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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基本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并按照勤儉節約、從緊必需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差旅費是員工因工作需要離開工作單位所在地,到市外(寧波大市范圍外,不含出國出境)開展業務活動所必需的費用,其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通信費和伙食補助費等,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出差人員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的等級報銷標準:
第五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在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旅店(三星級及以下),按出差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報銷。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據按實報銷(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費計算);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數人員住宿費可按照規定的限額標準兩倍內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標準部分,個人自負50%。一般情況下,員工出差期間的住宿由公司統一安排預定。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憑據的,或由接待(培訓)單位安排住宿不需支付
食宿費用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六條 出差期間除由公司、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外,到寧波大市范圍外出差的,憑到目的地的來回公共交通費票據(除出租汽車車費)按實報銷,如遇緊急情況,需坐出租汽車的,由當事人自覺掌握,回公司說明情況報備。
第七條 出差補助費開支規定及標準
出差人員的補助費(含伙食),以住宿費票據為憑,按自然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大市范圍外60元、大市范圍內15元(除江東、江北、海曙、鎮海、北侖、高新外)。
第八條 下列情況的人員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補助:
㈠已享受會議、培訓學習班等伙食或伙食補助者;
㈡由接待單位等商務接待并統一安排伙食者;
㈢出差當日可回公司食堂就餐者。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
寧波外經國際商旅會展有限公司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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