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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當地火災形勢,認真組織鄉鎮干部開展各項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掌握轄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適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公安機關提出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建議和意見,并協調有關單位貫徹實施。
(二)每年組織召開一次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轄區單位負責人參加的消防監管管理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每月組織鄉鎮干部召開一次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例會,研究部署當前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三)認真落實“三級管理”制度,明確轄區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對非重點單位的消防監督抽查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四)每月至少組織鄉鎮干部開展一次消防業務知識學習;每月深入轄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不少于2個工作日。
(五)結合日常工作的開展,組織鄉鎮干部深入轄區單位、居民住宅,向單位、群眾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礎知識,推動消防宣傳“四進”工作。
(六)轄區發生火災事故后趕往火災現場,組織人員開展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專兼職消防鄉鎮干部
(一)認真學習消防業務知識,掌握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當好所領導的參謀助手,幫助、指導責任區鄉鎮干部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二)了解掌握當地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向所領導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對派出所管轄權限內的消防監督執法行為進行法律審核。
(四)簡歷消防執法臺賬,整理并妥善保管各類消防執法業務檔案,按時將消防執法情況匯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五)每月深入轄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不少于3個工作日,每月深入轄區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檢查不少于2個(次)。
(六)協調組織消防監督檢查,建議召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研究部署當前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七)收集、整理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數據和材料,并按上級要求及時上報。
責任區鄉鎮干部
(一)認真學習消防業務知識,掌握消防法律和技術標準,當好所領導的參謀助手,深入開展責任區消防監督管理工
作。
(二)對責任區內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非重點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抽查;按照上級部署,適時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對轄區范圍內檢查發現的和群眾舉報、上級公安機關督辦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督促、指導、幫助轄區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落實逐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結合日常工作開展,深入轄區單位、居民住宅,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礎知識,推動消防宣傳“四進”工作。
(五)每月深入轄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不少于5個工作日,每周深入責任區內單位和場所檢查不少于2個(次)
(六)擬寫、填寫消防監督法律文書,制作監督檢查檔案;建立責任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檔案,掌握責任區消防安全狀況。
(七)責任區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當及時趕到現場,組織人員對火場進行撲救,并妥善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篇2]
公安派出所所長對轄區消防安全監督情況全面負責。公安派出所應當明確一名所領導分管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年度消防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部署的各項消防工作任務;
(二) 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三)負責對監督權限范圍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群眾舉報、投訴和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求查辦的消防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五)按照被委托權限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按照被委托權限開展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火災事故調查;
(七)依托警務室同步建設消防室;
(八)建立各項消防監督工作規章制度和檔案。
公安派出所專(兼)職消防民警消防監督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確定一名專職或者兼職消防民警,并履行下列工
作職責:
(一)根據本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實際,負責消防業務檔案建設和有關情況信息統計上報等工作;
(二)認真開展火災隱患整治、消防行政處罰、簡易火災事故、消防宣傳培訓等各項消防監督工作,及時向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各項統計表格和有關資料,確保信息暢通;
(三)統一保管消防監督法律文書,及時建立各項消防監督業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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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領導匯報轄區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五)指導社區、駐村民警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工作;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民警消防監督職責
民警負責責任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責任區內消防重點場所情況并逐一建檔,督促落實具體管控措施和責任人。
(二)對管轄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住宅區等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督促整改,對存在的火災隱患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三)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
消防安全組織,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工作措施。加強對群眾義務消防組織的指導,組織轄區單位和群眾開展自我檢查,自我防范。
(四)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法律法規、火災逃生自救和撲救初起火災等常識宣傳,每半年至少組織群眾開展一次疏散、滅火和逃生消防演練。
(五)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置固定消防宣傳欄,張貼(村)居民防火公約和防滅火知識消防宣傳標語。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范圍、頻次和權限
一、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的范圍及頻次:
(一)公安派出所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
(三)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公安派出所在下列被委托范圍內實施消防行政執法:
(一)在委托范圍內適用簡易程序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二)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據《吉林省公安廳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規定》的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決定警告和
對個人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處罰以公安派出所的名義作出,加蓋公安派出所印章。
對個人50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1000元以上的罰款和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消防產品和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派出所報送消防機構審核同意,以消防機構的名義做出處罰決定,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并執行。
對構成拘留的,由公安派出所報主管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需采取強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當事人對公安派出所以自身名義或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名義作出的消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復議申請的,由主管公安機關受理。
公安派出所核查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工作制度
(一)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除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三)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
時受理,依法處理。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四)公安派出所受理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填寫受理登記表;舉報、投訴人要求保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五)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火災處置程序規定
一、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災報警或者處警指令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火災現場,并將現場情況及時向主管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報告。
二、 公安派出所民警到達火災現場后,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火災撲救、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調查訪問等工作。發現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有管轄權的單位調查處理,并移交有關案件材料。
三、 公安派出所對轄區范圍內發生的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直接進行調查處理:
(一)無人員傷亡的;
(二)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經統計不超過2萬元的;
(三)沒有放火嫌疑的;
(四)當事人對火災事故事實沒有異議的。
(五)在其管轄權限內的。
四、 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調查人員調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表明執法身份,說明調查依據;
(二)調查走訪當事人、證人,了解火災發生過程、火災燒損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損等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三)查看火災現場并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四)告知當事人調查的火災事故事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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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場制作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當事人。
五、 調查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確保火災情況及時錄入火災統計系統。
六、 公安派出所在采用簡易程序調查火災事故過程中,發現應當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 公安派出所消防基礎工作暫行規定
一、公安派出所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和消防檔案。全面反映轄區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二、公安派出所應設消防辦公室,配備消防工作檔案柜,對消防
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工作例會制度;
(二)崗位目標考核制度;(可納入綜合考評內容一并制定)
(三)所長消防工作職責;
(四)分管副所長消防工作職責;
(五)專兼職消防民警消防工作職責;
(六)警務室民警消防工作職責;
(七)治安協勤及巡防員消防工作職責。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監督單位消防工作檔案;
(二)村(居)委員會消防工作檔案;
(三)消防行政處罰檔案;
(四)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檔案;
(五)責令改正通知書檔案;
(六)群眾舉報投訴登記檔案;
(七)火災事故調查檔案;
(八)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檔案;
(九)專項治理檔案。
五、公安派出所應依托警務室同步建設消防室,消防室應滿足下
列要求:
(一)有辦公用房(可與警務室合用);
(二)有規章制度;
(三)有消防器材柜,配備滅火器4具(4KgABC干粉)、消防斧1把、強光手電筒1只、消火栓扳手1個、消防水帶6盤、水槍2支(轄區無市政消防水源的可不配消火栓扳手和消防水帶)。
六、消防室消防工作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責任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數量、種類以及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責任區志愿消防組織建設及器材配備情況;
(三)責任區消防宣傳、培訓情況。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評與獎懲工作制度
一、 公安派出所民警晉職培訓應增設消防監督業務內容,并經考試合格。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民警,不得晉升職務。
二、 各級公安機關應將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工作情況納入公安派出所等級評定和執法質量考評等考核范圍,定期開展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三、 各級公安機關每年應對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開展情況進行
評比,并對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監督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四、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制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的;
(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五)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六)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五、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派出所民警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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