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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1、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掌握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基礎知識并經過系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操作。
2、值班人員應堅持不間斷24小時值守,不間斷地瀏覽、分析主屏反映回的監測數據,值班期間應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按規定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通知維護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3、網絡保證24小時暢通,保證正常運行,嚴禁隨便變更系統設置,參數的變更必須報請值班隊長同意后方可變更,監控系統應按規定正常聯網運行、安全信息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傳。
4、各類傳感器應按規定在計算機內標注正確位置,并根據采、掘工作面的實際狀況及時變動監測系統圖。監測系統圖必須每月根據實際狀況進行改動且反應實際。
5、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空調系統 UPS 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6、嚴禁在監測主機上運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互 聯網、玩游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將嚴肅處理。
7、值班期間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監測隊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程序,認真 填寫值班記錄,詳細記錄終端反映上來的信息數據和參數,并在日報上注明異常信息的地點、原因、持續時間、報警斷電次數、饋
電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8、值班過程中,發現問題應按故障處理程序向值班領導匯報,未通知有關人員處理,影響生產進度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值班過程中必須對煤故安全生產的要害部分、設備如礦井主要通風機、瓦斯抽放系放、煤氣發電站、井下工作面的局扇、主要監測點的瓦斯變化等的運行情況重點監視,重點掌握,有異常應按規定立即匯報生產調度及礦值班領導。
10、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責成有關人員進行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期間,必須與有關部門積極聯系,采取安全措施,同時報告礦值班領導。凡在規定內的各級故障超過8小時,必須向市煤管局匯報。
11、網絡出現故障應立即報告網絡技術責任人,積極組織搶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作好記錄。
12、值班期間,有責任通過IP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接受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各種文件、指令、通知等,并應及時上傳匯報煤礦有關情況,貽誤安全監測系統工作的,追究相關責任。
煤礦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確保我礦安全監測監控信息網絡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管,有效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遞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禹州市煤炭工業管理局信息調度中心統一組織實施監測監控系統信息聯網系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等工作,系統的方案設計、系統結構、建設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上傳數據統一設計格式傳輸。
第三條 監測監控系統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的要求,安裝產品合格、數量足夠、位置正確的傳感器,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四條 確保網絡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置和參數,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由專人負責運行和管理,配備專業的網絡管理技術人員。
第六條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規范等管理制度,認真填寫運行日志,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七條 建立對網絡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維護制度,保證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第八條 配備的IP電話,是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的組成部分,專門用于安全生產的調度指揮和網絡調試,固定在監控室并保證暢通。
第九條 建立專用各類井下傳感器、探頭等檢查、驗收的責任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
第十條 保證監控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空調系統、UPS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第十一條 使用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的封閉專用內部網絡,嚴禁和其它網絡(如:國際互聯網)相接。
第十二條 操作人員以及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信息網絡從事危害網絡安全和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或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利用網絡傳播和發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網絡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運行操作人員和用戶設置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用戶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第十四條 監測專用計算機不得運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
序,嚴禁打字、上國際互聯網、玩游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監控室內微機必須配置防火墻,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絡漏洞,不受黑客攻擊。
第十六條 監控室內微機必須配備防病毒服務器及指定網絡版防病毒系統,各應用服務器、網絡工作站安裝相應客戶端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病毒庫,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定期備份監測數據庫信息,建立數據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搶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通信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線路運營商取得聯系,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第二十條 系統出現故障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超過1小時應向主管部門報告,有故障不報告者,視為系統無故障停止運行。
第二十一條 系統操作人員應由具備經過煤炭行業培訓和計算機專業基本知識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要求相對保持監管系統操作人員的穩定性。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進行系統運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設置監控信息中心機構負責管理煤礦瓦斯監測網絡系統,要配備熟悉計算機和煤礦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進行24小時值班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 信息網絡系統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處理、上報的,由礦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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