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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裁員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濟補償。”所以勞動者在被企業裁員后,要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就必須要準確地計算出在企業工作的時間。
如果你在這家企業工作的時間是2年不滿6個月,你應該得到2個半月工資的賠償,如果是2年整6個月或者2年6個月以上,你應該得到3個月工資的賠償。不過,如果你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那么企業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另外,企業如果要裁員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否則除了上面我們提到的賠償外,企業還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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