增強勞動者對企業依賴感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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