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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工作建議
今年九月一日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實施七周年的日子,應該說雖然很多群眾仍不是十分熟悉這部法律,但計劃外生育(通常稱為超生,下文也稱“超生”)違法的理念卻已確乎是盡人皆知。雖然如此,但部分農村的計生形勢卻仍不樂觀。
對此,我立足于當前的計生工作作了長久深入的思考,我認為當前的計生工作的關鍵在于有法不依、對于計生責任戶處理力度不夠,我建議作以下幾點調整和補充:
一、以“罰”促管。
這主要針對將婦檢作為計生工作重要環節的地區,在當今執行“七不準”等人性化計生工作原則的情況下,有必要更嚴格地執行相關計生政策法律法規。“罰”字即指的是依法向“超生”戶強制征收足額社會扶養費,家境困難的可以向執法部門申請分期,但分期申請中要有明確時間進度,并要接受“懲罰性”計息;管字則指季度性的婦檢等計生監管行為。從目前我居計生工作來看,以“罰”促管十分必要。
二、社會扶養費的征收應由事后征收向事前預收延伸。
當前,部分育齡家庭對超生的后果抱有僥幸心理,并有部分家庭是“不計后果”也要超生的,這些情況的存在都讓當前的計生工作模式難以有效達到預期。
不計后果要超生的家庭會千方百計逃避婦檢等計生監管措施,這種行為如果得逞,一個地區的監管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并趨于惡化;存在僥幸心理的家庭的超生行為在發生的同時顯然也會造成上述后果。
對于類似行為,事前預收社會扶養費無疑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加強計生工作的警示效果,有效抑制超生現象的發生。
三、計生分利,追究責任。
這一點是針對各地計生工作中普遍存在人情關系而提出的。這一建議的核心在于明確和強化各級計生部門在計生工作中的利益分配,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具體辦法為:針對某一時期的某個計生責任戶,具有社會撫養費征收資格的最基層單位(通常為鄉鎮計生部門,下文以鄉鎮計生部門為例),在某一時間段內,擁有全權處理資格,鄉鎮計生部門可以獲得一定額的社會扶養費自由支配;
如果鄉鎮計生部門在該時間段內未能對這個計生責任戶執行必要的社會扶養費征收處理,那么一經縣級計生部門發現,那么縣級計生部門將也會獲得直接向這些計生責任戶征收社會扶養費的資格,此時鄉鎮計生部門不但要接受縣計生部門的經濟處罰,而且禁止其染指這個計生責任戶繳納的社會扶養費;
如果縣級也未能及時處理,那么市級計生部門則將也獲得資格并處罰縣和鄉兩級計生部門,以此類推。
當然,以上建議不能憑空而行,而只能作為對原有計生工作模式的調整和補充,是對當前過分依靠干部本身工作能力的一種補充性政策調整,我相信這些調整和補充能夠有利于計生工作的有效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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