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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哪些區別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雖只一字之差,但也存在著很大的區別,今天贏了網帶您了解一下兩者之間的差異。
一、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中接受勞動的一方須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須為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無限制(可雙方為單位、自然人;亦可一方為單位,一方為自然人)。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地位不同:
勞動關系雙方具有從屬性。訂立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屬于勞動者勞動職能范圍內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力使用具有支配權,從這一點上來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
勞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關系不具有從屬性,雙方始終屬于平等民事主體的關系。
三、標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只要勞動者有勞動行為,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合同的標的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勞務合同一般是依據勞務結果支付勞務報酬。
四、工作方式和風險承擔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從事勞動一般是利用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并在用人單位的組織和指揮下從事勞動,其勞動風險則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產資料進行勞務活動,根據雙方的約定來承擔風險(大多數情況下由勞務提供者自行承擔風險)。
五、支付勞動報酬的形式:
勞務合同---勞務費,由雙方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過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結算或階段性批次支付。
勞動合同---工資,具按勞分配性質,受法律法規約束,一般是有規律地的按月支付。
六、納稅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勞務收入超過800的部分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照勞務費稅率表計算。 勞動合同---工資超過3500元以上納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七、法律干預強度差別巨大: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極強的法定性,國家法律干預強度很大。無論是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強制必備性,還是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準性(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等),都體現出國家法律對ren權保護與勞動者生存等問題的高度關注。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國家的干預性也是非常強大的。
勞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勞務報酬等各項條款均可自行協商,法律很少干預。勞務合同
八、法律適用不同:
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勞務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九、爭議處理程序不同:
勞務合同---法院可直接受理
勞動合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需仲裁前置
十、單位義務不同:
勞務合同---無需交社保,無需支付加班費、不受最低工資約束
勞動合同---需繳納社保、需支付加班費、受最低工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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