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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
龍達汽配城A、B棟綜合樓 編號:( 年 號)
甲方:龍達汽配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為加強龍達汽配城A、B棟綜合樓商品房預售款管理,保證商品房項目順利竣工交付。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預售款收存和使用訂立如下協議。
一、監管范圍
甲方開發建設的龍達汽配城A、B棟綜合樓商品房項目所收取的預售款(含各種形式的定金、預交款,首付款,按揭貸款)。
二、監管賬戶
甲方和乙方及其共同開設的銀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帳戶。其賬戶名稱為 ,開戶銀行名稱為 ,賬號為 。
三、監管方式
采用“預售款監管信息化辦公系統”(下稱監管系統),實行商品房預售款網絡化監管。甲、乙雙方均需建立監管系統,并確定專人負責,及時錄入相關信息資料,確保系統正常使用。
四、監管賬戶資金使用范圍
監管賬戶資金只能用于龍達汽配城A、B棟乙方所施工范圍內的工程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五、權利和義務
1、甲方依法組織實施《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預售款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明確職能部門,確定專人行使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的收存和使用進行監管的權力,對下屬銀行監管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管理。對照監管系統流程辦理監管賬戶資金劃轉,及時向甲方反饋監管賬戶收支余等情況。
4、乙方每月5日前,將預售款監管賬戶進帳情況、使用情況和賬戶余額情況通過監管系統反饋給甲方,甲方應及時分析比對,以便進行有效的監控。
5、丙方有權在符合預售款監管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監管賬戶資金。
6、丙方須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將所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乙方以外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協議規定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按照監管系統流程編制清冊、申報工程進度、辦理資金劃轉。
7、丙方每月5日前,通過監管系統向甲方填報商品房銷售情況、監管賬戶收入和使用情況。
8、丙方應要求預購人按照購房合同的付款時間,將預售款直接存入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并憑乙方出具的存款憑證,為購房人換取交款收據,同時應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9、丁方分別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履行擔保責任。丙方確因超前采購工程材料、設備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請超過形象進度付款,超過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監管責任擔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責任擔保書》到乙方直接辦理劃款手續,乙方應將《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責任擔保書》作為附件留存備查。
在擔保期間,丁方有權對丙方使用被擔保的商品房預售款進行監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監管。擔保期內,如出現丙方未按規定使用預售款,而造成預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內沒有達到規定進度的,先由丁方墊資進行施工,確保工程進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償。造成其他損失的,丁方應先行賠償,賠償后再向丙方追償。
六、按揭貸款的管理
丙方可在乙方以外的商業銀行設立商品房按揭貸款賬戶,用于收存按揭貸款。該賬戶資金除償還欠相關商業銀行貸款和利息外,只能轉入本協議約定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按揭賬戶開設及賬戶收支余情況
乙方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開發企業設立按揭貸款賬戶的,該賬戶只能用于按揭貸款收存,資金除償還相關企業欠乙方貸款和利息外,只能轉入相關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饋相關按揭賬戶的設立和資金變動情況。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為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資金劃轉或挪作他用、超形象進度付款以及超過擔保公司擔保金額付款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下級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其設立監管賬戶的資格。
(1)擅自批準乙方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資金或挪作他用;
(2)未經甲方同意,違規為開發企業辦理按揭賬戶資金劃轉手續;
(3)超過《商品房預售款用款清冊》載明的形象進度付款;
(4)未按規定提供監管賬戶資金收支變化;
(5)其他不符合預售款監管規定的行為。
3、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況采取暫停使用賬戶資金、暫停預售在售房屋、暫停辦理新樓盤的預售許可、暫停辦理資質升級及年檢等措施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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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售款未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2)未按規定使用監管賬戶和按揭賬戶資金;
(3)采取隱瞞事實騙用監管賬戶資金;
(4)未按規定將房屋銷售、預售款收入等情況上傳到監管系統;
(5)其他不符合預收款監管規定的行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擔保的,須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未盡事宜,各方協商解決。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年 月 日
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 [篇2]
浙房 市預監( ) 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監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甲方: (銀行機構) 乙方: (房地產開發商) 丙方: (工程監理單位)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建設順利進行,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開發建設并擬進行預售商品房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協議。
一、乙方開發建設的 項目,坐落位置: ,土地證證 1
號: ,土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總套數: ,工程預算清冊總額: 萬元,預計售樓款約為: 萬元,其中 作為本協議項下的監管項目,甲方作為監管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丙方為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
二、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預設資金賬戶賬號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等規定,負責實施對本協議確定的上述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應當做好金融服務工作,方便乙方和購房人辦理預售資金存轉業務和按揭貸款、結算等手續。
五、乙方在甲方開立資金賬戶,作為監管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唯一專用存款賬戶。商品房預售的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購房人直接存入該資金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收存;各銀行機構發放的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直接劃入上述資金賬戶內,不得直接支付給乙方或者轉作他用。
六、乙方必須根據有關規定,接受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 2
的時間和要求,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購房人。
七、乙方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 天內,應當為購房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手續,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該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資金賬戶的證明。
八、乙方根據規定程序向購房人退還預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由甲方進行審核、確認。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辦理預售備案登記的,甲方應當憑乙方提交的撤銷預售備案登記資料辦理退款手續;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辦理預售備案登記的,甲方應當憑原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資金存入資金賬戶證明以及乙方與購房人簽訂的終止合同辦理退款手續。
九、丙方應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已完成投資額證明。如乙方提出申請,丙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為乙方出具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完成投資額證明。
十、甲方應當根據丙方出具的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完成投資額證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監管項目其他有效資金支出證明材料,按監管項目實際支出需要撥付資金。
十一、乙方經甲方核準使用的預售資金,只能用于支付監管項目開發建設需要。資金賬戶中累計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低于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130%部分納入本協議監管。其中,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可以用于監管項目相應的前期工程費、管理費、銷售費、財務費、不可預見費、稅費、同步歸還
本項目房地產開發貸款及其他費用。
十二、違約責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職責,造成監管資金未能使用于項目建設,致使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期竣工,給購房人造成損害的,丙方與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審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請材料,造成項目建設延誤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經濟損失的 %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方未盡責履行監管義務,致使本協議項下的項目無法正常建設,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方與乙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因甲方無正當理由克扣或者遲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項,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因丙方未認真審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監管資金余額的準確情況,造成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期竣工,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乙、丙三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甲、丙兩方無過錯的除外。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共同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愿調解
的,按照下列第
(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十四、協議的終止
本協議項下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根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乙方提出的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經協議三方一致書面同意,資金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方可解除監管,同時本協議終止。乙方應當及時將預售資金監管撤銷情況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如本協議在履行期滿前確需提前終止的,必須由乙方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并簽訂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完成監管資金交割并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后,本協議方可終止履行。
十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收繳、使用等行為應當接受和服從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七、本協議共計頁,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別報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
十八、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負責人簽名:
業務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負責人簽名: 業務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負責人簽名: 業務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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