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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注冊商標的處罰
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進行實質性改變且標注注冊標記,或者在其未予核準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標記。那么冒充注冊商標應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罰?下面跟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冒充注冊商標應承擔相應的商標違法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冒充注冊商標行為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對冒充注冊商標、違法使用未注冊商標的處罰
職權依據
【法律】《商標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8月30日修訂)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種類
1.制止;2.罰款;3.限期改正;4.通報。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通過監督檢查、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經過核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工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制作詢問筆錄。應聽取當事人的辯解陳述。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予以行政處罰的,撰寫調查終結報告;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予以銷案。
3.核審責任:審查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等方面進行核審,提出處理意見。單位負責人審查決定。對于情節復雜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報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后,制作處罰決定書。
4.告知責任: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內容、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在7日內按規定方式送達。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監管責任:對冒充注冊商標、違法使用未注冊商標的處罰情況的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冒充注冊商標的主要表現形式
①在未注冊的商標上使用“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
②盡管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或已取得國家商標局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但在未取得《商標注冊證》之前的使用中就加注了“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
③商標注冊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范圍使用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商標®;
④注冊商標因未辦理商標續展注冊手續而被注銷后,或注冊商標被撤銷后,仍繼續使用并加注“注冊商標”字樣或標注注冊標記;
⑤注冊商標使用時改變了核定的商標標志,使用的商標標志與《商標注冊證》上核定的商標標志相比較存在明顯視覺差異,使用的商標標志與核定的商標標志,已不屬近似商標,這種使用狀況下標注注冊標記®等等。
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注冊商標組合使用時僅使用一個○R標記,使他人誤認為是一個注冊商標的,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組合使用時改變了核定的商標標志,并標注注冊商標的®標記,均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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