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
建筑工傷死亡賠償標準,金額60-80萬左右。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增加10%
(4)交通費等。
協商不成,可在事故發生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死亡賠償條例內容如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待遇類型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治(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 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一)喪葬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注:上述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死亡賠償支付的三種方式: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定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6、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7、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沒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時候受傷,但有時候受傷又是無可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各位勞動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傷風險。
舊傷復發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于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工傷保險待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舊傷復發的工傷待遇規定:被保險人工傷醫療終結或被鑒定殘疾等級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舊傷復發的,可享受工傷醫療期待遇;未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的,不能享受工傷醫療期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殘疾等級發生變更的,從鑒定生效之月始改領相應等級的待遇,其中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按新的等級標準補發差額。
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企業集團中的事業單位;
3、非獨立法人的企業,并在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
若您權益受損,您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詳細事宜,可以登錄網站,查詢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在線咨詢專業律師,有效解決現有問題。
企業破產工傷保險費怎么辦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破產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人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各項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除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之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包括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及按規定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都應當由破產企業按照第一順序優先清償。
破產財產的撥付清償是破產程序終結前的一個重要步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和《民法通則》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券。 破產企業包括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對于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按照規定應當由其向本企業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包括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參加工傷保險之前“老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按期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等費用,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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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勞動者是否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詳情:
王某為高級技工,專門維修數控機床。2008年5月,王某與甲公司訂立口頭協議。協議約定:王某每周一、五上午各工作三小時,每周六小時,為公司維修機床,并約定了相應的報酬。同年9月,王某在甲公司維修機床時,不幸被扎傷,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5000余元。出院后王某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甲公司拒絕,辯稱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工傷待遇。雙方協商未果,提請勞動仲裁。
請問:非全日制用工,王某是否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王某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本案中王某與甲公司訂立的是口頭協議,王某每周一、五上午各工作三小時,每周六小時,屬于非全日制用工!蛾P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王某為全日制用工,甲公司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王某在維修機床時被扎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钡囊幎,王某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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