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資入股合同
甲方:魯甸縣春華牧業有限公司 (以下稱甲方)
乙方: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乙方以集體土地折價入股與甲方共同建設種羊養殖、牧草種植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權向甲方投資入股,甲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承擔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全部資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給付紅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況
乙方土地使用權人共計 人。
乙方用于投資入股的土地位于 村 組,面積 畝(以實際核定面積為準),四抵界址以有關部門確定的為準。土地主要用于種羊養殖、牧草種植所需的圈舍、辦公樓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 。
四、乙方分紅的標準及結算方式
1、經雙方協,乙方入股按下列標準分紅:項目建設投產十年內按保底價每畝每年 元的標準分紅給乙方;十年后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二十年后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
2、甲方按年與乙方進行紅利結算,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月內甲方將乙方應得的第一年度紅利款付給乙方。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滿前30日給付下一年度紅利。
3、乙方不參與甲方經營管理,不論甲方公司經營狀況如何,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給付乙方分紅。逾期超過三個月,視為違約,按違約條款處理。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權。
2、甲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應當加強安全,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3、甲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蕪、不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道路及其它相關生產必須設施。
5、甲方負責組織籌集建設資金,確定投資規模,規劃使用土地。
1、乙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權監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況,并要求甲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應協助甲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甲方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它承包戶主發生的用地用水、用電、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合同簽訂后,乙方必須提供入股土地所需資料,積極協助甲方辦理合法土地使用權證到名下。
5、乙方必須維護甲方的生產、生活環境,保護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甲方生產、生活,破壞經營秩序,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負責全部經濟賠償。
七、合同期滿后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甲方在與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條件下,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安裝、購置的相關設施、設備及可移動的構(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歸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可無償歸乙方所有。
八、其它約定
1、在合作經營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仍歸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經營期內挪作他用,不得對銀行及其它經濟體作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額外,與他方進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進行投資,其入股土地及投資資產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關系,(包括購買土地進行投資)。如進行資產整合、改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權享有優先權。
3、如生產經營需要,企業向銀行借貸資金用于發展生產,告知乙方后,乙方應該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手續,銀行借貸資金的本、息由甲方負責償還。
4、地面建筑物、構筑物以合作公司名義報有關部門審批,乙方有義務積極協助辦理全部手續,使建設生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5、甲方有權對整個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確定建設施工方案。
6、建成投產后,生產工人優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選拔。有技術、有能力,品德優良者優先者可進入生產管理層,待遇與其他人平等。
7、本協議一經簽訂,依據《公司法》組建公司董事會,乙方(全部入股甲方土地使用權方)可推薦、委派1名股東代表作為公司監事監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經營正在良性循環,甲方有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與乙方續簽合同,具體條款另行協商。
9、合同期內,如果該土地被國家重大項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資產及建筑物、附屬物設施的補償費全部歸甲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所造成的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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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的變更、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違約責任
1、一方違約應按乙方 年紅利總和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對方全部經濟損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材料。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行規定的除外。
十一、爭議解決的方法
1、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可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訂出補充協議書,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魯甸縣春華牧業有限公司
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權人(簽章):
鑒證單位(簽章):
簽訂日期:2017年 月 日
土地投資入股合同 [篇2]
甲方:魯甸縣春華牧業有限公司 (以下稱甲方)
乙方: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乙方以集體土地折價入股與甲方共同建設種羊養殖、牧草種植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權向甲方投資入股,甲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承擔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全部資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給付紅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況
乙方土地使用權人共計 人。
乙方用于投資入股的土地位于 村 組,面積 畝(以實際核定面積為準),四抵界址以有關部門確定的為準。土地主要用于種羊養殖、牧草種植所需的圈舍、辦公樓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 。
四、乙方分紅的標準及結算方式
1、經雙方協,乙方入股按下列標準分紅:項目建設投產十年內按保底價每畝每年 元的標準分紅給乙方;十年后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二十年后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
2、甲方按年與乙方進行紅利結算,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月內甲方將乙方應得的第一年度紅利款付給乙方。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滿前30日給付下一年度紅利。
3、乙方不參與甲方經營管理,不論甲方公司經營狀況如何,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給付乙方分紅。逾期超過三個月,視為違約,按違約條款處理。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權。
2、甲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應當加強安全,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3、甲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蕪、不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道路及其它相關生產必須設施。
5、甲方負責組織籌集建設資金,確定投資規模,規劃使用土地。
7、在本合同期滿后甲方若需繼續使用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權。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權監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況,并要求甲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
3、乙方應協助甲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甲方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它承包戶主發生的用地用水、用電、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合同簽訂后,乙方必須提供入股土地所需資料,積極協助甲方辦理合法土地使用權證到名下。
5、乙方必須維護甲方的生產、生活環境,保護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甲方生產、生活,破壞經營秩序,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負責全部經濟賠償。
七、合同期滿后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甲方在與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條件下,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安裝、購置的相關設施、設備及可移動的構(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歸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可無償歸乙方所有。
八、其它約定
1、在合作經營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仍歸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經營期內挪作他用,不得對銀行及其它經濟體作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額外,與他方進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進行投資,其入股土地及投資資產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關系,(包括購買土地進行投資)。如進行資產整合、改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權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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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生產經營需要,企業向銀行借貸資金用于發展生產,告知乙方后,乙方應該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手續,銀行借貸資金的本、息由甲方負責償還。
4、地面建筑物、構筑物以合作公司名義報有關部門審批,乙方有義務積極協助辦理全部手續,使建設生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5、甲方有權對整個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確定建設施工方案。
6、建成投產后,生產工人優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選拔。有技術、有能力,品德優良者優先者可進入生產管理層,待遇與其他人平等。
7、本協議一經簽訂,依據《公司法》組建公司董事會,乙方(全部入股甲方土地使用權方)可推薦、委派1名股東代表作為公司監事監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經營正在良性循環,甲方有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與乙方續簽合同,具體條款另行協商。
9、合同期內,如果該土地被國家重大項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資產及建筑物、附屬物設施的補償費全部歸甲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所造成的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違約責任
1、一方違約應按乙方 年紅利總和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對方全部經濟損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材料。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行規定的除外。
十一、爭議解決的方法
1、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可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訂出補充協議書,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魯甸縣春華牧業有限公司
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權人(簽章):
鑒證單位(簽章):
簽訂日期:2017年 月 日
土地投資入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優勢互補的合作原則,就甲方遷入乙方工業園區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1、 甲方責任:
1) 甲方將在海淀區中關村科技園區注冊的高新技術公司,在土地和廠房條件具備后一個月內遷入并注冊在乙方管轄的楊鎮工業開發區。
2) 甲方將其承擔的國家“863”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項目、國家“十五”科技攻關計劃項目、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項目和國家火炬計劃項目等項目的科技成果,在乙方工業園區進行產業化。
3) 甲方有義務引進其它的“863”項目公司落戶乙方工業園區,并配合乙方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高新技術園區等有關事項。
4) 甲方落戶乙方園區之后,合法經營,盡快讓科技成果產業化,為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5) 甲方招聘企業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本地人員。
2、 乙方責任:
1) 乙方負責提供甲方遷入乙方工業園區工商注冊登記需要的土地及房屋證明文件。
2) 乙方負責提供甲方的項目產業化所需要的土地和廠房,并保證屬于北京市規劃局批準的工業用地。
3) 甲方落戶乙方園區之后三個月內,乙方協助為甲方獲得(前期)不少于20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
4) 甲方落戶乙方園區之后,乙方負責落實并保證甲方享受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稅收、人才引進等等;同時享受地方政府對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上繳的增值稅返還政策(即:增值稅地方政府留成部分50%返還給企業)。
5) 在甲方落戶乙方工業園區之后,乙方應按照當地政府的投資政策,相繼解決甲方總經理、副總經理(或相當于副總經理)級別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含本科學歷)的科技人才的北京市戶籍。
3、 甲乙雙方約定:
1) 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土地:不少于12畝,人民幣9萬元/畝,50年使用權;廠房:1500M2,輕鋼結構,600元/M2。上述廠房由乙方投資修建,土地與廠房作價合計人民幣200萬元左右。
2) 乙方以上述土地和廠房(約200萬元)入股參與甲方的股份制改造,占甲方
公司12%的股份,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益,并委派一名代表參加甲方公司董事會,但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同時,乙方將12畝土地50年的使用權和1500M2廠房的產權轉入甲方公司名下,并協助甲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金以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手續費由公司承擔。5年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權隨時將乙方的股份按原價回購。
3) 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三個月內將甲方需要的1500M2廠房建成,并交付甲方使用。
4) 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土地,必須做到六通(即:路、電、水、通訊、蒸汽、排污)一平;上述六通一平的費用屬于12畝土地面積以外的投資由乙方負責,12畝土地面積以內的投資除了廠房、道路、圍墻和崗亭外由甲方負責。
4、 違約責任:
1)本協議除了法定原因外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單方解除。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3)承擔違約責任的范圍應包括守約方的直接損失和履約應得的合同收益。
5、不可抗力
1)本協議的履行因發生地震、水災、非人為因素引起的火災、戰爭、社會動亂、流行瘟疫等不可抗力事件,可以中止;如果協議的繼續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再必要,可以協商終止。
2)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形成的違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以公平的原則協商解決協議中止或終止后的遺留問題。
6、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本協議的履行、解釋而發生爭議,如協商解決不能,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并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解決。
7、合作期限、解除和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與上述土地使用年限等長。
2)本協議經協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
8、其他
1)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2)本協議書(包括協議書附件)經協商可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經修改或補充的書面補充協議為本協議書不可分割之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書的附件為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授權代表)人: 法定代表(授權代表)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土地投資入股合同 [篇4]
甲方:顧永兵
乙方:金溪鎮唐家壩村、村民
為共謀發展,甲方在金溪鎮唐家壩村三、四社(地處臨嘉陵江 邊),建沙石生產加工廠,乙方自愿將自留土地以租賃價款投資入股,其土地面積約45畝左右,經甲乙雙方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金溪鎮唐家壩村三、四社(臨嘉陵江邊縣海事處碼頭的相鄰土地)建沙石生產加工廠,計劃投資350萬元左右,為股份制合伙企業。
二、乙方經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和土地持有者自愿同意,將土 地租賃款投資入股在甲方企業中,每年固定分取紅利。
三、土地的租賃單價和入股方式。即:乙方的代表參與經營(土 地持有者以名冊入股),土地年租金單價l500元/畝(每戶以實際畝數計算)。每戶所得土地租賃款,每年按實際入資額,固定分利按年息10%計算。
四、土地租賃押金:企業投入生產后第二年內交壹拾萬元,以 后每年擬交伍萬元,由甲方存入銀行固定專戶,存折由乙方保管, 所有權歸甲方。
五、土地租賃投資入股時間:
1、 土地租賃時限為二十年或至該企業特殊原因無法繼續生 產經營停廠為止。
2、 每個股東,本著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則,參股村民可隨時退股,但只能按其實際租賃地價款退股,而不能將其租賃土地退出,否則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參股期間不參與企業經營和決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或阻礙企業生產經營。
3、 參股村民不論是該企業的股東或中途退股后,都必須維護該企業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保證該企業的正常運轉。
六、 甲方建廠用地范圍:以實際建廠用地為準,所占村民土地以實際丈量為準,并明確四界,(協議簽字后,半月內必須將土地無條件交甲方使用)。
七、租賃投資入股時間計算:以建廠用地之日起計算(每年八 月十五日前付清款)。
八、土地上的林木,以實地查驗計價一次性補償(以領款收條 載明為準)。
九、違約責任
1、 甲方在建廠和生產期間,有責任、有義務,搞好企業生產 經營。
2、 乙方參股或退股后,均有責任、義務,維護和支持企業的正常生產和道路運輸暢通。負責協調處理好相鄰關系和發生的矛盾,自覺遵守廠規廠紀,必須依法辦事。
3、 如一方違約,將賠償另一方違約金二十萬元,并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十、本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村委會留存一份。
乙方參股民名單附后,作為本協議附件。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蓋單):
二0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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