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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鑒定宣傳資料
第一章 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基本知識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目錄》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實施的職業病診斷標準。
二、職業病的概念: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這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法定職業病”。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不一定就會患職業病,與工作有關的疾病也不一定都是職業病。
三、職業病危害的概念: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四、職業病的種類:
2002年國家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關于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衛法監[2002]108號文)規定10類115種法定職業病,至2017年4月調整至10類120種。
10類職業病包括:1、塵肺(13種);2、職業性放射性疾。14種);3、職業中毒(57種);4、物理因素所致職業。5種);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3種);6、職業性皮膚。9種);7、職業性眼。3種);8、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3種);9、職業性腫瘤(8種);10、其他職業。5種)。
五、可以選擇以下職業病診斷機構之一申請職業病診斷:
1、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
2、勞動者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
注:不可以同時或先后向兩家甚至多家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
六、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
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七、疑似職業病病人的保障:
1、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八、職業病病人的權利與待遇:
1、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3、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4、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6、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8、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九、職業病鑒定的申請:
當事人(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章 職業病診斷申請的程序和注意事項
一、申請職業病診斷基本流程圖:
二、職業病診斷申請的注意事項:
(一)申請診斷需要遞交的基本材料共包括4項,具體為:
1、在我院進行的全面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2、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我們交給你填寫的《職業病診斷申請表》、《職業史證明表》、《首次申請職業病診斷聲明》、《申請職業病診斷須知》共4份表格、文書材料;
4、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用人單位蓋章確認的《職業史證明表》、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關系的仲裁裁決書、法院關于勞動關系的判決書,以上材料中的任意1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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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請診斷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具體內容請參閱我院《申請職業病診斷須知》第一點,包括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病歷材料、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和明確診斷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這些資料是職業病診斷過程中專家需要查閱的資料。
(二)填寫表格和遞交材料的注意事項
1、提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是申請職業病診斷的首要條件。如果當事人可以提交用人單位蓋章確認的《職業史證明表》,則可不提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仲裁裁決書或法院關于勞動關系的判決書。
2、請詳細填寫《職業病診斷申請表》、《職業史證明表》、《首次申請職業病診斷聲明》、《申請職業病診斷須知》,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后提交給我辦。
3、職業病診斷申請當事方應在《職業病診斷申請表》中詳細填寫當事人雙方(勞動者方、用人單位方)的通信地址、聯系電話,以便我們送達相關通知。
4、關于病歷材料的要求:
(1)、提供的門診病歷材料復印件時,應將病歷封面一起復印,每本病歷應按就診時間順序裝訂,在每頁上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原件在本人處保存”并簽名、注明日期后,再提交給我辦,同時請將病歷原件交我們的工作人員核對。
(2)、住院病歷材料應提供有加蓋所就診醫院的復印確認公章的原始復印件版本。
5、職業病診斷結束后,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所提交的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需自留復印件,請先自行復印留底。
6、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為保證診斷結論的公平、公正,個別案例可能需要當事人雙方反復補充提交相關材料,請當事人耐心配合。
(三)不予受理職業病診斷申請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或以上者,我院可不受理相關職業病診斷申請:
1、已經在其他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過診斷者。
2、已經在其他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者。
3、無明確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者。
4、在我院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后未發現健康損害者。
5、所患疾病不屬于我國《職業病目錄》所規定的職業病范疇者。
6、沒有明確勞動關系者。
(四)職業病診斷中一些常見問題的處理建議
問題一:我已經向診斷機構申請了職業病診斷,目前在等候下一步處理意見,我覺得身體不舒服,該怎么辦?
答:在職業病診斷期間你可以選擇到任何你認為有條件對你進行臨床診治的醫療機構就診,這不影響關于你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故無須等待到職業病診斷結論出來后再去就診。
問題二:在診斷過程中,診斷機構通知我的用人單位補充材料,但是用人單位不合作提供有關材料,我該
怎么辦?
答:你可以選擇向你的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衛生監督部門投訴。
問題三:我的用人單位否認我與他們有勞動關系,我該怎么辦?
答:1、首先你可以提交關于你與該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以證明你的勞動關系。
2、如果你無法提供“勞動合同”, 建議采用以下辦法明確你的勞動關系:
(1)、根據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勞動關系仲裁的申請。故建議在相關時限內盡快采用書面申請的形式提出你的訴求,具體申請辦法請咨詢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2)、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咨詢如何提出明確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如果符合提出訴訟請求的情形則盡快提出相關訴訟請求。
問題四:用人單位否認本人與他們有勞動關系,我又無法證明我們之間的勞動關系,診斷機構是否可以給予明確職業病診斷?
答:職業病診斷的前提是你能證明與某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你又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情形下,診斷機構無法對你進行職業病診斷。
問題五:我向診斷機構申請了職業病診斷,是否就意味著我屬于“疑似職業病病人”?
答:你向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并不等同于你一定是“疑似職業病病人”。如果你目前所患疾病或健康損害與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相應,并有可能達到我國現行職業病診斷標準規定的職業病的程度,則可被認定為“疑似職業病病人”者。反之,如果你目前的健康損害與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不相應,或不符合我國現行職業病診斷標準規定的職業病程度,則不會被認定為“疑似職業病病人”。
問題六:我被有關機構認定為“疑似職業病病人”,是否就意味著我會被診斷為職業?
答:“疑似職業病病人”不等同于“職業病病人”,尚需要由職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診斷,才能最終明確你是否真正為“職業病病人”。
問題七:診斷機構接受了我的職業病診斷申請,是否意味著我將會被診斷為職業病?
答:只要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條件,診斷機構就可以受理你的診斷申請。但尚需要由職業病診斷醫師進一步診斷,才能最終明確你是否真正為“職業病病人”。也就是說,診斷機構接受了你的職業病診斷申請,并不意味著你最后一定會被診斷為“職業病”。
問題八:我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病人,應該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答: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第12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勞動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在勞動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業病鑒定宣傳資料 [篇2]
一、什么是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是調整規范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并以第60號主席令頒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1年12月3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頒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職業病定義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方針、原則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四、我公司主要有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
我公司主要有:噪聲、振動、高溫、放射線、煤焦油瀝青揮發物、焦爐逸散物、萘、酚、煤氣、氨、甲醇、硫化氫、苯系物、酸堿、各種粉塵等。
五、《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哪些勞動者需要體檢?
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健康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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