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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的形式
由于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那么在說到勞動合同違約的時候,就要區分情況,看看違約的主體究竟是誰,然后才能知道相應的違約形式有哪些。針對勞動合同違約有哪些形式的問題,小編準備了相關文章,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1、用人單位
①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⑥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⑦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2、勞動者
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不同的主體,在勞動合同當中的違約形式都是不同的。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列舉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違約形式,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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