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監控管理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和動態監控的要求,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按照相關部門充分應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加強安全有效監督精神和企業安全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安全副經理對GPS監控管理系統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經常檢查督促職能部門對GPS監控工作和監控中心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經理工作職責
第三條參加制定公司GPS監控管理規章制度,每月召開一次負責GPS監控管理工作有關人員的工作會議。
第四條根據公司車輛運行線路、車輛和從業人員的狀況落實GPS道路運輸監控責任制,協調相關部門為監控系統提供組織保障。
第五條組織參加GPS監控管理檢查,督促指導工作,對查出的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要有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和職能部門的要限期整改,以防后患。
第六條協助公司經理搞好GPS監控管理工作。組織并參加對GPS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GPS監控基礎管理工作的檢查,使之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第七條堅持安全生產的方針和原則。把GPS監控管理制度納入責任書內,嚴格管理。
第三章安全科工作職責
總則
第八條安全科是公司GPS監控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主管領導、分管領導負直接管理責任。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對GPS監控中心檢查、督促、指導,實行全面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每月召開一次GPS監控管理工作會議,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并實施適應公司生產的各項GPS監控管理規章制度,扎扎實實抓好GPS監控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
第十條完善落實GPS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職責,建立健全GPS道路運輸監控基礎臺帳,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及相關工作,并確保監控中心資料準確、齊全、真實、有效。
第十一條每月的GPS道路運輸安全監控以及處理情況填表匯總報公司領導,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召開相應專題會議研究,報公司同意后組織實施,確保落實到位。
第十二條制定各種相應措施,并按照公司相應管理規定及時處理GPS道路運輸安全監控中所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章現象和各種突發事件。
第十三條督促檢查GPS監控管理操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做好GPS道路運輸日常監控及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確保平臺系統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制定GPS安全管理駕駛員違法記錄表(含疲勞駕車、超速行駛、糾正措施、監控信息記錄),每天匯總,根據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認真分析GPS系統數據,及時擬定相應措施,預防交通事故,加強業務學習,充分利用科技優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針對天氣、道路狀況,運用GPS監控系統對駕駛員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每月召開GPS監控管理人員安全學習會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章 GPS監控管理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第十八條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脫崗,嚴守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隱瞞不報和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工作時間負責監控公司車輛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公
司安全科報告。
第二十條操作人員應對每開發班出現的異常情況進行匯總,并及時報告,并保留原始記錄。
第二十一條做好車輛監控日常記錄,并做好上下班之間的交接。
第二十二條操作人員,須每日通過平臺檢測中心監控車輛攝像系統,確保使用正常,對出現異常及時報告,并查明原因,且保證在次日前恢復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負責平臺使用及正常維護,保證監控平臺運轉正常,平臺發生故障及時與關聯單位聯系,及時排除故障。
第二十四條發現重大以上安全隱患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如超速達50%(含)以上、高速公路上停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行為,以便公司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負責對車輛進行動態監控,及時將車輛保險,二級維護,從業人員狀況等相關基礎數據錄入工作平臺內,并根據信息提示及時報告,確保存儲資料的齊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嚴禁將平臺使用權交與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條次月2日前以報表形式向公司安全科報送平臺上月的監控管理工作情況。
第五章 GPS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將按規定設置相應的GPS管理機構,配備相應人員、設施、設備,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工作經費。
第二十九條公司安全科是處理GPS違章的主要職能部門
第三十條 GPS監控管理操作人員有效利用GPS對公司車輛的運行動態24小時監控,節假日及超長線路運行車輛需做到全方位監控管理,次日向公司安全科報送監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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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GPS監控管理操作人員每天早上必須針對當天天氣情況向所有車輛發送兩次警示短信到車載終端,提高駕駛員行車安全警惕性。
第三十二條 GPS監控管理操作人員發現有車輛超速及其他違法行車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其發送警示短信,對連續超速等較嚴重的情況,經電話聯系駕駛員,作好記錄,并及時向公司安全科匯報。
第三十三條 GPS監控管理操作人員要及時記錄車載終端反饋信息,做好日常的監控臺帳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若發現重大安全行車隱患時及時向公司安全科匯報。
第三十四條為保證GPS平臺監控的及時有效,各駕駛員必須保證車載終端的正常開通,以定時向中心發送信息。車輛行駛過程中,禁止向GPS 監控管理平臺發送與車輛安全行駛無關的信息,若出現特殊情況和緊急救援情況須向監控平臺發送緊急報警。
第三十五條當車載終端向監控平臺發送緊急報警時,GPS監控管理操作人員應立即了解清楚詳細情況并報告公司領導,做好詳細記錄。
第三十六條 GPS監控管理操作人員獎懲規定:
(一)認真履行監控管理職責,未按時上下班,發生一次處50元罰款;擅離職守、脫崗,將平臺使用權交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沒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調離崗位并承擔法律責任。
(二)不按規定程序做好記錄,登記臺帳,報送報表,及時錄入相關數據和建立檔案的處罰款50元,并限期整改。
(三)不按規定對車輛攝像系統、旅客裝載情況進行檢查及記錄,出現差異情況未及時報告的,發生一次處50元罰款。
(四)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有意包庇,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理的,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調離崗位。
(五)GPS監控、管理和使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人員將進行通報表揚,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職責
(一)駕駛員應學會正確使用GPS車載系統,了解GPS車載系統的功能,操作GPS車輛定位系統應注意行車安全。
(二)確保GPS車輛終端處于開機狀態,嚴禁人為破壞車載終端的正常使用,嚴禁私自拆除或改變車載終端的結構。車載終端若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
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時進行維護。
(三)嚴禁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行駛中隨時關注終端信息。
(四)SIM卡是GPS車載系統的信息傳輸載體,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
(五)若使用中出現問題及時向公司匯報。
(六)遵守各項安全行車制度,平臺要求糾正的違章行車提醒后應及時改正。
(七)保護好GPS車載終端,行駛中不得私自關閉GPS車載系統。 第三十八條駕駛員獎懲規定
(一)超速處理規定:
1、超速不足50%的,發生一次罰款100元(短暫超速或經語音提示及時糾正除外)。
2、超速達50%(含)以上的,予以解聘,并自行負責到執法部門接受處罰。
(二)超時疲勞駕駛:
1、一次連續駕車超過4小時的通過GPS語音信息警示,責令更換駕駛員,并處罰款200元。
2、一天累計駕車超過8小時的通過GPS語音信息警示,責令更換駕駛員,并處罰款500元。
(三)超員處理規定:
車輛若發生超員現象,當班駕駛員自行負責到執法部門接受處罰,并處罰款500元。
(四)在使用GPS車載終端設備時,如發現系統出錯應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科處理,如因不及時通知而造成數據未及時反饋到監控中心,將處200元罰款。
(五)擅自斷線、拆線或改變GPS車載終端設備的SIM卡號,尤其是移動攝像頭,將視其情節處100到1000元罰款,并在全司通報批評。
(六)不按正確方法使用或故意造成GPS車載終端設備損壞,其維修費用除駕駛員自行承擔外,公司還將視情節處1000元到3000元罰款;若情節特
別惡劣的將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條超速標準:以國家法律法規及公路限速標志為準。
第四十條超時標準:嚴格按照“兩部一局”相關規定,要求駕駛員連續駕車不得超過4小時,24小時內累計駕車不得超過8小時,并做好交接-班記錄,違反此規定就定為超時疲勞駕車。
第四十一條超員標準:以車輛座位數為準。
第四十二條駕駛員若全年未違反本辦法,表現突出的,公司將在年終評比優秀駕駛員,并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gps監控管理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篇2]
1 目的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省、市運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提高對運行車輛現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車輛運行狀態,促進我司道路運輸安全,規范道路運輸汽車行駛記錄儀(GPS)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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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所有車輛GPS監控管理系統的安裝與使用。
3 職責
3.1公司GPS監控平臺工作職責
l、負責與主管部門GPS管理系統聯系,對所屬營運車輛的運行速度、時間進行設定,指導和監督車輛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
2.完善落實GPS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GPS道路運輸監控基礎臺帳,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上報工作。
3.將每月的GPS安全監控處理情況上報公司技安科,并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召開相應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并負責檢查落實、整改到位。
4.對車載終端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確保車載GPS系統設置完好。
5.及時處理GPS道路運輸安全監控中所出現的各種違章現象和各種突發事件,做好信息登記、反饋、上報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監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時間。
7.將當月GPS監控情況(統計表)及處理情況在每月安全例會上進行通報。
8.負責GPS監控人員的日常管理,經常檢查督促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操作。
3.2 GPS監控人員工作職責
1、監控人員必須保證GPS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隨時掌握所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包括車輛的準確位置、行駛速度和方向。
2、做好車輛監控的日常記錄,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領導。
3、監控人員嚴守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不得徇私舞弊、瞞報和弄虛作假,平臺發送信息應用語規范、簡單、明確。不得發送與監控管理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
刪除監控和發送的信息,嚴禁利用平臺進行短信聊天,嚴禁發送黃色、反動信息和從事反黨宣傳。
4、當車輛發送求助的盜、搶等手動報警信息時,監控人員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科,并根據報警信息對當事車輛實施跟蹤監控,及時向事發當地110報警中心報警。
5、監控人員嚴禁將平臺使用權交與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
6.監控人員在沒有特別的批示下不得私自向車輛發送調度指令。
7.監控人員根據公司提供的各類型車輛在不同等級路段的時速規定對車輛進行時速設置,不得隨意更改或不按規定設置車輛時速。
8.監控人員接到車輛違章超速報警時,及時向駕駛員發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駕駛人員降低車速以保證車輛行駛安全,同時每月底將車輛違章報表送公司安全科和運管部門。
9.監控人員根據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連續行駛時間和中途停車休息時間以及超長線路營運車輛中途更換駕駛員的規定,及時給駕駛人員以提示,對不按相關規定執行的車輛,做好監控記錄并提出處理意見。
10、監控人員應將需要的監控信息如:定位次數、違章車輛處理情況、值班情況、數據統計分析情況、數據分析情況等及時上報公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控管理平臺。
11、做到平臺軟件及時升級,認真學習軟件中的各項功能。
3.3 駕駛員GPS車裁終端使用職責
1、確保GPS車載終端處于開機狀態,并按有關說明正確使用、維護和保養,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壞GPS終端系統,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車載終端系統若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時進行維護。
2、嚴禁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隨時關注終端系統信息。
3、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載終端是否良好進行檢查,確保車輛行駛過程中車載終端正常運行。
4.營運車輛出車前向車輛所屬公司監控管理平臺發送車輛和駕駛員確認信息,確保監控管理中心掌握出車時的真實情況。在車輛到達終點或停止營運時,駕駛員應逐條閱讀完車載終端的未讀信息以便及時獲取相關指令和提示。
5、營運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私自關閉車載系統,不得向監控管理平臺發送與車輛行駛無關的信息和虛假的緊急報警信息。
6、營運車輛駕駛員收到監控管理平臺發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須立即糾正違章行為,確保車輛按照有關規定正常運行。
7.為保證安全,只能在車輛停駛時操作使用終端,閱讀相關信息或接聽、撥打車載電話,車輛在進入加油站時,禁止接聽、撥打車載電話或打開液晶屏。
8,車輛在運行途中遭遇惡劣天氣、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車輛拋錨或搶劫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監控管理平臺發送信息進行報告,監控平臺根據情況提供相應的幫助和指示。
4 工作要求及獎懲制度
4.1、對GPS監控平臺人員懲罰制度
l、公司GP S監控平臺未在規定時間內對營運中的貨運車輛實施監控的,發現一次對公司監控人員處以 500元的罰款。
2.GPS監控中對運行中超速、緊急報警等未及時提出警告或未上報有關部門的,發現一次處以100元的罰款。
3、發送與監控管理工作無關的信息或利用平臺進行短信聊天,出現一次處以500元的罰款。
4、在GPS平臺上發送黃色、反動宣傳信息的,發現一次立即下崗。
5.在沒有特別批示下私自向車輛發送調度指令的,出現一次處以100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立即做下崗處理。
4.2、營運貨車駕駛員使用GPS懲罰制度
l、凡安裝了GPS的車輛,營運情況下必須24小時開啟,如有違反一次處以500元罰款,節假日加倍。
2、擅自拆卸或破壞GPS車載設備的由車主自費維修,公司并給予罰款500元處理。
3、平臺發出指令后,兩分鐘內不執行者,每次罰款500元,一日內發生兩起者,罰款1000元;每月發生三次者,除罰款外,公司將取消駕駛員駕駛公司籍車輛的資格。
4、營運途中私自關閉GPS車載系統者,每次處以500元的罰款,重者加倍處罰,并處以駕駛員停運學習一周。
5、每月超速行駛次數達3次,罰款2000元;3次以上者,除加倍罰款外,駕駛員停運學習一周,屢教不改,取消駕駛公司車輛資格。
6.假報、誤報信息者,每次罰款 500元,重者加倍罰款外,停運學習3天。
7.不按規定線路運行的,每次處以1000元罰款。
8.GPS監控發現車輛擅自出車的處罰2000-3000元,并停車整改,取消年底評優資格。
4.3對GPS監控平臺人員以及營運貨車駕駛員使用GPS獎勵制度
每年末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將組織對GPS監控平臺人員和營運貨車駕駛員使用GPS的情況進行評比考核:
1、對GPS監控平臺人員嚴格執行以上情況良好,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500-1000元的現金或同等價值的物資獎勵。
2、對營運貨車駕駛員使用GPS嚴格執行以上情況良好,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500-1000元的現金或同等價值的物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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