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傷死亡怎么賠償
臨時工,相信大家對這個詞并不感到陌生。這是一個比較灰色的職業吧,它可能存在于任何的行業。在前段時間的新聞里,總會出現那些打人的城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被單位說成是臨時工。對于這種沒有保障的職業類別,臨時工工傷死亡是怎么賠償的呢?365小編為你揭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臨時工有做著正式員工的工作,卻無法領取正式員工的薪資也不能得到正式員工那樣的福利保障,在他們工傷死亡之后甚至很多單位都會選擇逃避賠償,只因他們是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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