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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質量監督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進機制,確保項目質量管理目標的實現,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公司管理體系文件》及《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二級及以上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設施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條 質量監督檢查是指公司派職能管理部門(工程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承建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對有關責任主體的質量管理行為、規范化施工情況以及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進行的抽查活動(以下簡稱監督檢查)。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目的
1、發現和糾正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
2、為綜合評價工程參建單位的工作提供客觀依據;
3、部分檢查資料作為工程質量鑒定的依據。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依據
1、公路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關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第六條 監督檢查實行監督責任人負責制
監督責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對項目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人或組織,應對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第七條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督責任人應根據受監項目工程特點和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完成后形成監督檢查工作臺帳。
監督檢查工作臺帳是每次監督檢查的時間、主要內容、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匯總記錄。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八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行為、規范化施工、工程實體質量三個方面。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檢查質量管理的薄弱環節。
質量管理行為檢查的主要內容:項目部合同履行情況、執行質量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運轉情況,人員素質,工程自檢、抽檢資料等。
規范化施工檢查的主要內容:工程實施過程中關鍵部位、重要工序的規范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實體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實體的質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觀質量等。
第九條 結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所列的關鍵項目應進行重點抽查。各抽查項目的檢測數量應相對平衡,權值為3的抽查項目的抽查點數應不少于每次抽查總點數的15%。
第三章 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條 對項目部的檢查,檢查頻次為每季度檢查一次。 監督檢查的方式分為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三種。
全面檢查是通過巡視、查閱資料、對工程實體及原材料質量進行抽樣檢測試驗等措施檢查受監項目質量管理、規范化施工情況和工程實體質量,掌握全面質量狀況。
專項檢查是通過查閱資料和對工程實體質量抽樣檢測對受監項目某建設環節、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針對性的深入檢查。專項檢查可分為對項目部履行合同情況、內業資料、、原材料、施工工藝、工序或部位的檢查。
巡視檢查是查看施工現場,檢查規范化施工情況、工程外觀質量及質量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全面檢查應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檢項目部。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資料分析與反饋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完成后,應按抽查項目分項、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數據,向分管經理反饋。
第十三條 抽查項目實測值評價標準嚴格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結束后,應及時在工程現場反饋檢查結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下發《現場審核檢查單》、《不符合、糾正預防措施通知單》《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記錄》等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 工程經營部要求受監項目部對《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記錄》中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和落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每次監督檢查完成后按項目單次檢查數據匯進行匯總。并可定期將有關抽查數據匯總,作為分析動態質量狀況的依據。
第十七條 受監項目完工后,宜將部分監督檢查數據匯總、整理,作為工程質量鑒定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監督檢查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經營部對每個受監項目應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工程開工后至竣工驗收前所有監督檢查資料由監督責任人負責收集、管理、保管。
監督檢查資料包括檢查計劃、檢查工作臺帳、檢查通知、檢查數據匯總表等資料和必要的聲像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不適用于工程質量鑒定檢測。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人員須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監督檢查中須堅持科學、公正的工作原則,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工程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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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質量監督制度 [篇2]
1、目的及適用范圍
1.1為嚴格履行工程合同中的質量標準承諾,提升公司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實現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目標,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2、目標
2.1 達到合同/協議承諾,竣工驗收一次通過,杜絕質量事故發生。
3、職責
3.1 在公司的領導下負責公司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3.2 由機動能源部組織實施。
3.3 由審價部門對工程材料價格進行審核。
4、具體內容
4.1各施工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建立質量管理機構,設置專職質檢員,建立質量責任制,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對各自施工工程范圍的施工質量負責。
4.2施工單位應按照新修訂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系列規范的標準,控制工程質量,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指導思想,采取有效的手段,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為施工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4.3業主要求施工單位按照本工程的總體質量目標參與全部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單位應按照總體質量目標,針對充分滿足使用功能、設計效果和觀感質量,全面提高工程質量整體水平的目的,提出合理化建議,并且配合監理單位加強施工單位自身質量管理能力,充分強化和調動工程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和積極性,實現全員、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4.4 為了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優質標準,每周至少定期一次由監理組織,業主、施工單位責任人參加質量檢查,對本周完成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對不合格工程或質量隱患下達整改指令,并將評定結果在監理例會上通報。
4.5施工單位應服從監理、業主項目負責人的各項口頭或書面的整改要求,對不服從管理的施工單位,報公司部門領導,經批準后可采取強制措施。
4.6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分項工程作業設計或施工方案,報業主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實施,方案必須符合工程總體質量目標要求。
4.7 各分項分部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檢驗標準、設計和相關合同文件要求,材料進場時,提供產品合格證和有效質量證明
文件,按照規定需要復檢的材料,必須有施工單位和監理方見證取樣,并送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檢驗。
4.8 對施工單位私自更換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品牌或自行更換具有同樣效能的材料的行為,一經發現將給予嚴厲處罰,并對已施工的部位予以返工處理。
4.9 施工過程中的上一道工序未經驗收,不得進入下道工序的施工,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責任人對分項工程的工序節點和成品驗收,驗收時必須先向監理報驗,并提前24小時向監理單位送報驗材料。
4.10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是施工質量可追溯的依據,各單位應該與工程同步,及時有效的整理,要求項目齊全,內容具體,手續完備,真實、準確、可靠。工程資料的填寫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050328—2001和《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統一用表》的規定整理填寫。
4.11工程竣工時,施工單位必須交業主四套完整的竣工資料,其中一套必須是原件,復印件必須字跡清晰,有關簽字完整有效。
5、機動能源部施工管理員相關職責
5.1協助部門領導做好工程項目的前期運作。
5.2參與土建工程招標資料、文件的審查和評標工作,提出合理建議。
5.3參與編制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5.4負責對投標單位進行土建方面的現場答疑。
5.5參與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負責交底記錄整理、簽認和發放;跟蹤處理圖紙會審中提出的問題。
5.6審查《土建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和《施工監理規劃》。
5.7負責對《土建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中重大技術措施和經濟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5.8對《土建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中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以及可能導致工期、造價等變動的因素,進行審查。
5.9監督檢查《土建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和《施工監理規劃》實施情況。
5.10負責審查土建工程相關各單位提出的土建工程變更要求。
5.11根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和相關規范標準對土建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對承包單位與監理單位的質量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提出調整意見。
5.12根據《項目規劃》和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對土建工程的進度進行監督、檢查,
并根據情況提出調整意見。
5.13參加工程協調會與監理例會,提出和了解工程項目土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提出解決辦法。
5.14負責與設計、監理、承包商等單位的信息與資料傳遞和各單位的協調工作。
5.15負責對土建施工材料的質量、工程機械及施工隊伍進行檢查。
5.16對土建工程中出現的不合格事項進行檢查,并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處理措施。
5.17負責項目標識要求的執行檢查及記錄。
5.18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實、檢查。
5.19負責組織土建工程的竣工驗收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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