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物業管理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檔案、不買社保…,這些通常是物業管理行業企業的習慣做法,因為他們也很無奈:行業競爭激烈、員工流動性大、管理成本支出比例高…,因此,長期以來,企業疲于人員招聘、培訓,忽略了人事風險隱患,物業管理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法》已經出臺,并將于明年1月1日實施,各地實施多年的勞動條例和確定勞動關系的規范模式必將產生重大調整,物業管理行業也必將面臨全新、巨大的壓力和挑戰。
一、物業管理企業的成本上漲
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樣的規定,必然導致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工成本增加,因為物業管理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員工流動性大的企業,大部分的員工都是一年一簽,《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期滿的賠償和對試用期的規定,這必然將直接導致企業的人工成本的上升,合同范本《物業管理勞動合同》。
二、不能再隨便約定試用期
約定員工三個月的試用期是物業企業采取的一般慣例,一方面可以真正考驗員工的實際能力,另一方面也能節約一定成本。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限,并明確了違約責任,“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于物業管理合同很多都是短期合同,如果按照上述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僅增加了成本,同時增加了管理風險,因為清潔、綠化、保安等層面的人員很多是打短期工的,流動性較大,使用時間縮短,就很難觀察和發現新員工的人品、能力和操作水平,將給服務質量帶來不穩定性,增加了企業管理風險。
三、簽約兩次以后須簽無固定期合同
每年與員工簽一次勞動合同是多數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已而為之的做法,企業必須按照在管項目的物業管理合同期限約定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避免項目合同期滿帶來的經濟補償。新的《勞動合同法》約定“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這無疑對一些以外接項目為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在招聘員工約定試用和簽訂合同時,必須慎之又慎,避免一不小心給全部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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