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經營權承包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林權證合伙經營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縣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合伙經營形式發包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注:土地流轉承包的四至界線按甲方承包土地使用證和林權證的原始界線為準。)
二、合伙經營期限
合伙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以農村土地使用承包年限為準。
三、合伙經營的利潤分配
甲乙雙方平等合作共同經營,雙方共擔風險,在經營中的`收益,乙方根據每年的實際收入利潤的向甲方分配利潤。如確實沒有產生收益,乙方可以不向甲方分配利潤。 在種植的果樹未掛果前,在果樹行距內套種的其它作物的收入用于未掛果前的果樹養護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四、投資的方式
采用乙方投資方式自主經營。
五、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日前將合伙經營土地交付乙方。(并將協議在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作為發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合伙經營土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義務。
3、乙方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打亂水系,合伙經營的土地有生產自主經營權。
4、如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土地沒有收益,甲方和乙方共擔風險,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合伙經營的利潤。
5、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合伙經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七、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評估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有關調解;
2、提請協議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條款
1、本協議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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