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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洽談注意事項
合同談判前的注意事項
1、要充分做好對手的調查、相關品牌市場調查、超市費用調查、相關供應商合同的調查等,收集超市信息資料、確定談判目標、方向。
2、認真分析各項數據,拿出各項數據證明。
3、按照價格體系確定報價單。報價單的加價可略高于價格體系的要求,最高不超過5%,以便為合同的談判留出余地。
4、準備相關資料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各項單品的質檢報告等。
5、冷靜分析、沉著迎戰,樹立必勝的信念。
合同談判中的注意事項
1、合同談判時超市起初開的條件都較高,并且談判都要有一定的時間,我們要充分了解對方的心理,利用收集到的信息,拿出充分的事實說服對方,爭取到最有利的條件。
2、需仔細閱讀每一項條款,對有爭議的語句要和對方協商重新定義,
簽定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帳期:
①、帳期(15、30、45、60天幾種),我們要求原則上15天帳期,最多不得超過30天。大型帳期30天,中型15天,小型現金或預付款。
②、半月結(15天帳期):每月的1日至15日為半月帳期,從16日起進入結款期,30日前結清前半個月貨款。同理每月16日至30或31日為半月帳期,從下月1日起進入結款期,15日前結清前半個月貨款。
③、月結(30天帳期):每月的1日至30或31日為月結帳期,從下月1日起進入結款期,30日前結清上個月貨款。
④、貨到30天或15天付款形式合同決不能簽訂。
2、在合同其它約定事項中要注明:如果超市方在約定的時間內不能按時結款,我們有權停止供貨,所引起的一切責任由超市方承擔。
3、合同中要明確關于退換貨或處理殘損商品的條款。這是經常產生摩擦的地方,供應商應提前定好退換貨的條件、期限,如保質期6個月的產品必須提前1個月退換貨,以便處理,否則不予退貨;因超市管理不善造成產品鼠咬、破損的不予退貨。
合同洽談注意事項 [篇2]
關于恒興綠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試行)、《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等。
一、建設工程合同主體
1、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應切實注意審核承包人的資格。因為工程量大,嚴把質量關,責任重于泰山,其不僅關涉到財產的損失,而且關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當事人的選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至關重要,選擇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資質能力,是否具有從事房屋建設工程的承包資格;
(2)施工能力;
(3)財務情況,承包人的資金狀況;
(4)承包人的人才技術狀況;
(5)承包人的社會信譽;
(6)承包人的經營狀況等;
注意: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2、更應注意承包商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
3、合同簽字、蓋章的主體應與發包人、承包人主體相一致。
二、建設工程總包與分包
在合同的簽訂形式上、就存在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兩種具體形式。它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組成。可以包給一個單位簽訂總包合同再由總包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各分包單位在勘察、設計、施工的進度、質量,以及工程造價等方面、對總包單位全面負責。根據《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
其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它既是順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爭議時解決糾紛的依據。對此必須詳細明確的加以規定。
1、關于監理
恒興綠島工程項目建設實行監理制度,對保證工程質量關系重大。《合同法》專門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規的規定。
2、關于工期
(1)、開工日期前明確。
(2)、竣工日期需要明確。
(3)、施工進展計劃。
3、合同價款應注意:
(1)、《協議書》關于“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1條規定,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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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
立合同。
(2)、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要求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
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4、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
(1)、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準確。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要詳細。
(3)、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范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清楚。
5、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6、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應注意:
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
注意事項:
(1)、采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2)、采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
(3)、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采用絕對值法。
(4)、對于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7、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
(1)、依據是建設部第107號令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包括材款等。
(2)、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3)、應準確時間確定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4)、應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
8、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該條款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86條、《建筑法》第18條、建設部第107號15條,《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建筑法》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部第107號第十五條規定 建筑工程發包雙發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
(2)、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后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
9、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
(1)、應詳細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后結法或其他方法)。
10、違約條款應注意:
(1)、在合同洽談時首先應約定發包人對《通用條款》(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在洽談違約條款中應約定承包人對《通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條款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3)、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4)、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法,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產生爭議。
11、爭議與工程分包條款應注意:
(1)、雙方約定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
(2)、如果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級別地域管轄限制。
(3)、如果選擇訴訟方式,應當選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是地域管轄)。
(4)、合同約定分包的工程項目須經發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2、關于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合同雙方蓋章后生效”。
作用:不要寫“合同雙方簽章后生效”或“合同雙方簽字及蓋章后生效”,避免合同無效的可能性。
13、合同訂立地點填寫“本方”。
作用:日后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所在地法院擁有訴訟管轄權。
14、關于補充條款:
(1)、需要補充新條款或哪條、哪款需要細化、補充或修改,可在《補充條款》內盡量補充,按順序排列如1、2……。
(2)、補充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另行簽訂的有關書面協議應與主體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絕“陰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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