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應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消防工作。促進全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領導正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積極預防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山東省消防條例》和 《山東省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工作領導責任追究是措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對消防工作不重視,消防管理不到位,拒絕或不按時整改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所存在的火災隱患而造成火災事故的,對有關領導依法予以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領導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的消防工作負總責,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規章;
(二)組織編制、實施消防規劃;
(三)開展經常性地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五)組織消除重大火災隱患;
(六)建立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七)統一指揮并參與特大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
(A)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存在的各種問題。
第五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地、本
部門、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負主要責任;分管領導負次要責任;職能部門和具體管理人員負具體責任。
第六條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 領導,
將消防工作納入任期貢任目標和年度工 作計劃,明確有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認真制定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確保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尤其是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場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明確有關部門的火災防范責任,督促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消防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八條 教育、勞動、新聞、出版、廣播、 電視、文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公民經常性的進行消防法規、防火安全、滅火自救和疏散逃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免費進行社會化的消防宣傳,不斷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制觀念。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認真實施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和消防專業規劃,逐步加大消防投入,建立長期固定的資金渠道,保證城市消防站、消防通道、消 防通信、消防裝備和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 施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適應消防工作的需要。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公用事業、電信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護,公安消防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快消-防-隊伍建設步伐,增強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領導應當高度重視、關心支持消防工作,在消防安全宣傳日和農業收獲季節、護林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認真組織開展有針對性地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大檢查活動。督促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落實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預防人災事故的發生。下級人民政府對上級人民政府督辦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明確整改責任人,按照時限要求認真加以整改,并及時上報整改結果。
第十二條 各類建筑工程項目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安全可靠性審查,對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或消防安全可靠性差的項目,不予批準立項或建設。建筑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嚴格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防火審核意見進行施工,不準擅自更改利不按審核意見落實。
第十三條 凡未經消防機構防火審核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設和使用單位不準擅自交付施工或投入使用。公眾聚集場所 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凡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經貿洽談會、展 覽會、展銷會、焰火晚會、集會等大型活動, 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報請停產停業的請示事項,應及時做出同意與否的批復,并協調或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處理好在停產停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61號令),明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配置齊全消防器材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 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 有效。同時,認真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防火檢 查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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