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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協議書
甲方:**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地址:************路188號 郵政編碼:****** 負責人:***
聯系電話:******
乙方:**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路376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甲、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并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合作事項與額度
甲方向乙方推薦的符合借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乙、丙、丁三方為借款人在甲方敘做的貸款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乙方就甲方貸款所提供的保證擔保的本金總額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十倍。
本協議所稱“貸款業務”的合作范圍是指甲方****經營貸款業務。
第二條 聲明與承諾
各方共同聲明與承諾如下:
1、合同各方均已取得簽署本協議、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資格與授權,簽署本協議符合合同各方各自的規章制度與各自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要求。
2、在合作過程中,各方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相互協助,相互配合,共同培育市場,發展業務。
3、各方承諾保守在合作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不對外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
4、如因任何一方違背上述承諾之一項或多項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背承諾方愿意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甲方負有以下義務:
1、甲方需對乙方推薦的客戶進行調查和審核,在我行同意敘做貸款業務后,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分別與乙、丙、丁方逐筆簽訂保證合同,辦理借款相關手續。
2、向乙方提供擔保業務欠款客戶名單及欠款情況。
3、協助乙方處理追償事宜。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向乙方及其關聯企業了解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對外擔保等情況。
2、甲方可根據合作情況、乙方對外擔保總額及經營狀況,自主調整乙方可敘做的擔保額度和應交存的保證金比例。
3、當乙方出現重大變更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變更、公司兼并、合并、分立、聯營、產權變動、涉及重大訴訟等)時,有權要求乙方增加保證金金額或增加提供其他擔保。
4、有權按照本協議及保證合同約定,要求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乙方負有以下義務
1、向甲方提供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
2、在甲方開立結算賬戶,相關的營業收入通過甲方結算,并負責協助甲方聯系上下游客戶在甲方開戶。
除此以外,乙方還負有以下義務:
1、乙方向甲方推薦的貸款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固定的居所,2)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信譽良好;3)提供真實有效的購銷合同及首付款證明。
乙方推薦的借款人通過審批后,乙方就所推薦借款人的貸款與甲方逐筆簽訂保證合同,并根據本協議及保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客戶推薦、客戶資信預審、督促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公司處理追償逾期貸款,同時協助甲方辦理抵押登記等相關事宜。
3、按照本協議約定在甲方開設保證金賬戶、繳存保證金,補足保證金。
4、每月向甲方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所有對外擔保的情況;當甲方向其了解財務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時,給予積極配合。
5、當乙方發生重大變更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變更、公司兼并、合并、分立、聯營、產權變動、涉及重大訴訟、對外大金額賠付等)時,及時通知甲方,并根據甲方要求,及時增加保證金金額或增加提供其他擔保。
6、乙方保證不擅自劃轉或以任何方式挪用、非法占有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
7、乙方負責監督向甲方推薦的客戶在貸款發放后,不得將貸款
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不得用于房地產、股票、債券和資本市場等投資活動。
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向甲方了解借款人的還款情況,尤其是欠款情況。
2、通過提供擔保,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擔保費用,擔保費
用不超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比例。
第五條 保證條款
1、乙方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時,應就所推薦的借款人的貸款債務逐筆與甲方簽訂保證合同。如遇單筆保證合同與本協議約定不一致,則適用單筆保證合同的約定。
2、乙、丙、丁三方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罰息、挪用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及甲方根據主合同約定代為支出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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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丙、丁三方為各筆貸款提供的連帶保證期間應分別計算,自每筆貸款發放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最后一次還款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甲方依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以下情形下乙、丙、丁三方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1)借款
人未按照主合同約定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2)甲方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3)本協議或保證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乙、丙、丁方承諾:放棄對擔保物權的抗辯權,即不以甲方首先行使主合同項下的擔保物權作為其履行保證責任的前提。
6、乙方未按照本協議或保證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時,甲方即可將乙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機構處開立的任何賬戶內的資金與擔保債權相抵銷。賬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抵銷當天主管部門對外公布的匯率折算。
7、保證期間內,如主合同由于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
8、乙方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為獨立性擔保。主合同因任何原因發生無效、可撤銷均不影響本協議保證條款的效力,本協議保證條款仍然有效,乙方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六條 保證金條款
乙方應在甲方處開設保證金賬戶,保證金賬戶為: 。
1、乙方應在保證金賬戶存入業務保證金,以擔保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的全面執行:對推薦的客戶在每月底保證保證金足額存入其賬戶內,乙方須每筆按不低于擔保業務金額10%存入擔保責任保證金。
2、在擔保的每筆貸款逐期償還后,經雙方確認,乙方可減少相應的保證金或將相應的保證金及存款作為甲方新發放貸款的擔保。
3、擔保貸款發生逾期時,甲方向乙方發送“逾期通知書”,乙方須協助甲方進行催收;被擔保的借款人連續逾期60天,甲方向擔保機構發送“逾期通知書”,乙方須追加不低于欠款本息和金額的保證金并協助催收;被擔保的借款人連續逾期90天,甲方向乙方發送“要求代償通知書”,乙方須代墊逾期款項并協助催收;被擔保的借款人逾期超過180天,或超過3次連續逾期90天,甲方向乙方發送“貸款提前終結通知書”,乙方須一次性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該筆貸款結清。
4、一旦發生逾期代償,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的5日內將代償款項劃至甲方指定賬戶,若超過上述時日乙方未足額代償 的,甲方有權從上述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扣劃逾期本息,并有權終止與乙方進一步的合作。
5、如乙方“保證金賬戶”余額不足以達到雙方約定的保證金比例及最低額的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 5 日內及時補充,否則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進一步的業務合作。
第七條 債權轉讓條款
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1、出現借款合同項下違約事件,乙方同意購買甲方債權,轉讓
的價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貸款本金、利息、逾期罰息、挪用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費用及甲方根據主合同約定代為支出的保險費之和。當甲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乙丙丁方同意保證債權與主債權一同轉讓。
2、本條有關債權轉讓的約定不因保證條款的無效、可撤消而無效或可撤銷。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如甲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協議或保證合同約定的義務,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約定的合作業務,但乙方既有的擔保義務應當繼續履行。
如乙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協議或保證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約定的合作業務,或根據貸款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對已合作業務進行提前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由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決:
(一)不涉及單筆貸款保證債務的糾紛按照以下方式解決: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涉及單筆貸款保證債務的糾紛解決方式按照主合同確定。
(三)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擔保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條 前提條款
1、本協議經甲、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即自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止。到期后,甲方需對合作情況進行后評價并報上級行審批,如各方在到期日15日前沒有提出書面異議,本協議將自動延期一年,以后依此類推,但總合作協議最長不超過5年。如協議到期不再延期,本協議項下已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仍然存續,至其履行完畢為止。
2、對本協議任何內容的變更,或未盡事宜,合同各方承諾友好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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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將按國家規定執行。如因一方或各方上級機構政策發生變化(包括相關第三方違約或出現影響本協議履行的其他情形),一方確需終止本協議時,應提前通知合同其他方,經各方共同協商一致后本協議可以終止。
4、本合作協議的撤消、終止不影響已簽訂的保證合同的效力,方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擔保有限公司
****支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2017年5月****日
簽約地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
融資性擔保公司協議書 [篇2]
甲方:**銀行
乙方:****擔保有限公司
為積極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甲乙雙方就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是依法設立,經國家有關機構核準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公司。本協議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乙方為在甲方融資借款的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甲方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乙方承擔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乙方提供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條 被擔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轄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且符合甲方貸款條件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第三條 乙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為:
(一)貸款擔保;
(二)項目融資擔保;
(三)票據承兌擔保;
(四)信用證擔保;
(五)銀行出具保函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四條 乙方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1000萬。
第五條 乙方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
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
第六條 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分散風險”的原則,乙方對被擔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債務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提供擔保。
第七條 乙方擔保的被擔保人的債務到期未獲清償,乙方須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償通知書》15天內辦妥代償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其凈資產10%的。
(二)國家有關部門停止乙方融資性擔保業務的。
(三)乙方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大不利信息的;或為取得擔保資格采取其它欺騙手段的。
(四)甲、乙雙方發生重大分歧,且不能獲得解決的。
(五)其它將危及債權安全的因素。
第九條 本合作協議的解除,不影響已擔保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甲方允許被擔保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二)甲方與被擔保人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三)甲方允許被擔保人延長償還期限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四)甲方與被擔保人雙方串通,采取欺詐手段騙取乙方提供擔保的。
第十一條 雙方的工作聯系和協助義務:
甲、乙雙方應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定期溝通信息、增進了解,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任何一方不得推諉。
第十二條 當被擔保人不能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時,甲方應于逾期日起2個月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 乙方提供擔保的保證責任期間、保證擔保范圍等保證責任以根據本合作協議所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五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本協議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人簽章: 或其授權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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