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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繳費協議
第一條
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的業務行為,本著自愿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符合甲方相關管理規范的乙方,自愿選擇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應與開戶銀行約定繳費方式后,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并主動到開戶銀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納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時,須向甲方提供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費的統一的開戶銀行簡稱、賬戶名稱和賬號,并附開戶銀行的《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復印件一份。乙方應確保提供的開戶銀行簡稱、賬戶名稱和賬號與《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中的信息一致,否則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乙方“開戶銀行簡稱”、“賬戶名稱”或“賬號”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開戶銀行賬戶信息手續,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開戶銀行賬戶信息變更的時間為每月5號至25號,逾期未辦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乙方辦理開戶銀行賬戶信息變更業務時,須重新提交一份變更后的《單位銀行信息》(格式見附件)以及開戶銀行的《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復印件一份。
第五條
本協議所附的《單位銀行信息》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本協議自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確認起生效,其中甲方應加蓋乙方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章以及經辦人簽字后方才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
乙方如需停止使用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應向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審核通過后,本協議自動終止。
北京社保繳費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于 年 月 日向甲方申請,由甲方為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下簡稱五險)。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簽訂本協議時,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標準,養老保險每月代繳 元,醫療保險每月代繳 元,失業保險每月代繳 元,工傷保險每月代繳 元,生育保險每月代繳 元,以上費用合計 元;乙方同意并認可上述繳納費用及標準。同時,乙方每月需另行支付給甲方服務費 元。
二、 乙方按照每 個月為一個周期,在甲方代繳前,每周期提前 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周期的費用,代繳期限為 年 月至 年 月,收費標準以實際繳納金額為準,期間屆滿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三、 如果委托期限屆滿,乙方依然需要甲方代繳社會保險,乙方應在此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通知甲方(此月份的15號之前)以便甲方處理相關保險的停減或續交問題,同時續簽委托協議。繳納期間如遇到社會保險費用上調,將按照新的政策繳納,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補齊,如果乙方不按時補齊,則甲方有權利單方終止此協議,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四、 乙方對向甲方支付的款項有異義,應在付款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 日前向甲方提出,經核對后,進行多退少補,否則視為乙方確認扣款金額無誤。
五、 甲方為乙方代繳的五險繳費基數為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標準,企業和個人承擔的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個人全額承擔,甲乙雙方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及其他任何經濟糾紛。
六、 在甲方為乙方代繳五險期間,預計發生的所有費用,乙方應當以現金或電子轉賬形式
支付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為乙方代繳五險,無論甲方事先有無通知乙方,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承諾放棄向甲方主張任何經濟索賠等任何權利,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
七、 乙方支付給甲方費用后,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八、
九、 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險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 其他
1) 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實質勞動,不受甲方管理,甲方無須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等物質待遇。乙方除因本協議目的而使用甲方名義外,不得對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職務行為。
2) 乙方在此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應向第三方主張侵權索賠,甲方不提供乙方工傷待遇。
3) 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有關規定出臺,有與之抵觸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電話: 乙方(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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