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運駕駛員的聘用制度
(一)聘用之前,應先將駕駛員資料拿到廈門水陸交通分局公共交通大隊(鷺江道103號,電話2023592,王警官)審查。如在逃犯、有吸食麻醉品、毒品記錄的人員不能聘用。
(二)聘用之前,應先要求駕駛員進行體檢,不適合從事客運工作的駕駛員不能聘用。如患有心臟病,癲癇病、臆病的人員不能聘用(聘用后,每年都要進行體檢一次,體檢不合格不能續聘)。
(三)聘用之前,應先查詢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記錄情況。對三年內發生道路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的,以及有酒后駕駛、超員20%、超速50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駕駛人,不得聘用。
(四)決定聘用后,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聘用后,每年都要進行簽訂一次,不簽訂的不能續聘)和勞動合同。
(五)聘用之后,應先對駕駛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其中理論學習不少于12學時,實操不少于30小時,并要有專人檢查其是否已熟練了解車輛性能和線路情況。未參加“道路客運駕駛員駕駛應急處置和節能技術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的駕駛員,不得駕駛營運客車。
(六)聘用后,應立即建立駕駛員基本信息資料。如身份證信息、駕駛證信息、從業資格證信息、從業經歷信息、家
屬子女的身份證信息、以及駕駛員本人的照片、聯系電話、家庭聯系電話等信息。
(七)聘用后,應每月查詢一次駕駛員的.違法和事故信息,及時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和處理;應每隔三個月組織一次定期考核;查詢與考核的情況要作為實施每月的獎懲的依據。
(八)聘用后,應加強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安全學習例會學習和應急處置演練。駕駛員每個月應接受2次以上繼續教育培訓(每次1小時以上),1次以上安全例會學習,每年應接受2次以上應急處置演練。
旅游客運駕駛員的聘用制度 [篇2]
1、駕駛員攜帶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公司報道,同時上交交-警部門出具的《三年無事故證明》原件。
2、公司安保部登記后,到公安部門及運管部門核實駕駛員信息。
3、對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分有滿分記錄的,以及有酒后駕駛、超員20%、超速50%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駕駛人,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
4、在確認駕駛員信息符合公司要求后,對其進行登記備案,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下發客運駕駛員即時駕駛證明。
5、公司將駕駛員詳細信息及參與營運的線路信息上報交-警及主管部門,同時向客運站發送駕駛員聘用名單。
6、駕駛員憑公司下發的客運班車駕駛員即時駕駛證明到客運站登記備案,方可進行報班,參與道路旅客運輸。
7、對于沒有在公司取得即時駕駛證明的駕駛員,公司實行誰放行誰負責的管理制度。
8、駕駛員聘用即時駕駛證明的管理: (1)此證只有分管安全副經理有權審批。 (2)此證必須加蓋公司公章方可作為有效證件使用,即發證機關印章處扣公司公章。(3)此證駕駛員信息填寫必須真實有效。 (4)即時駕駛證明編號的填寫可根據公司先后順序數字組成,意在方便對駕駛員檔案的統一管理。 (5)公司下發安全培訓信息卡,每月25號安全培訓學習后,由安全科負責填寫安全培訓記錄并蓋章。 (6)公司一經發現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培訓記錄有漏印的情況,要及時對此駕駛員的培訓情況進行核實,確保駕駛員安全培訓的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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