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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金
【法官說法】
只有兩種情況能設違約金
現實中,像高某所在的這家單位一樣,在勞動合同中設置違約金條款的用人單位挺多,甚至不少用人單位會約定高額違約金,這樣做多半是為了“拴住”勞動者。而勞動者為了能得到工作,即使明知這樣的違約金條款對自己不利,也只能咬著牙簽字。
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除了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設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擁有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勞動者必須對此保密,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設立“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上述案例當中的公司就不得與員工簽訂所謂“一方違約,違約金付10萬”的合同了。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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