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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監督信息統計制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國家統計局批準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為加強《制度》的貫徹執行。現就有關事項如下:
一、認真學習《制度》,確保《制度》的貫徹落實
統計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及時、全面、準確的統計數據為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學的決策依據。《制度》是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法定的規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規范作用。該《制度》從統計范圍、統計內容、報送時限、報送要求及各項規范統計報表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領會其實質,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堅決予以貫徹落實,扎實推進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工作。
二、認真執行《制度》中關于統計范圍的相關規定
1、統計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2、跨地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發生事故后,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
3、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工礦商貿事故不列入統計范圍。
4、分承包工程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凡沒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經濟上是否獨立核算,都由總承包單位統計。
5、專業救護隊救援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所屬非專業救援人員或者其他公民參加事故搶險救災時傷亡的,應納入事故統計;武警、消防戰士在事故搶險救災時傷亡的,不納入事故統計。
6、非本單位員工以個人名義承包單位工程發生的事故,由發包單位統計。
7、勞改系統生產經營單位人員或刑滿就業、勞教期滿企業留用人員及正在勞改、勞教中的人員發生的事故,均應按事故統計。
8、單位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公安部門證明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不按事故統計。
9、單位租賃及借用的各種運輸車輛,包括司機或另聘司機,執行該單位的生產經營任務,發生的事故應按本單位事故統計。
10、因設備、產品不合格或安裝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單位發生事故的,不論其責任在哪一方,均由使用單位統計。
11、已報送快報信息的事故,必須進入當期統計。已納入事故統計的事故,必須按照事故認定的有關規定,經批復同意后方可從事故統計中剔除。
12、鐵路企業發生的事故(不含鐵路行車和路外事故),應統計在工礦商貿事故中。
13、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種設備事故,應統計在工礦商貿事故中。
14、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納入統計。
15、煤礦事故包括煤礦生產和基本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⑴正式移交生產礦井,從事井下作業人員在煤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⑵生產礦井地面作業廣場原煤生產服務系統,如:礦山壓風、通風、排水、選煤、供電、調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檢修、礦燈房等發生的事故; ⑶正在施工的新建礦井、分期投產尚未移交部分發生事故。 三、發生工程事故信息統計表
工程安全監督信息統計制度 [篇2]
近日,我局制定并印發了《臨江市》。該工作制度共有六項,旨在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效能,夯實平安工地安全基礎,以扎實有效的工作,推動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更上一臺階,努力建設“平安臨江”。
一、建筑安全例會制度
每月召開一次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例會,由局里分管領導主持會議。局建工科、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全體人員參加。工作人員匯報上個月施工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主要情況、存在問題、新發現產生的安全隱患內容,交流各自的工作心得,討論、研究解決有關問題,提出下個月的工作要點、工作目標。
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工作交底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在接到安全報監手續后,三個工作日內,到達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條件核查。同時與建設工程的各方主體簽定《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各方主體責任,進行安全監督交底;明確安全施工控制要點,專項治理要求和監督程序;檢查項目部安全機構、人員配備、安全目標和各項安全制度的建立情況。
三、建設工程安全檢查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每月依據工作重點,對轄區內的每一個工地檢查不少于二次,依據《JGJ59—2011標準》進行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對于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向施工企業發出暫時停止施工通知書;對于發出限期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通知書的建筑工地,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督促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施工企業,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將提請住建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四、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制度
在轄區內,若發生四級以上(含四級)重大安全事故(按建設部3號令劃分),站內獲取信息者立即報告站領導,督促施工企業按規定調查處理報告,同時報局領導,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責令現場停工整改。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監督落實。
五、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檔案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所有報建工程建立安全監督檔案,要認真做好監督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其主要資料有報監材料、日常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獎罰材料等。工程完工后,報站核查存檔時間不少于一年。
六、安全違法行為“曝光”制度
建設工程的各方主體在安全施工存在《隱患整改通知書》未按期整改、被責令停工、受行政處罰等違法行為的,在《臨江報》上予以發布,并記入建筑活動“不良行為”檔案;定期以局名義通報重大安全違法行為,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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