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監控裝置的安裝
1、采掘面作業規程中要有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并有詳細的文字說明。注明分站、傳感器、電纜敷設的位置及數量,說明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及被控開關和斷電范圍。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2、在采掘工作面供電設計和安裝機電設備時,施工單位和機電部門必須根據監控系統斷電范圍的要求,提前三天向通風科提供斷電控制接口及監測分站電源位置,使供電總開關與監測分站、風機布置在進風巷道內的同一地點(相距不得超過30米)。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元。
3、通風隊監測組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瓦斯監控分站要嚴格按照標準安裝,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分站的電源應取自被控開關(或總開關)的電源側;設置甲烷傳感器和其它傳感器;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風電閉鎖、風電瓦斯閉鎖(3%斷電閉鎖)。瓦斯斷電被控開關必須全部安裝饋電狀態傳感器,采區主要風門必須安裝風門開關傳感器。否則,對通風隊罰款200元/臺。
4、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不得大于300mm,距巷幫不得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迎頭甲烷傳感器必須懸掛在風筒的另一側,否則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次。
5、回采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
上隅角甲烷傳感器位置應距巷幫和老塘側充填帶均不得大于800mm;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距切巷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管理。回采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通風科監測組負責。
6、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迎頭不得大于5m的位置;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掘進工作面迎頭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距迎頭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通風科監測組負責。
8、瓦檢員每班要認真檢查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及監測電纜吊掛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要現場整改,并每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瓦檢員監督不力的,對瓦檢員罰款50元。
9、安全監測電纜要吊掛平直,不得與動力電纜、管路、風筒纏繞,要與動力電纜保持300mm的距離或安裝在另一側。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10、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不當,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個。
二、傳感器的標校
1、為區別瓦斯超限和標校甲烷傳感器,標校前通風科監測組提前把甲烷校檢地點、標準氣樣濃度、標校時間報通風調度(微機監控中心)、生產調度。標校甲烷傳感器前,要先通知礦通風調度及生產調度。同意后方可標校。否則,對通風隊監測組罰款100元。
2、每周六、每周日八點班8:00—12:00為標校甲烷傳感器
時間,對于存在問題的甲烷傳感器要隨時進行標校,特殊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標校時間按安全技術措施所定時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影響甲烷傳感器標校。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每周六八點班9:00—11:00為標校車載式斷電儀時間,裝有車載式斷電儀的電機車要按時集合到充電硐室,機運隊或電機車司機不得影響車載式斷電儀標校。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4、甲烷傳感器誤差超標時,應立即進行處理,誤差規定范圍如下:瓦斯濃度在0.00%~1.00%時,允許誤差±0.10%;瓦斯濃度在1.00%~2.00%時,允許誤差±0.20%;瓦斯濃度在2.00%~4.00%時,允許誤差±0.30%。
5、瓦檢員每班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報監測值班員,每少對照一個甲烷傳感器,對瓦檢員罰款50元。
三、瓦斯、風電閉鎖管理
1、通風科監測組負責瓦斯閉鎖線的安裝、維護、拆除。
2、通風隊負責風電閉鎖線的安裝、維護。
3、設計供電方案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預留斷電接口。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4、通風科(隊)要正確設置測點的斷電點及斷電設置。否則,對通風科(隊)罰款100元。
5、通風科(隊)在安裝閉鎖時,必須有通風科安全監測工、通風隊機電隊長、施工隊機電隊長、在場監護,三方當場測試瓦
斯、風電閉鎖功能。私自接者罰款100元。
6、采掘工作面有閉鎖總開關而沒有設“閉鎖”點的或沒接閉鎖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7、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經通風科(隊)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罰責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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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隔7天由通風科檢測組、通風隊、機電科共同參與,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通風科檢測組、隊要建立專項記錄。否則,對通風科檢測組、通風隊、機電科各罰款100元,無記錄罰款30元。
9、在測試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閉鎖功能時,若有一項不符合《規程》要求,由通風科、通風隊、機電科共同查找原因,并當班進行處理或落實,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10、瓦檢員若發現停風、瓦斯超限、閉鎖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通風科、機電科、通風隊共同處理,對有責任的單位罰款1000元。
11、每月通風科組織一次,由機電科、安全質量科、通風隊參加,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閉鎖功能,風電瓦斯電閉鎖、自動倒臺進行抽查。每少組織一次,對通風科罰款50元,少參加一人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制定方案進行處理,并將檢查結果上報礦總工程師。
四、安全監控裝置的使用維護
1、采煤工作面在回采過程中,需回收的監測電纜由通風科監測組及時回收升井,采煤隊根據回采進度及時回撤外移甲烷傳
感器和監測電纜,并按規定位置及電纜懸掛要求懸掛。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2、在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里段替棚或在動壓區維護巷道時,必須由施工單位對監測電纜和甲烷傳感器采取保護措施。否則,出現問題另行處理。
3、掘進工作面在放炮前由施工隊班組長負責將迎頭甲烷傳感器外移到風筒另一側的安全位置,嚴禁與風筒同側吊掛,且能正常監測瓦斯,現場由瓦檢員、放炮員監督,否則不允許放炮,炮后在瓦斯不超限的情況下由班組長要及時將傳感器恢復到規定位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4、巖巷在噴漿期間,迎頭甲烷傳感器要用白色食品袋包裹好,在甲烷傳感器吸氣孔處把食品袋剪個孔,不影響監測瓦斯。不采取保護措施,造成甲烷傳感器表面有巖漿的,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對班組長罰款50元,對瓦檢員罰款30元。
5、井下所有巷道在進行擴修、落底、回收、安裝及設備運輸時,都必須由施工單位對安全監控裝置采取保護措施。否則,出現問題另行處理。
6、巷道在灑水、放炮等過程中,未采取保護甲烷傳感器、電纜等措施,造成傳感器失靈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7、破壞監測設施(包括糊探頭、破壞監測分站、短接閉鎖開關等行為),造成監測信號失真的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干部撤職、職工開除、協議工解除合同。
8、無計劃停止監測分站電源,中斷監測信號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另按誤時計,每分鐘罰款5元。
9、監測裝置(監測分站、傳感器、開停、遠程斷電器、電纜、接線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區域劃分的單位負責,丟失監測裝置的,按設備原值賠償。各區域監測裝置出現故障時,相關區隊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匯報,以便及時安排處理。
五、監控中心
1、監控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制,值班人員嚴禁脫崗、空崗,否則罰款50元/次。
2、值班人員上班期間必須注意力集中,隨時觀察井下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處理,否則罰款50元/次。
3、值班人員上班期間不準干與工作無關的其它事情,保持室內衛生干凈、清潔,否則罰款10元/次。
4、要認真做好各種記錄、報表,保存好各種資料,否則罰款50元/次。
六、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由通風科、安質科、調度室、機電科負責監督落實。
礦井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和使用,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隸屬通防區管理;使用和安裝中的技術問題由技術科負責指導;終端檢測、工作人員和設施安全問題由安監處監督檢查;數字傳遞,信息的反饋由礦調度室統一協調;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由礦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
二。通防區成立安全監測組,負責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維護、調試、標校和運行操作。安全監測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1.安裝:安裝所需的設施、電纜、附件的技術、性能指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并與系統主機相配套。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串聯風等地點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安裝安全監控裝置的其它地點要安設安全監控探頭。特殊情況無法安裝安全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安裝瓦斯斷電儀。
2.應安設安全監控裝置探頭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安設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送通防區和有關部門。通防區接到申請后要及時制定計劃和組織人員按規定安設安全監控 裝置,申請單位要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入井的安全監控裝置必須在井上通電48小時,經調試合格能正常運行后方可入井安裝。瓦斯斷電儀的安裝使用按〈〈甲
烷斷電儀的安裝與使用實施細則執行〉〉。
3.安全監控裝置中的甲烷監測裝置的安裝從主機到分站再到各使用地點的局部扇風機、泵站或移動變電站的主線路由通防區負責,由此向里傳感器方向的線路、包括斷電器和甲烷傳感器由使用單位負責, (安裝中的銜接問題由雙方共同解決,安裝中的技術問題有通防區協助解決,安裝后的調試問題由使用單位協助解決)。所有線纜、接線盒、傳感器由通防區統一管理,安裝或需要延長電纜時統一到通防區領取;撤除或收縮電纜時要及時將不使用的電纜和接線盒等附件交回通防區;通防區要建立材料領用、交回登記臺帳,詳細記錄領交材料的型號、數量,對非正常損壞或丟失的要按原價嚴格考核。對使用當中的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數字漂移由使用單位按要求及時調整。損壞傳感器、電纜及其附件時要及時通知通防安全監測室,及時處理。對因管理不當造成損壞不及時通知的,一旦查出嚴格考核。
各地點甲烷傳感器的安裝位置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甲烷斷電儀按《甲烷斷電儀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執行。
安全監控裝置中的其它傳感器的安裝、調試由通防區負責。
4.調試: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要求標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并有記錄可查。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的,要有計劃的升井
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和校正并有記錄可查。
5.維護:安全監測人員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井下分站及電纜是否正常,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因故檢修監測裝置或相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系統運行時,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后方可進行。
非安全監測專業人員不得在井下擅自拆開裝置的附屬設備和傳感器。
監測監控室要有充足的配件、附件、電纜和各類傳感器備用。并建立設備、配件管理臺帳。
6.操作: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必須時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的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和、局扇開停狀態主要風門的開、閉狀態。發現報警,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通風區和 礦調度室。
系統微機操作人員每日打印監測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并報分管副總審閱。通防區值班干部每日要核對瓦斯檢查日報與系統監測日報,當兩者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需要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系統值人員要隨時注意觀察井上下的數字信息的正常傳遞,及時掌握監控區內的情況,對調度室下達的各項指令要及時反應到系統控制中,確保礦井安全生產。使用中的監測裝置斷電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采掘工作面、井巷等地點瓦斯濃度降到規定濃度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三.監測監控室要設立“儀器設備管理牌板”,繪制“安全監測
系統圖和配電點配電系統圖”,制定“監測維修工技術操作規程和監控系統控制人員操作規程”。
四.監測監控室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對值班期間監控裝置的運行情況要做好記錄。監測監控室內的計算機、打印機只能做監控和打印報表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該設備做與監測監控無關的事宜。
五.監測監控室必須保持衛生清潔、無雜物,溫濕度適宜。所有操作臺面、設備、儀器儀表不得有灰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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