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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龍達汽配城A、B棟綜合樓 編號:( 年 號)
甲方:龍達汽配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為加強龍達汽配城A、B棟綜合樓商品房預售款管理,保證商品房項目順利竣工交付。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預售款收存和使用訂立如下協議。
一、監管范圍
甲方開發建設的龍達汽配城A、B棟綜合樓商品房項目所收取的預售款(含各種形式的定金、預交款,首付款,按揭貸款)。
二、監管賬戶
甲方和乙方及其共同開設的銀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帳戶。其賬戶名稱為 ,開戶銀行名稱為 ,賬號為 。
三、監管方式
采用“預售款監管信息化辦公系統”(下稱監管系統),實行商品房預售款網絡化監管。甲、乙雙方均需建立監管系統,并確定專人負責,及時錄入相關信息資料,確保系統正常使用。
四、監管賬戶資金使用范圍
監管賬戶資金只能用于龍達汽配城A、B棟乙方所施工范圍內的工程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五、權利和義務
1、甲方依法組織實施《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預售款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明確職能部門,確定專人行使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的收存和使用進行監管的權力,對下屬銀行監管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管理。對照監管系統流程辦理監管賬戶資金劃轉,及時向甲方反饋監管賬戶收支余等情況。
4、乙方每月5日前,將預售款監管賬戶進帳情況、使用情況和賬戶余額情況通過監管系統反饋給甲方,甲方應及時分析比對,以便進行有效的監控。
5、丙方有權在符合預售款監管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監管賬戶資金。
6、丙方須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將所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乙方以外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協議規定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按照監管系統流程編制清冊、申報工程進度、辦理資金劃轉。
7、丙方每月5日前,通過監管系統向甲方填報商品房銷售情況、監管賬戶收入和使用情況。
8、丙方應要求預購人按照購房合同的付款時間,將預售款直接存入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并憑乙方出具的存款憑證,為購房人換取交款收據,同時應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9、丁方分別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履行擔保責任。丙方確因超前采購工程材料、設備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請超過形象進度付款,超過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監管責任擔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責任擔保書》到乙方直接辦理劃款手續,乙方應將《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責任擔保書》作為附件留存備查。
在擔保期間,丁方有權對丙方使用被擔保的商品房預售款進行監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監管。擔保期內,如出現丙方未按規定使用預售款,而造成預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內沒有達到規定進度的,先由丁方墊資進行施工,確保工程進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償。造成其他損失的,丁方應先行賠償,賠償后再向丙方追償。
六、按揭貸款的管理
丙方可在乙方以外的商業銀行設立商品房按揭貸款賬戶,用于收存按揭貸款。該賬戶資金除償還欠相關商業銀行貸款和利息外,只能轉入本協議約定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按揭賬戶開設及賬戶收支余情況
乙方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開發企業設立按揭貸款賬戶的,該賬戶只能用于按揭貸款收存,資金除償還相關企業欠乙方貸款和利息外,只能轉入相關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饋相關按揭賬戶的設立和資金變動情況。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為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資金劃轉或挪作他用、超形象進度付款以及超過擔保公司擔保金額付款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下級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其設立監管賬戶的資格。
(1)擅自批準乙方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資金或挪作他用;
(2)未經甲方同意,違規為開發企業辦理按揭賬戶資金劃轉手續;
(3)超過《商品房預售款用款清冊》載明的形象進度付款;
(4)未按規定提供監管賬戶資金收支變化;
(5)其他不符合預售款監管規定的行為。
3、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況采取暫停使用賬戶資金、暫停預售在售房屋、暫停辦理新樓盤的預售許可、暫停辦理資質升級及年檢等措施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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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售款未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2)未按規定使用監管賬戶和按揭賬戶資金;
(3)采取隱瞞事實騙用監管賬戶資金;
(4)未按規定將房屋銷售、預售款收入等情況上傳到監管系統;
(5)其他不符合預收款監管規定的行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擔保的,須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未盡事宜,各方協商解決。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年 月 日
解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篇2]
甲方(開發企業):
乙方(監管銀行):
甲方開發并擬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建筑物名稱為,坐落,擬預售樓棟號,擬預售面積萬平米。
甲、乙雙方經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嚴格遵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簽訂本協議,甲方委托乙方對上述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存入、支取進行監管。甲方授權乙方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賬務信息及相關業務數據傳送至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用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二、甲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全部購房款,全部存入其在乙方開立的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名稱(開發企業名稱+建筑物名稱):;賬號: 。
三、乙方嚴格監管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定的預售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并監督甲方預售資金入賬情況。 乙方發現甲方預售資金未按時、足額存入專用賬戶的,將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四、甲方按照項目用款計劃中確定的用款節點申請使用被監管的預售資金。
專用賬戶內資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設節點用款額度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請支取超出部分的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或償還開發貸款。如甲方以該預售項目向乙方申請并使用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則超出重點監管額度的資金在轉出時,須征得乙方同意并轉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封閉管理賬戶。
該項目完成初始登記前,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低于重點監管額度的5%。
五、甲方申請使用被監管的預售資金時,應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下結構完成節點,提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簽字(章)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二)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節點,提交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簽字(章)的相應層數的《主體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三)主體結構完成節點,提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簽字(章)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四)竣工驗收備案節點,提交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章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甲方應對上述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乙方僅進行書面審核,不對具體內容的真實性承擔審核責任。 乙方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撥付。但因甲方原因、清算系統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資金撥付無法滿足上述時限的除外。
六、專用賬戶內資金未達到剩余工程建設節點用款額度時, 甲方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甲方可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簽合同注銷證明文件向乙方申請退回已入賬的相應購房款,乙方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撥付。入賬資金超出重點監管額度后,甲方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由甲方自行結算退款。
七、乙方應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對賬單。
八、乙方應按相關要求,配合完成預售資金監管系統調試。
九、本協議擬預售樓棟、面積與實際預售許可樓棟、面積不符的,以預售許可確定的樓棟、面積為準。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辦法》規定執行。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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