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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整理與分析審計證據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怎樣整理與分析審計證據,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為了使收集到的分散的、個別的、不系統的審計證據變成充分的、適當的、具有證明力的證據,審計人員必須按照一定的方法對審計證據進行分類整理與分析,使之條理化、系統化,然后對各種審計證據進行合理的歸納,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恰當的整體審計結論。
(一)審計證據整理與分析的原則審計人員在對審計證據進行整理與分析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關注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能足以證明審計事項并形成審計結論。
如果一個審計項目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不足以形成審計結論,應考慮補充收集新的審計證據或通過其他途徑來代替。適當性是指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審計人員只能利用與審計目標相關的審計證據來證明和否定被審計單位所認定的事項,例如存貨監盤結果只能證明存貨是否存在、是否有毀損及短缺,而不能證明存貨的價值和所有權的情況。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時性和客觀性的影響,要注意選取可靠性高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
2、分清現象與本質。某些審計證據所反映的問題可能只是一種假象,審計人員必須對其加以認真分析,透過現象找出它所反映的問題的本質,而不能被表面的假象所迷惑。
3、排除偽證。偽證是被審計單位等審計證據的提供者出于某種動機而偽造的證據,或是有關方面基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提供的假證據。這些證據或因精心炮制而貌似真證據,或與審計事項之間存在某些巧合,如不認真排除,往往就會魚目混珠、以假亂真。
(二)審計證據整理、分析的方法
審計證據的整理、分析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審計的目標不同,審計證據的種類不同,其整理、分析方法也就不同。一般而言,審計證據整理、分析的方法有:
1、分類和排序。一般對證據的分類是將各種審計證據按其證明力的強弱,或按與審計目標的關系是否直接等因素分門別類排列成序,也可以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從而使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脈絡清楚、重點突出。
2、比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各種審計證據進行反復對比,從中分析出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的變動趨勢及特征;另一方面要與審計目標進行對比,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與審計目標相關。如不符合要求,則需補充收集新的與審計目標直接相關的審計證據。
3、取舍。審計人員不必要、也不可能把審計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全部都包含在審計報告中。在撰寫審計報告之前,必須對反映不同內容的審計證據做適當的取舍,舍棄那些無關緊要的、與審計目標相關度低的次要審計證據,只保留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加以反映。取舍的標準基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金額大小,對于涉及的違規事項金額較大、足以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或者經營成果的反映產生重大影響的證據,應當作為重要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二是問題性質的嚴重程度,有的審計證據本身所揭露問題的金額也許并不很大,但這類問題的性質較為嚴重,它可能導致其他重要問題的產生或與其他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有關,這類審計證據也應作為重要的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另外,不同形式和來源的審計證據其證明力強弱也不同。一般而言,內部證據不如外部證據可靠。但如果內部證據獲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認可,則其也具有較強的可靠性。因此,當同一審計事項有不同形式和來源的審計證據時,應注意選取保留證明力較強的審計證據。
4、匯總和分析。即對審計證據在上述分類、比較和取舍的基礎上,審計人員通過審計工作底稿對其進行綜合、匯總,將缺乏聯系、甚至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填平補缺、相互印證,得出具有說服力的各個審計事項的結論。然后,審計人員對各類審計證據及其所形成的局部的審計結論進行綜合分析,最終形成整體的審計結論。
擴展閱讀: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
一、獲取審計證據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規范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國家審計準則》)分別對獲取審計證據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規范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一)審計證據的規范性要求。
1、合法性規定。《國家審計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獲取最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是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也是審計人員在搜集審計證據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2、適當性和充分性規定。《國家審計準則》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審計證據應當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它包括相關性和可靠性,其中,相關性是指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及其具體審計目標之間具有實質性聯系;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真實、可信。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即審計人員在評估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和審計證據質量的基礎上,決定應當獲取審計證據的數量。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規范性要求。
1、必要性規定。《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既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事項,也包括審計未發現問題的事項。
2、技術性規定。《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包含七部分,分別是:(1)審計項目名稱;(2)審計事項名稱;(3)審計過程和結論;(4)審計人員姓名及審計工作底稿編制日期并簽名;(5)審核人員姓名、審核意見及審核日期并簽名;(6)索引號及頁碼;(7)附件數量。其中第三部分審計過程和結論包括:①實施審計的主要步驟和方法;②取得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③審計認定的事實摘要;④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
3、復核性規定。《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前,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審核事項包括:(1)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2)審計措施是否有效執行;(3)事實是否清楚;(4)審計證據是否適當、充分;(5)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是否適當;(6)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二、目前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全市審計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國家審計準則,審計工作日益規范,審計水平不斷提高。但在近期的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中發現,部分項目在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審計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違紀違規行為無充分證據支持,審計項目的審計事實僅靠審計取證單支持,未獲取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是重視對問題類的取證,忽視對基本情況和審計評價意見等重大事項的取
證,基本情況和評價意見審計證據資料明顯不足。
三是審計證據的相關性不突出,收集到的審計證據與審計具體目標及審計事項缺乏聯系,與最終形成的審計意見之間缺乏內在的邏輯關系。
四是審計取證程序不規范。如,審計證據未由兩名審計人員共同獲取;審計證據材料未得到被審計對象的確認,且無書面說明。
(二)審計工作底稿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審計工作底稿編制不全面,未按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個審計事項編制對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不能完整反映審計實施過程。
二是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無對應關系或對應關系不明確。如,事實表述不清、數據與審計取證數據不一致且無相關說明的。
三是審計工作底稿適用的定性法律法規不準確。
四是審計工作底稿不規范。如,內容不完整,結論不清晰,要素不齊全,格式不規范。
五是審計組長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不到位或流于形式。
三、改進建議
導致上述問題的產生,主觀原因是審計人員對審計取證和審計工作底稿的基礎工作重視不夠,客觀原因是目前尚缺乏科學的專業標準指導審計人員開展審計業務。筆者認為,為進一步提升審計質量水平夯實基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一)依法獲取審計證據是審計取證過程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必須引起審計人員的高度重視。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明確規定,審計人員有權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在審計過程中取得各種證明材料,但這種獲取審計證據的權利是建立在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的,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程序和有關審計證據具體準則,履行法定的審計手續。如,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并收集有關資料之前,應提前三天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證據提供者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審計人員不得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取證手段;審計人員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均應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蓋章的,應判斷其證據是否有效,若不影響事實存在的,應注明原因。
(二)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合理取舍各類信息資料,確保審計證據的證明力。
第一,在開展審計工作時,審計人員需要針對審計項目的特點和既定的審計目標,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如,財經法紀專案審計針對性較強,一般可采用查詢法、比較分析法;財務收支審計范圍較廣,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采用詳查法,而對一般問題采用抽查法;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涉及經營管理的所有方面,運用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方法的同時,需要引入企業管理的方法,如組織結構分析法、現金流量分析法、資本結構分析法等;工程項目審計還涉及造價方面的審查,需要使用查看圖紙、現場觀測、工料分析、市場比對等方法;而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到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方方面面,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審計工作,必然要運用多種綜合的審計方法。又如,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的,經營管理比較完善的,或者單位較大,業務較多,會計核算分散的,一般采用抽查法;如果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者單位較小、業務較少的,則需要考慮采用全部審計和詳查法。
第二,審計人員還必須認識到,審計證據雖然與發表的審計意見息息相關,但審計證據本身是說服性的,因此,與具體審計事項相關的審計證據并不是越多越好,需要將收集到的各類信息資料進行系統地分析整理,合理取舍,保留有足夠證明力的審計證據。首先,在對審計證據整理與分析過程中應以被整理評價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為取舍標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由兩方面因素決定:其一是金額大小;其二是問題的性質。對于那些金額較大、性質較為嚴重的審計證據顯然頗具代表性,而那些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較嚴重的審計證據仍然可以作為重要審計證據處理。其次,審計證據必須與所反映的問題具備高度的關聯,能夠形成閉合的證據鏈,有效支撐審計文書所反映的事實表述和評價;審計證據應與審計結論之間保持緊密的邏輯關系,審計證據之間的內在聯系也應環環緊扣、完整明確,使人能夠完全理解審計人員通過證據表達出的思維軌跡。再次,應對審計證據證明效力有清晰的鑒定和判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按以下規律把握: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內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情況下形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缺失或者無效情況下形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從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資料中直接采集的審計證據比經被審計單位加工處理后提交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原件形式的審計證據比復制件更可靠。此外,審計人員還需保持高度的職業謹慎,在不同來源和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證時,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措施,確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三)完整反映審計工作軌跡,規范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切實保證審計質量。
第一,正確認識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的關系。實際工作中,有的審計人員還多少存在這樣的認識,審計證據是發表審計意見的客觀依據,審計工作的重點就是搜集評價審計證據,有沒有審計工作底稿并不十分重要。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兩者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離開了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就無法清晰地呈現;審計人員就無法對審計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專業判斷,從而無法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總之,正確的審計意見應當建立在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和準確的專業判斷基礎之上,而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和專業判斷都應當完整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因此,審計證據一般應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如,根據審計查出問題整理出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附有相關的審計證據,主要有: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與被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證、公證或者鑒定資料等;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審計證據。
第二,完整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審計工作底稿不僅是形成審計結論的基礎,而且是控制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的根本要求,因此,對于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審計人員必須予以認真對待。審計中,不能只強調對查出問題的記錄而忽視對沒有發現問題的審計事項記錄,不能只強調對審計結果的記錄而忽視反映審計過程的記錄,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個審計事項都應編制對應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應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運用的主要步驟和方法、獲取的審計證據、認定的事實摘要以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全過程加以書面記錄。
第三,規范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作為審計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資料,在編制上應滿足以下兩個方面的要求:在內容上應做到資料翔實、結論明確;在形式上應做到要素齊全、格式規范。具體包括:
①資料翔實。即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的各類資料來源要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②結論明確。即按審計程序對審計項目實施審計后,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對該審計項目明確表達其最終的專業判斷意見。
③要素齊全。即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構成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應全部包括在內。
④格式規范。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采用的格式應按照審計署規范文書格式執行。
(四)充分發揮審計組的內部審核和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的復核作用,認真防范審計風險。
國家審計準則對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有明確的要求:其一,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前,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予以審核;其二,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在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時,也必須以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審計材料為基礎來判斷: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遺漏;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正確;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意見是否恰當,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因此,審計組的內部審核和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的復核不能走過場、流于形式,審計組組長、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切實擔當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所賦予的責任,嚴格把關,重視并抓好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保證得出的審計結論是建立在較高質量的基礎工作之上,從而有效防控審計風險。
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而高質量的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無疑是高質量審計監督的最有力保證。嚴格規范審計執業行為,不斷創新審計項目質量管理模式,著力夯實審計工作基礎,這將是審計人員永遠需要錘煉“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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