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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質量監督員的職責和任務
一、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的定義是,為了確保滿足規定的要求,對實體的狀況進行連續的監視和驗證并對記錄進行分析。質量監督不是一種個人行為,它是在一個單位最高管理者的授權下開展的,是代表最高管理者實施質量監督的,是檢測全過程有效運行的保證。
二、擔任質量監督員的條件
1.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檢測的方法和程序。
2.了解檢測工作的業務。
3.知道如何評價檢測結果。
三、對質量監督員的要求
1.質量監督既是一項技術工作,又是一項質量管理工作。因此,對質量監督員來說,首先要熟悉有關法規,要了解技術,尤其要了解監督職責范圍內的技術,要熟悉檢測的技術依據及作業指導書,還要熟悉檢測結果的不確定度分析;其次,要了解質量管理,要熟悉檢測的全過程(包括檢測前的準備、檢測的實施及檢測后的復查)和各階段的具體質量要求,要了解質量體系文件對質量監督員崗位職責的具體要求,并一絲不茍地執行。
2.質量監督員的責任是對檢測的過程及這一過程的產品——檢測報告的質量進行監督,這是一項工作量大、責任大的工作。
四、質量監督員的工作范疇
1.對完成檢測所使用的資源進行監督
資源包括人力資源、方法資源、設備和設施資源等。
(1)人力資源主要是指在檢測一線工作的人員。對人力資源的監督主要是監督他們是否嚴格執行作業指導書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并形成了及時、準確、清晰、完整的記錄。
(2)方法資源主要是指檢測的技術依據,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的作業指導書。對方法資源的基本要求是必須為現行有效的版本并受控,當技術依據的版本發生變化時,質量監督員有責任提醒并指導組織學習、開展必要的試驗;進行必要的設備補充或更新以及更換作業指導書的版本。
(3)設備資源主要是指用于完成檢測任務的檢測裝置及相關的輔助設備和設施。對設備資源的基本要求是功能正常,在有效的檢定或校準周期內,有完整的檔案和及時的使用、維修記錄。此外,在使用前后對儀器設備進行功能檢查、判斷和記錄是完全必要的,并應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質量監督員應監督相關人員按質量體系文件的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
(4)環境條件是保證檢測質量的重要外部因素。環境條件包含的內容比較多,有溫度的影響、濕度的影響、大氣壓力的影響、振動的影響、電磁干擾的影響、灰塵的影響等。不同的檢測項目對環境條件的要求是不一樣的。質量監督員必須對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產生影響的環境條件的控制措施和控制結果進行監督。
2.對檢測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對資源進行監督是對檢測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的基礎,而檢測的全過程是影響檢測結果準確、可靠的關鍵環節,是質量監督的重點,也是質量監督的難點。
(1)在檢測的全過程,質量監督員只能抓住重點環節進行監督,重點環節應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實際情況往往是錯綜復雜的,有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有儀器設備操作的難易程度、有環境條件或其他干擾量的影響、有客戶的特殊需求、有檢測的性質,如常規檢測、仲裁檢測、驗收檢測等。質量監督員要善于依據實際情況,抓住對檢測結果產生較大影響的因素或環節進行監督。
(2)通常情況下,應對檢測的實施階段進行監督。檢測實施階段主要是指檢測人員按照作業指導書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執行,并及時、準確地做好檢測的原始記錄。
(3)檢測的過程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過程,完成此過程所需時間的長短也是因人的熟練程度而異,因被測對象的技術要求不同而異,因方法的難易程度和設備自動化程度的高低而異等。我們不能從時間的長短判斷質量的優劣,過程服務于結果,時間服務于質量,這是我們實現過程控制所必須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也是質量監督員所必須遵守的一條工作原則。
3.對檢測的結果——檢測報告進行監督
檢測報告是檢測過程的結果,也是我們通常說的產品。產品的質量反映了一個單位質量管理的水平,也是一個單位對外樹立的一面旗幟。
(1)檢測報告一般包括滿足客戶需求的全部信息、檢測的數據及測量不確定度或結論三部分內容。質量監督員工作的重點應放在數據上,即檢測報告的數據
與原始記錄數據的一致性、計算數據的正確性、不確定度分析的準確性。
(2)檢測報告除了提供各種客觀、真實、準確的數據外,還要提供客戶關心的與數據的公正性、科學性與可靠性密切相關的信息。
(3)檢測報告的質量,除了信息要完整、數據要可靠、結論要準確外,還要注意文字打印質量、裝訂質量等。
以上簡要地介紹了質量監督員的工作職責、工作范疇,這是質量監督員的自身定義所要求的。但在實際工作中,質量監督員還要根據自身的實際工作情況,在自己的工作范疇內進行質量監督活動,并詳細記錄活動內容。同時,要把發現的問題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向相關人員進行反饋,形成文字材料,以作為相關文件修改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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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質量監督員的職責和任務 [篇2]
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實驗室應由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測和/或校準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又提到:“使用培訓中的人員時,應對其進行適當的監督”。按照這些要求,實驗室須設置監督員,明確監督員的職責。關于監督員的設置和職責應注意幾個問題。
1、 監督員的職責。關于監督員的職責,《評審準則》中已經講清楚了,主要是“對檢測和/或校準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簡單說,監督員就是監督檢測工作過程的。因此,在實驗室的體系文件中的監督員的職責描述中應圍繞這一點來寫,不要擴大監督員的職責。有的實驗室把監督員的職責擴大到監督整個質量體系的運行,這是不對的,不要把監督員和內審員的職責混淆。
2、 監督員的數量。一個實驗室應設置幾名監督員是每個實驗室都面對的問題,《評審準則》中沒有對監督員的數量提出明確要求,但是通過分析監督員的職責和要求,我們可以清晰地知道應該如何合理地設置監督員。首先,很少有實驗室設置專職的監督員,一般監督員本身也是一名檢測人員,有自己的檢測崗位,因此,一般情況下,監督員只是監督本部門(本檢測室或組)的檢測工作;其次,應考慮實驗室的組織機構設置,主要看從組織機構上劃分幾個檢測室(組),每個檢測室(組)自然不能少于一名監督員;再者,要考慮監督員的專業領域,監督員當然應在自己熟悉的專業領域內實施監督,全部監督員的專業領域應能夠覆蓋實驗室的全部檢測專業。滿足這些要求,監督員的設置就是“足夠”的,當然也不宜太多,說到比例,一般監督員數量占全部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數量的10%左右。
3、 監督員的權利。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應賦予監督員足夠的權利,這一點是實驗室容易忽視的,造成監督員沒有足夠的權利實施監督,監督只是流于形式,監督員只是擺設。監督員可以在發現問題時當場予以糾正和制止,責令其改正,這也是監督員和內審員在處理不符合問題方式上的區別;監督員對發現有問題的報告時可以扣發;對糾正措施和結果不滿意時,可以與相關人員溝通,提出整改建議等;還有一條是至關重要的,監督員應有渠道直接與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乃至最高管理者溝通。這一點很容易被忽視,很多實驗室也做不到。沒有這種權利或渠道,監督員在現實工作當中是很難真正實施監督的,實驗室的管理者也就失去了一個重要的“耳目”。
4、 監督員應具備的能力。《評審準則》中沒有對監督員作出明確的培訓和資格要求,只是說應“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我們可以通俗地理解為,監督員應是一個檢測領域內相對業務能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他應能夠識別出其他檢測人員的檢測工作的不規范不正確之處。有的實驗室安排一名剛參加工作不久的年輕檢測人員作為監督員顯然是不合適的。
5、 監督的重點。監督的特點是隨時隨地,這也是監督與內審在計劃性上的不同,這一點是大家都清楚的,但是監督并不是沒有計劃性,監督是有重點的,泛泛的監督并不是監督的真正含義。如新的《評審準則》提到:“使用培訓中的人員時,應對其進行適當的監督”;“使用合同制人員及其他的技術人員及關鍵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勝任工作且受到監督”。對一些重要的工作環節、工作業務、檢測項目以及人員要重點實施監督,比如新的檢測項目、新的檢測設備、新的檢測人員、重要的檢測業務、容易出問題的重要環節等等。有的實驗室在擴項評審中反而不能提供足夠的監督記錄,這樣的不符合項是比較嚴重的,因為新擴項項目肯定是實驗室的新項目,是恰恰需要重點實施監督的,包括在模擬試驗環節和比對試驗環節等。
6、 監督應留有記錄。監督記錄也是實驗室容易出問題的一點,監督和其他工作一樣,需要留有“痕跡”,即質量記錄,它的格式應是受控的,是體系文件的一部分。一般實驗室能夠提供監督記錄,但是從格式到內容往往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格式過于簡單,不能反映監督的具體內容,表格不是受控的,沒有簽字等等;記錄過于簡單,不能體現本次監督的具體情況,用詞是通用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如“符合”;所有監督記錄中均沒有發現不符合,在真正的現實工作中,這往往是不可能的,其實監督記錄更應該反映的是監督發現的問題。存在上述問題反映出實驗室對監督工作不真正理解,不重視,甚至流于形式,弄虛作假。
作為實驗室的管理者應提高對監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保證監督工作的有效性,它是完善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同時也是管理者對檢測工作實施監管的一個重要渠道,不要僅僅把它看作是《評審準則》中的幾個條款,應把它實實在在運做為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的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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