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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
1.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2.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4.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1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2不得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4.3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4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5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6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人力資源部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4.7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5.人力資源部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5.1人力資源部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5.3員工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脫離工作崗位一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5.5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員工個人按原價購買。
5.6計劃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后,采購發放。
5.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6.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保存。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規范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并依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單位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據崗位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正確有效地個體防護用品。產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志和使用說明書等,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一些特殊場合所穿著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于連接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對于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于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后要注意保養。對受到過較大外力沖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劃,所采購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志、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并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十一、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準。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3
為加強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有效預防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必要性原則進行配發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場所員工必須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1、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或者有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鉻、矽塵、X射線等),不管是否超標,都應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標的作業場所;
3、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場所:
1、沒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不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異丙醇等)只要不超標,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下的。
二、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使用。
三、采購部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與安全認證標志,且在有效使用期內,確保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購置不合格的防護用品。
四、各部門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入庫和出庫登記。
五、各部門文員負責統計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信息,并向負責人辦理領取手續。向員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應做好領用登記。
六、員工應正確佩戴和妥善保管個人防護用品,發現失效要及時向本部門申領。
七、環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和使用情況檢查,發現不按規定采購和使用防護用品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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