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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工作規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統計工
作的決定》,為了加強建設事業的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咨詢和
監督的作用,促進建設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統計工作規范,是企事業單位管理科學化、現代化的主要內
容之一,是加強經營管理的主要工作,是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制度,準確、
及時地提供信息,搞好優質服務和統計監督的可靠保證。
第三條 統計工作規范主要內容包括: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崗位責
任制、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統計分析、統計資料管理、計算
技術與統計信息傳輸、統計培訓與繼續教育等方面。
【章名】 第二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四條 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國家宏觀管理和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設
置或指定統計機構,配備統計人員,并由具備統計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人
員擔任統計負責人。統計負責人是代表本單位履行《統計法》的行政責任
人員。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設置統計機構和配備統計人員,一般可采取以下
幾種方式:
1.設置獨立的綜合統計機構;
2.在綜合職能部門內,設置綜合統計機構;
3.在綜合職能部門內,配備專職綜合統計人員;
4.配備以統計工作為主的兼職綜合統計人員。
第六條 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動,確因工作需要調
動時,應征求統計負責人的意見,并及時補充具有相應專業水平的統計人
員。
【章名】 第三章 崗位責任制
第七條 統計負責人崗位職責。
統計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全面統計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地完成國家、
部門、地方和本單位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2.制定本單位的統計管理制度,做好統計資料的管理工作。
3.參與本單位的經營管理、總結、考評、檢查等活動,審查簽署各
項統計調查和對外提供的統計信息資料。
4.組織統計人員開展統計法規檢查和統計業務競賽、評比、交流等
活動。
5.會同本單位的人事教育部門進行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業務考核
、技術職務聘任及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綜合統計人員的崗位職責是:
1.按時、準確、完整地編報定期統計報表和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完成
上級布置的臨時性統計調查任務。
2.審查基層、專業報表數字質量和指標間的平衡關系。
3.做好綜合統計部門的臺賬登記工作,及時匯編各種統計資料,定
期公布統計信息,提出統計分析報告;收集整理本單位經營管理的統計資
料及有關市場信息,進行歷史資料匯編工作。
第九條 專業統計人員崗位職責是:
1.建立健全專業統計臺賬和原始記錄,做好登記和管理工作。
2.收集、審核基層上報的專業統計資料,準確、全面地編制定期報
表,按時報送主管部門和本單位的綜合統計部門。
3.負責收集加工整理本專業有關統計信息,提出專業統計分析報告
,及時提供給領導和有關部門。
【章名】 第四章 原始記錄
第十條 原始記錄是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活動的最初記載和反映,是
統計、會計、業務核算的基礎資料,必須完整真實。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原始記錄按專業分工實行統一管理,按照國家
法定的標準計量單位和計算方法及時填寫,嚴禁隨意估算。原始記錄要有
專人填寫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干涉及擅自修改。
【章名】 第五章 統計臺賬
第十二條 統計臺賬是根據原始記錄、各種報表用一定的表格形式系
統地、經常地登記整理的賬冊。統計臺賬分為:綜合臺賬、專業臺賬、歷
史臺賬等。
第十三條 統計臺賬按專業分工統一管理,由綜合統計部門統一編號
,統一制發。指標設置應本著精簡、適用的原則,逐步做到統計臺賬標準
化。
第十四條 統計臺賬的登記要及時、準確,不得隨意涂改。
【章名】 第六章 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 統計報表是按照國家、部門和地方統一規定的調查文件,
自下而上提供統計資料的一種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填報上級規定的報表是企事業單位對國家應承擔的法定義
務。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對非法報表,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上報的各類法定報表統一由綜合統計部門管理
,各專業部門分工負責填報。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上報的統計報表,應根據統計臺賬(或內部報
表),按照國家統計制度規定的計算口徑、填報范圍及上報要求及時、準
確、全面地填報。報表應有填表人簽字,注明日期,統計負責人審核、簽
署,單位領導人簽章。報表報出后,如發現有誤,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
受表單位作出書面更正。
第十九條 單位內部為經營管理的需要增設報表時,應本著精簡、適
用的原則,由綜合統計部門統一制發和管理。
【章名】 第七章 統計分析
第二十條 統計分析是統計工作的主要內容,是發揮統計優質服務和
統計監督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的統計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單位的經
營管理情況及市場信息等方面的問題,提出有數據、有情況、有分析、有
建議的統計分析報告。
【章名】 第八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全面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準確可靠的統計數據是企事業單
位科學決策和檢查計劃的依據,也是搞好統計優質服務和統計監督的基礎
。為保證統計資料的完整和統計數據的質量,企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統
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審核、分析、上報、公布、存儲、保管、歸
檔等各種管理制度和信息傳輸的網絡程序。
第二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的統計資料應由統計部門統一管理:
1.企事業單位的年檢、資質審查、資質升級、企業劃型、城市綜合
整治等活動中的統計數據一律以統計報表為準。
2.企事業單位對外公布的統計數字必須以綜合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
為準。
第二十四條 統計資料信息的傳輸內容應按現行統計報表制度逐級提
供與反饋,統計資料與信息的傳輸,應按綜合部門和各專業部門實際需要
的內容相互提供,做到資料共用,信息共享。
【章名】 第九章 計算技術與統計信息傳輸
第二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制定統計工作應用電子計算機的發展規劃
,并逐步加以落實。大中型企業在“九五”期間必須配備微機,事業單位
應在近期配備微機。
第二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要對統計人員進行微機基礎知識與應用操作
的培訓,大力開發統計應用軟件,為微機的推廣應用創造必要的條件。為
便于統計報表匯總和實現全國建設事業統計信息聯網,各地應統一使用經
國家鑒定并推廣的統計軟件。
【章名】 第十章 統計培訓與繼續教育
第二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的統計人員應具有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
業知識,對統計人員應當采取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方法進行崗位知
識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二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對已經在崗而未取得統計崗位證書的人員應
盡早進行統計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統計上崗合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對已獲專業技術職稱的統計人員,應進行繼
續教育,搞好知識更新。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范》適用于市政管理、公用、園林綠化、風景名勝
區、環境衛生、房地產(包括開發、經營、管理、經紀、代理)、建筑工
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房屋修繕、裝飾裝修、建筑制品制造等企
事業單位。村鎮建設、勘察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和部直屬單位也應參照執行
。
第三十一條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
及本專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由建設部計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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