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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檢察建議
刑事再審檢察建議
2010年以來,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檢察院積極探索運用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建議法院啟動刑事再審程序,使三件確有錯誤的生效刑事判決和裁定得到糾正,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司法公正,同時又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刑事訴訟效率。
一是準確把握“抗與不抗”的界限,堅持以抗訴為主,發再審檢察建議為輔的辦案原則。該院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時,對于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判,只要符合抗訴條件的,都依法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以確保刑事審判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然而,并非所有“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檢察院都適宜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而通過發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既保證檢察院全面有效地履行刑事審判監督權,做到有錯必糾,同時也可以督促審判機關對存在問題的生效裁判予以重視,并及時糾正。
二、堅持對案件的全面審查,切實提高人民法院對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采納率。該院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時,始終堅持對案件的全面審查原則,收集證據材料并認真核實,嚴格運用證據規則認定案件事實及適用法律。同時,統一和規范適用再審檢察建議的內容。對于發出的再審檢察建議,強調說理性,充分闡述建議再審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確保再審檢察建議具有說服力,切實提高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的采納率。
三、規范刑事再審案的辦案程序,確保再審檢察建議質量。依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訴訟案件規定》,堅持對刑事申訴案件的決定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辦案原則,該院控告申訴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的申訴初審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提出抗訴意見,連同案卷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認為存在錯誤,但不宜抗訴,需要提出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報請檢察長決定后,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審查起訴部門經審查認為存在錯誤,無抗訴必要,需要提出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報請檢察長決定后,再向法院發再審檢察建議。
四、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與協調,完善再審檢察建議與抗訴機制的銜接。該院在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之前,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商,對于發出的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及時了解和掌握檢察建議的落實、采納情況,爭取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與此同時,對于法院對再審建議不予采納的,凡符合抗訴條件的,及時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以確保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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