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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促進就業,根據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7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者參加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稱培訓),或者直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稱鑒定),由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和鑒定費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就業和鼓勵高技能人才培養為目的,以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為載體,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校、自費培訓、經費直接補貼到個人的方式,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培訓,提升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和補貼標準;指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補貼培訓的管理;開展對全市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抽查和對各區縣補貼培訓工作的評估。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的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的核撥;開展對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
第二章 補貼范圍、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納入補貼培訓范圍的項目應當是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
向、有利于促進就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并且列入國家職業資格序列或專項職業能力的技能類項目,以及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技能類定向培訓項目。
補貼培訓項目以目錄的形式確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相應的補貼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征求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 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對象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
(二)在職從業人員(含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下同);
(三)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畢業學年學生。
(四)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第七條 補貼對象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加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含一年內補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10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二)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上或相當于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50%培訓費補貼;
(三)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或相當于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給予鑒定費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50%培訓費補貼。
(四)第六條第(四)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
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八條 補貼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不予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按照鑒定合格應補貼培訓費的50%予以補貼。
第九條 培訓費補貼實行優質優價。補貼對象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A級培訓機構或示范性培訓項目的補貼培訓,在享受培訓費補貼時,補貼標準上浮10%。
第十條 補貼對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且補貼項目不得為其已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培訓項目。在校學生的鑒定費補貼在其在校期間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補貼對象可在一年內享受兩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享受過一次培訓費補貼后,年內因就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訓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在享受創業能力項目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年內根據開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關技能類培訓項目的培訓費補貼;
(三)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享受過一次鑒定費補貼的,還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
第三章 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 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由培訓機構提出申報,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具備相應條件,并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補貼培訓。
第十二條 申報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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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定辦學資質,補貼培訓項目應為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范圍內的培訓項目;
(二)具有與補貼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
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
(三)具有較豐富的辦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的補貼培訓項目應已實施過一個完整的培訓周期,且鑒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度該項目全市平均鑒定合格率(列入當年度補貼培訓目錄的新職業培訓項目除外);
(四)培訓機構上年度法人年檢和網絡化檢查合格,且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對于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及行業、企業急需的補貼培訓項目,但本區縣暫無具備上述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補貼培訓的,可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培訓機構試點承擔一次性補貼培訓。
第十三條 承擔補貼培訓的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可以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承擔補貼培訓;
(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的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
(三)對經公示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其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內容包括補貼培訓項目、協議期限、培訓規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協議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訓機構法人年檢和網絡化檢查之后簽訂。
第十四條 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C級的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補貼培訓。確需其承擔補貼培訓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說明原因,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審查。
第四章 補貼培訓和鑒定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補貼對象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可憑本人身份證(或
社保卡)或相關身份證明,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接受培訓指導,申領“職業培訓信息卡”(以下稱培訓信息卡),提供本人相關銀行賬號,并自主選擇補貼培訓項目和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六條 補貼對象應在選擇補貼培訓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培訓信息卡和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自主選擇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報名注冊。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補貼培訓協議,明確培訓項目、授課安排、培訓收退費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的收費標準應報經物價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培訓機構應根據收費標準和補貼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學員收取培訓費。對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后,應向學員開具由財稅部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不包括限用于內部結算、捐贈或代辦費收入的收據)。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應根據補貼培訓項目相應的職業標準和教學計劃、大綱制定授課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同時,培訓機構應在“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內做好信息錄入工作,在培訓班開班前錄入開班信息并上傳授課計劃,在開班兩周內錄入學員注冊信息,并及時做好信息變更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 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應根據本市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為學員申報參加相應的技能鑒定,并根據相應的鑒定申報條件做好學員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
對申報鑒定的人員,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統一組織實施鑒定。鑒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
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五章 補貼經費的核撥
第二十條 在補貼對象完成培訓和鑒定后,根據鑒定結果和相應補貼標準,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訓費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除就業困難人員外)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且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50%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申請5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25%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申請75%培訓費補貼;鑒定不合格的,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申請25%培訓費補貼。
(三)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對參加補貼培訓的對象,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準和補貼比例直接補貼給學員本人。
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的期限為自學員獲證之日起或學員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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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項目或相當于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或畢業學年,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申請鑒定費補貼。
第二十二條 根據補貼對象鑒定的結果,本市職業培訓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補貼經費發放名冊。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確認后,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學員獲證或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本人的銀行賬戶;自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 定向培訓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幫助其實現就業。本辦法所稱的定向培訓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委托培訓機構對其擬招聘錄用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在上崗前實施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開展定向培訓的,應由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所三方共同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書,并由培訓機構會同用人單位結合相關國家職業標準和用人單位實際需求共同制定培訓方案。
第二十五條 定向培訓項目為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的,培訓機構應按照本市頒布的培訓計劃大綱和相應的補貼標準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在100課時以上的,培訓機構應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準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不足100課時的,由培訓機構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準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后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在滬行業特有工種鑒定機構組織實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未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后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定向培訓補貼與培訓后就業率相掛鉤。定向培訓項
目整班就業率達到80%以上的,培訓機構按整班學員人數和相應的補貼標準申請培訓費補貼;整班就業率達不到80%的,培訓機構只可對被錄用的學員按相應的補貼標準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二十八條 定向培訓補貼經費實行核撥到培訓機構的補貼方式。由培訓機構自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申請培訓費補貼。經所在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后,按相應的補貼條件、補貼標準和補貼比例,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培訓機構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根據本區縣實際做好補貼培訓發展規劃,嚴格落實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條件及程序,對本轄區內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并對其開展的補貼培訓進行質量監管,引導其依法、誠信、規范辦學。
第三十條 本市實行補貼培訓督導評估制度。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轄區內的補貼培訓情況開展督導評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市開展補貼培訓的實際情況,適時開展補貼培訓督導評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加強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抽查和專項審計制度,定期通報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存在違反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存在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并終止承擔補貼培訓協議。
補貼對象經查實違反本市培訓補貼有關規定的,補貼經費不予核銷,并記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第三十四條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本市建立健全補貼培訓信息公開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的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補貼培訓政策及相關操作辦法,且定期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補貼標準。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的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當年度已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基本信息、督導評估結果,以及對補貼培訓實施機構違規違約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補貼對象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的方式,直接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申請相應補貼。
第三十六條 第六條第(一)類對象自行付費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并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被用人單位錄用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三十七條 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校企合作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補貼經費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的外來從業人員培訓項目,以及經批準的面向特殊對象的培訓項目,按本市現有相關規定執行。但上述培訓費補貼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在同一年度內同時享受。
第三十八條 外省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處于繳費狀態的從
業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或者參加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在職從業人員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鑒定或校企合作培養項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生源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參照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期限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本級別。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關于在本市職業培訓中開展政府經費補貼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0]35號)、關于印發關于本市組織實施郊區青年技能培訓的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4]6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訓費用補貼的補充實施意見(滬勞保技[2004]7號)、關于實施政府經費補貼培訓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勞保技[2004]34號)、關于在本市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17]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補貼培訓工作的意見(滬勞保技發[2017]19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 [篇2]
優化培訓補貼政策,讓政策惠及面覆蓋更多群體
在建立“自主擇校、付費培訓、補貼個人”新機制的同時,《暫行辦法》對現行培訓補貼政策也進行了適當調整,讓更多群體得到培訓補貼的好處:
一是對外省市戶籍并且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以及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中外省市生源的學生給予“市民待遇”,他們參加培訓或鑒定,可按本市在職從業人員和本市生源學生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解讀:原來來滬從業人員參
加社會化培訓一直沒有納入補貼范圍,僅僅對由用人單位根據需要組織在崗農民工參加培訓給予專項資金的補貼,這對于同樣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來滬從業人員來說顯失公平。此次政策調整后,給予來滬從業人員以本市在職從業人員同等待遇,他們參加中級以上補貼培訓且鑒定合格的,可按規定享受50%培訓費補貼。此外,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中的外省市生源學生此次也首度納入補貼范圍,鼓勵他們參加培訓或鑒定,促進他們畢業后順利就業。
二是提高定向培訓補貼標準。對按照企業崗位要求開展的非職業資格類的定向培訓,補貼標準提高了25%以上。
解讀:定向培訓是最能立竿見影促進就業的一種培訓形式。提高定向培訓的補貼標準,可以增強培訓機構對失業、協保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的積極性,也可以進一步分擔用人單位崗前培訓的資金壓力,更有效地促進就業。
三是在現有培訓費補貼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單項鑒定費補貼,鼓勵在校學生通過參加中級補貼項目的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解讀:本市自1998年實施培訓補貼政策以來,都是對參加培訓且鑒定合格的勞動者給予培訓費補貼(含鑒定費用補貼)。此次在保留對在校學生培訓費補貼政策的同時,增加了對參加中級鑒定且合格的在校學生給予單項鑒定費補貼的政策,鼓勵學生在走出校園以前就取得擇業的“敲門磚”。
四是通過實施補貼,鼓勵勞動者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方式,直接參加高級以上補貼項目的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解讀:原培訓補貼政策對參加培訓且鑒定合格的勞動者給予補貼。那么對那些因工作等原因沒有時間來參加培訓,但因常年在本職崗位上工作或通過自學已達到較高技能水平的勞動者,一直沒有相應的政策通道。為此,此次政策調整中增加了崗位成才、自學成才的補貼,鼓勵這部分人群參加鑒定取得高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使其技能水平得到相應的認可。
進一步發揮補貼培訓目錄的導向作用,保障勞動者的自主權
盡管《暫行辦法》調整了培訓補貼機制,但由政府制定補貼培訓目錄的做法不變,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當前就業狀況和產業發展趨勢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向社會公布。符合補貼條件的勞動者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項目的培訓或鑒定,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3月1 日,2017年補貼培訓目錄公布,將于5月1日與《暫行辦法》同步實施。
解讀:
補貼培訓目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升級對技能勞動者的需求狀況,行業、企業職工技能提升培訓的需求狀況,以及人力資源市場中技能勞動者的供求狀況。從這個意義上講,補貼培訓目錄的公布可以引導勞動者參加市場急需的技能培訓,促進就業;同時將更多培訓資源吸引到這些培訓項目上來,為勞動者提供更好的培訓服務。
同樣繼續堅持的做法是由學員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的勞動者可在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指導下,自主選擇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并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范圍內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目前,上海以實行申報簽約制度來確定每年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并對其培訓過程實施監管。每年簽約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達 400余家,勞動者挑選的余地比較大。
解讀:由培訓學員自主擇校,而不是由政府來指定培訓機構,這有利于發揮勞動者的自主權,選擇那些誠信等級最優、辦學條件最好、培訓質量和合格率最高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全市所有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基本信息均在職業培訓服務網(#url#)上公布,包括培訓機構的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培訓項目、培訓量、鑒定合格率等。
優化培訓補貼政策,讓政策惠及面覆蓋更多群體
在建立“自主擇校、付費培訓、補貼個人”新機制的同時,《暫行辦法》對現行培訓補貼政策也進行了適當調整,讓更多群體得到培訓補貼的好處:
一是對外省市戶籍并且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以及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中外省市生源的學生給予“市民待遇”,他們參加培訓或鑒定,可按本市在職從業人員和本市生源學生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解讀:原來來滬從業人員參
加社會化培訓一直沒有納入補貼范圍,僅僅對由用人單位根據需要組織在崗農民工參加培訓給予專項資金的補貼,這對于同樣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來滬從業人員來說顯失公平。此次政策調整后,給予來滬從業人員以本市在職從業人員同等待遇,他們參加中級以上補貼培訓且鑒定合格的,可按規定享受50%培訓費補貼。此外,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中的外省市生源學生此次也首度納入補貼范圍,鼓勵他們參加培訓或鑒定,促進他們畢業后順利就業。
二是提高定向培訓補貼標準。對按照企業崗位要求開展的非職業資格類的定向培訓,補貼標準提高了25%以上。
解讀:定向培訓是最能立竿見影促進就業的一種培訓形式。提高定向培訓的補貼標準,可以增強培訓機構對失業、協保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的積極性,也可以進一步分擔用人單位崗前培訓的資金壓力,更有效地促進就業。
三是在現有培訓費補貼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單項鑒定費補貼,鼓勵在校學生通過參加中級補貼項目的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解讀:本市自1998年實施培訓補貼政策以來,都是對參加培訓且鑒定合格的勞動者給予培訓費補貼(含鑒定費用補貼)。此次在保留對在校學生培訓費補貼政策的同時,增加了對參加中級鑒定且合格的在校學生給予單項鑒定費補貼的政策,鼓勵學生在走出校園以前就取得擇業的“敲門磚”。
四是通過實施補貼,鼓勵勞動者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方式,直接參加高級以上補貼項目的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解讀:原培訓補貼政策對參加培訓且鑒定合格的勞動者給予補貼。那么對那些因工作等原因沒有時間來參加培訓,但因常年在本職崗位上工作或通過自學已達到較高技能水平的勞動者,一直沒有相應的政策通道。為此,此次政策調整中增加了崗位成才、自學成才的補貼,鼓勵這部分人群參加鑒定取得高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使其技能水平得到相應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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