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案例的評析
運輸合同案例評析
中途車站應當認定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負有保障旅客安全的義務
【案情】
2007年2月10日3時10分,受害人陳佳持廣元至上海的無座車票與陳文躍(陳佳父母委托其帶陳佳旅行)等同行六人從廣元車站搭乘由成都鐵路局擔當承運任務的1354次列車前往上海。
當日21時40分火車到達鄭州車站,陳佳即下車去站臺。當列車啟動出站時,與陳佳同行的人員發現陳佳還在站臺上,于是便報告了列車員。得知這一情況后,列車員按照程序規定,及時向列車長及乘警報告了陳佳漏乘的情況。
同時,陳文躍也到餐車找到了當時跟車的成都客運段領導,該領導當即將陳佳漏乘情況與鄭州車站進行了聯系,要求查找漏乘旅客陳佳。在列車于當日23時到達開封車站時,該次列車長又向鄭州車站客運室及公安段發出鐵路電報,要求查找漏乘旅客陳佳。
在此期間,陳佳從鄭州車站站臺順著去上海方向的軌道追趕列車,在隴海上行線K564+980公里處被2132次列車撞擊,當場死亡。
【裁判】
旅客在乘車過程中,于中途站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及鐵道部《鐵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則》之規定,列車承運人與地面承運人共同對旅客的死亡承擔責任。
【點評】
鐵路運輸作為一種普遍的'交通工具,與大眾生活聯系甚密,如何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至關重要。只要持有效車票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承運人則應當將旅客安全運送到目的地。
同時,鐵路運輸一般具有長途、長時的特點,在運輸沿途必須有車站為列車進行加水、檢測、組織旅客乘降等輔助運輸業務,才能使旅客列車安全到達目的地。
中途車站作為輔助旅客列車的地面承運人同樣具有輔助運送的義務,也應當認定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負有保障旅客安全的義務。
旅客在中途站死亡,中途車站未按照規章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未盡到保障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告知、防范義務,應與旅客乘坐列車承運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的實體處理結果,使得旅客的人身損害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并且通過裁判形成統一的司法認識和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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