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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站交接班制度
為保證我礦的監控系統工作安全穩定運行,特制訂本制度監控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1、未明確職責,交接班時雙方應履行交接手續,接班人應提前10分鐘到達,由值班員查閱交接班記錄簿,了解有關運行工作事項,確認各項工作無誤后,由交班、接班人員先后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名,完成交接工作。
2、當班人員因故提前離開或遲到應有專人代替,亦應該辦理交接手續,絕對不允許不辦理交接手續而離開崗位。交接禁止使用電話等通訊方式或途中進行交接班。接班人員未到崗位,接班人員不得離開監控室,不到者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規定嚴重處理。
3、交接班手續未結束前,一切工作應有交班人員負責。交班人接班手續結束后,一切工作應由接班人員負責。交接班的內容一律以記錄和現場交接清楚為準,凡遺漏應交代的事情,由交班者負責;凡未接清楚聽明白的事項,由接班人負責;交接班雙方都沒有履行交接手續的內容雙方都應負責。
4、交接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穿工作服、精神飽滿、對工作高度負責。
監控中心站交接班制度 [篇2]
消防中/監控中心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必須提前十五分鐘到崗,做好交接準備;
2、上崗前必須按規定著裝,檢查儀容儀表,精神面貌良好;
3、接班人須檢查崗位設備運行情況;
4、交班人須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中,要求字跡清晰、內容完整;
5、交接人須將消防應急工具,相關資料如數交接,不得遺漏;
6、接班人未到時,交接人不得離崗,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7、交接班雙方應在交接班記錄中簽字,確認交接;
8、突遇緊急情況,接班者須認真協助交班者進行處理,待處理完畢后,再完成交接班;
9、接班人醉酒、情緒不穩、意識不清、不得進行交接班;
10、交接班雙方不得進行電話或口頭以及他人代替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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