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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的存續、變動及商標的管理
一、注冊商標的期限及續展
注冊商標的期限是指注冊商標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亦稱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之前,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將商標的有效期續展。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延長注冊商標有效期的法律程序。注冊商標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的,應依法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商標法對于注冊商標有效期的續展次數沒有限制規定,到期的注冊商標是否續展以及續展多少次均應由商標權人自己決定。
二、注冊商標的變動
注冊商標的變動方式有兩種:一是注冊商標的轉讓,二是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訂立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并在其商品或包裝上注明產地和被許可人的名稱。
三、商標的管理
(一)注冊商標的管理
使用注冊商標必須遵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對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注冊商標必須使用的義務
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的目的在于使用商標和受法律保護,當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注冊申請被核準后,便享有商標專用權,同時商標注冊人就要承擔注冊商標必須使用、不得長期擱置不用的義務。我國《商標法》第44條規定,商標所有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則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2、不得擅自改變注冊商標
商標一經核準注冊,商標注冊人在使用商標時就必須嚴格按照商標局核準的商標使用,不準擅自改變核準的商標。如果商標注冊人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組合、三維標志,擅自改變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商標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3、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轉讓注冊商標是商標權主體的改變。商標權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核準授予的,因此,轉讓注冊商標,受讓人必須符合商標權主體的資格。轉讓的內容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否則,商標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二)未注冊商標的管理
我國《商標法》實行自愿注冊原則,商標所有人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申請注冊。商標所有人如不申請注冊,即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但其商標仍然可以使用。依現行商標法,不僅不禁止非注冊商標的使用,而且是允許使用的。為此,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創設了商標并將該商標用于商品上,隨著商標的使用,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取得了一種事實上的權利。
依照《商標法》第48條的規定, 使用未注冊商標應遵守如下義務:
1、不得違反禁用條款的規定
《商標法》第10條就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做了禁止性的規定,違反《商標法》第10條規定的商標不僅不能被核準為注冊商標,而且也不得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
2、不得冒充注冊商標
未經核準注冊的商標使用上述注冊標記,即冒充注冊商標的,不僅是一種擾亂商標管理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3、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無論是使用注冊商標,還是使用未注冊商標,商品的質量必須保證,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大特征。
對于違反《商標法》關于未注冊商標使用禁止性規定的上述三種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于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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